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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法律才能保障员工休息权

刘晓红律师2022.01.10362人阅读
导读:

过度加班诱发严重疾病,致使员工身亡的事情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对于王长征的死亡,律师和主审此案的法官均认为他已经属于过度加班,其休息权遭到了侵害。关于职工加班的限度,我国法律对一些情况有着明确的规定,其保障职工健康和合理休息的原则也很明显。《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但是,用人单位对上述规定执行的如何难以严密监管,在特殊工时制下,现行法律对职工休息权的保护力度也还有待提高。但是程某的实际工作时间显然超过了法定工作时间的标准。关于特殊工时制下的休息权问题,有些地方政府率先做出了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尝试。那么健全法律才能保障员工休息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过度加班诱发严重疾病,致使员工身亡的事情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对于王长征的死亡,律师和主审此案的法官均认为他已经属于过度加班,其休息权遭到了侵害。关于职工加班的限度,我国法律对一些情况有着明确的规定,其保障职工健康和合理休息的原则也很明显。《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但是,用人单位对上述规定执行的如何难以严密监管,在特殊工时制下,现行法律对职工休息权的保护力度也还有待提高。但是程某的实际工作时间显然超过了法定工作时间的标准。关于特殊工时制下的休息权问题,有些地方政府率先做出了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尝试。关于健全法律才能保障员工休息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特殊工时制职工加班,虽然可以领到加班费,但在工作任务重、劳动强度大的情况下,再加班很可能就不是简单的钱的问题了。现代医学实践证明,过度劳累会导致人体免疫力下降,从而引发各种疾病。这种日积月累过度劳累导致的疾病,在开始不会太明显,但积累到一定程度,就可能会引发严重的后果。在特殊工时制下,企业不该用金钱换职工的休息权。

过度加班诱发严重疾病,致使员工身亡的事情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2007年7月,厦门金石登五金公司的员工王长征在连续加班80多天后,终因体力不支而病倒了,就在几天后,王长征医治无效死亡。对于王长征的死亡,律师和主审此案的法官均认为他已经属于过度加班,其休息权遭到了侵害。

关于职工加班的限度,我国法律对一些情况有着明确的规定,其保障职工健康和合理休息的原则也很明显。如1995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超过该标准的工作时间,均属于加班。《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超过该标准的,都属于加班不适度。

但是,用人单位对上述规定执行的如何难以严密监管,在特殊工时制下,现行法律对职工休息权的保护力度也还有待提高。

特殊工时制下休息权难保障

上述规定,是针对实行标准工时制的职工而言,对于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而言,虽然在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他们加班也需要支付相应的加班费,但是对于这些职工的休息权,我国现行的法律还没有详细的规定。

某合资企业的白领小吴告诉记者:“我们单位虽然能按照国家的规定支付加班费,比如法定假日发三倍工资,可是我们平时工作就经常熬夜赶进度,即使加班有钱拿,很多人也不愿意再加班。实在是怕身体顶不住!”

实际上,关于特殊工时制下的职工休息权,现行法律也有明文的规定。《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审批办法》第6条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章、第4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被迫加班损身心却遭维权难

年仅22岁的甘肃籍女性农民工程某在北京某商务会馆做收银员工作,虽然公司的收银员执行的是综合工时制,依照法律规定每月的工作时间不能超过166.6小时。但是程某的实际工作时间显然超过了法定工作时间的标准。

从2008年1月5日入职到2008年9月15日离职,程某加班总时数532小时,每月加班时数都超过36小时。长期过度加班,不时引发疾病,8月和9月相继诊断出经期不调症和化脓性扁桃体炎症,加重了程某的经济和精神负担。但是,由于缺乏加班证据,仲裁委予以酌情考虑,裁决公司支付程某延长工作时间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900元,与程某提出的10361元加班费的数额相距甚远。另外,对于程某要求公司支付医药费的仲裁请求,因费用未达到应当报销的标准,不予支持。

关于特殊工时制下的休息权问题,有些地方政府率先做出了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尝试。如厦门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时管理,完善特殊工时审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日工作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2个小时;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通知》第5条还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行政部门批复的实施方案安排工作时间,生产旺季集中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一年不得超过六个月,禁止长时间超时加班(如生产旺季每天都安排加班);用人单位应在生产淡季安排职工轮休调休,确保集中工作与集中休息相结合,以保证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和用人单位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对于长年处于生产旺季、职工休息得不到充分保障的,用人单位应通过多招收职工、安排轮班生产的办法加以解决。(午报记者 班子嫣)

记者手记

健全法律才能保障员工休息权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劳动者在过度加班后引发疾病,在承担身心的巨大压力时还要遭遇维权难。客观上,造成人体免疫力下降的因素有很多,能否认定为过度加班导致机体免疫力下降,这就