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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争议处理时效的反思

崔玉君律师2022.01.07507人阅读
导读:

结合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其他时效的适用,笔者提出一些粗浅的观点与同行们商榷。即使劳动仲裁受理,职工却因“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不出具职工曾经向其主张过权利的书面材料,而无法证明其时效中断的情节。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对劳动者不服企业处罚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诉的时效应分别作出规定或解释。但是,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唯独“时效”一项适用“60日”的规定,笔者认为,这是缺之法律依据的。我国目前现行法律、法规对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相对一般民事诉讼时效而言并未作特别规定。那么对劳动争议处理时效的反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结合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其他时效的适用,笔者提出一些粗浅的观点与同行们商榷。即使劳动仲裁受理,职工却因“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不出具职工曾经向其主张过权利的书面材料,而无法证明其时效中断的情节。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对劳动者不服企业处罚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诉的时效应分别作出规定或解释。但是,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唯独“时效”一项适用“60日”的规定,笔者认为,这是缺之法律依据的。我国目前现行法律、法规对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相对一般民事诉讼时效而言并未作特别规定。关于对劳动争议处理时效的反思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法律规定的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必须主张权利,如果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怠于行使或不行使权利,便丧失胜诉权。我国〈〈劳动法〉〉笫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释,如果当事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60日内不及时主张权利,即不及时向劳动仲裁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的,便将丧失胜诉权。结合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其他时效的适用,笔者提出一些粗浅的观点与同行们商榷。

“60日”的仲裁申诉时效不适合我国国情

应当看到,近几年来经过多次普法教育,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水平得到了普遍提高,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讨回公道的已绝非少数。但是我们还应当注意到,我们这个国家是有着数千年封建历史的社会,“屈死不告状”的观念在很多人的头脑里仍然根深蒂固;职工文化程度、个人素质等参差不齐;不少企业在处罚(处理,下同)职工时往往不告知职工的诉权,职工不服处罚决定时不知道如何行使诉权;对职工实施处罚后不行成文字材料,或行成文字材料后又不依法送达的现象还十分普遍;一部分企业经营人员的诚信程度还存在问题;其依法管理企业、依法处罚职工的水平还亟待改善,等等。

实践中,职工不服处罚,首先想到的是找企业领导,或找主管单位领导,或找政府有关部门等请求解决,而上述领导及有关部门通常总是答复“研究研究”或“考虑考虑”,而且不可能出具书面意见。一旦“研究”“考虑”的结果使职工不服,此时职工再去申请仲裁早已超过了60日。即使劳动仲裁受理,职工却因“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不出具职工曾经向其主张过权利的书面材料,而无法证明其时效中断的情节。笔者认为,由于时效制度不合理,致使职工合法权益难以维护,而使得一些企业“合法”规避法律义务,使法律的公正性大打折扣。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对劳动者不服企业处罚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诉的时效应分别作出规定或解释。比如,对企业以书面方式处罚职工并告知职工诉权且能送达书面处理决定的,可以适用“60日”的申诉时效。否则,应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民事诉讼时效。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仲裁时效缺乏法律依据

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包括对不予受理不服)到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在处理其他程序中,一般均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有效期间为二年,并且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规定。但是,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唯独“时效”一项适用“60日”的规定,笔者认为,这是缺之法律依据的。[page]

笔者承认,<<劳动法>>是特别法,<<民事诉讼法>>是普通法。当特别法规定与普通法规定不相一致时,应当适用特别法的规定。但是当我们认真重读<<劳动法>>笫八十二条规定时依然认为,这一规定分明是指“申诉”时效,而不是指“诉讼”时效,它仅适用仲裁程序,而不适用诉讼程序。我国目前现行法律、法规对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相对一般民事诉讼时效而言并未作特别规定。

2001年4月16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笫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笫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笔者对这一条的理解是∶当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超过“60日”申请劳动仲裁且无任何正当理由时,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解释”的这一解释实质上是改变了<<民事诉讼法>>关于一般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因为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虽然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仲裁时效,但是未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显然,“解释”超越了司法解释权。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劳动争议的处理实行的是“裁审分离”的“双轨制”的审理方式。虽然仲裁程序中仲裁机关可能考虑当事人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因素,但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又不适用对劳动仲裁裁决的“维持”或“撤销”的提法。换句话说,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不受仲裁结果的限制。既然如此,笔者认为,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这一弱者群体的合法权益,仲裁和诉讼这两种程序应各自适用<<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时效规定。

应明确规定“不服不予受理”的起诉期限

笔者遇到过这样两件案子∶李某因不服某区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的决定后,于收到该“决定”后的第17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知“超过起诉期限”而不予受理;谭某等164名职工于2000年8月2日持某仲裁委2000年7月21日不予受理“说明”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知“‘说明’不具有不予受理通知或决定、裁决的要件”而不予受理。[page]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记要>>(法〈1999〉231号)和2001年4月16 日法释(2001)14号文“解释”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可视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作出处理,当事人对该不予受理的通知或决定、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无疑,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规定,对解决那些告状无门的劳动争议乃至维护社会的稳定均具有积极意义,是处理劳动争议在程序上的一大进步。但是应该注意到,上述两个文件依然有其不足之处,这不能不认为是一种缺憾。其一是,未规定“不服不予受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间。

目前一些人民法院适用“15日”的期间是缺乏依据的,因为<<劳动法>>笫八十四条规定的“15日”是指“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情况,而不是指“对不服不予受理”的起诉期间。“不服裁决”显然是针对实体而言,而“不服不予受理”则是针对程序而言。两者不可混淆,也不应当混淆。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应分别情况作出明确解释,比如,对劳动仲裁机构明确告知当事人诉权并依法送达“不予受理”文书的,可按告知的期间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劳动仲裁机构未告知诉权或虽告知诉权但不依法送达“不予受理”文书的应另行规定起诉期间。

其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形式只提到了“通知、决定或裁决”,而实际是,仲裁机构对不予受理的形式不仅限于上述提法。但是,无论提法如何变化,归根到底一句话∶“不予受理”。况且还有少数仲裁机构或仲裁人员有意打法律“擦边球”的现象,为了不让当事人取得“不服不予受理”的诉权,少数仲裁人员可以在“裁决、决定或者通知”以外去寻找词汇,本文所提到的“说明”便是一例。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应补充14号文件的解释,规定劳动仲裁机构凡明确表示不予受理的书面文件,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均应当受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职工队伍乃至会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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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主要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其他。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劳动争议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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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劳动争议诉讼时效的规定

    内容:当事人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先决条件和必经程序。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组成仲裁庭;对应当回避的仲裁委员会的成员、被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的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调查取证;拟定仲裁方案。通知当事人;先行调解;开庭裁决;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期限。那么劳动争议诉讼时效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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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理劳动争议的具体程序如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协商不成的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因除名、辞退等事项发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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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有多长?

    内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仲裁申诉时效中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结束调解,即中止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那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有多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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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来处理;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对方未提出抗辩的,则仲裁庭可以继续审理;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等原因导致仲裁时效中断的,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等理由导致仲裁时效中止的,则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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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限制

    内容:根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0条、第34条、第43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时效分别是:对于职工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下的劳动争议案件,其处理时效按《劳动法》第82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也就是说,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内结束,因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仲裁庭再次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即仲裁委员会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决定另行组成仲裁庭重新处理的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30日内结束。那么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限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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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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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是怎样

    内容:仲裁作为企业劳动争议的处理办法之一,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对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案件进行居中公断的执法行为。这一阶段包括两项工作:一是当事人在规定的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请求仲裁的书面申请;二是案件受理。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首先要做调解工作,努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经仲裁庭调解无效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调解失败的,劳动争议的处理便进入裁决阶段。仲裁庭的裁决要通过召开仲裁会议的形式做出。(三)劳动争议诉讼劳动争议诉讼是人民法院按照规的程序,以规为依据,按照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那么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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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生劳动争议后的处理方法:当事人可以先行协商,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和办案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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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和办案时效

    内容:仲裁申诉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办案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一般争议的处理时效为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对特别集体争议的处理时效为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应在仲裁时效内审理结案。那么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和办案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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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点的法律渊源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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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点的法律渊源

    内容: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点的法律渊源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点的法律渊源经历了三个阶段:1、1987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同年8月15日施行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那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点的法律渊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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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是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依法受理后,在仲裁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 劳动争议处理的时效_劳动争议时效具体是如何计算的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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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劳动争议处理的时效_劳动争议时效具体是如何计算的

    内容: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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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劳动争议处理时效的反思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对劳动争议处理时效的反思

    内容:结合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其他时效的适用,笔者提出一些粗浅的观点与同行们商榷。即使劳动仲裁受理,职工却因“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不出具职工曾经向其主张过权利的书面材料,而无法证明其时效中断的情节。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对劳动者不服企业处罚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诉的时效应分别作出规定或解释。但是,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唯独“时效”一项适用“60日”的规定,笔者认为,这是缺之法律依据的。我国目前现行法律、法规对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相对一般民事诉讼时效而言并未作特别规定。那么对劳动争议处理时效的反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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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仲裁委员如何处理超期申诉时效问题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劳动仲裁委员如何处理超期申诉时效问题

    内容:一些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而耽误了申诉时效,仲裁委员会应当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对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就丧失了申诉的权利,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例如,因地震、水灾、火灾等现象产生的或者因战争或其他类似的军事行动等社会现象而产生的情况。“其他正当理由”则范围很宽,例如当事人不知道有仲裁委员会而向其他部门申诉延误时效或者生病,或者童工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等,至于“理由”是否正当,则应由仲裁委员会认定。如果扣除中止时间后不超过申诉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那么劳动仲裁委员如何处理超期申诉时效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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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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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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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延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延

    内容:《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从上述法律解释可以看出,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实际上存在超过60日申诉时效的情况, 这属于申诉时效的延长。申诉时效的延长有两种情况,即不可抗力和正当理由。对于因当事人主观方面的原因,如向信访部门反映而超过申诉时效的,不能作为正当理由处理。因此,劳动法有必要对此作出时间上的一些限制。那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1.07965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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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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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已过提起诉讼的怎样处理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已过提起诉讼的怎样处理

    内容: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那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已过提起诉讼的怎样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1.08942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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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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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如何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的时效?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法律如何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的时效?

    内容: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超过前款规定的时效,经仲裁委员会认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应当受理。但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超过1年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那么法律如何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的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1.07307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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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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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怎么处理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怎么处理

    内容:什么是仲裁时效中断?依据民法原则,时效的中断是指在时效期限内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有效期限全部归于无效,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重新起算。那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怎么处理?下文将详细介绍,欢迎大家阅读。那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1.07425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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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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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处理的时效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劳动争议处理的时效

    内容:劳动争议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建立劳动关系。那么劳动争议处理的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1.08356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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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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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的时效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的时效

    内容:当事人超过前款规定的时效,经仲裁委员会认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应当受理。但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超过1年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不服,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服一审判决的,应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那么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的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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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08628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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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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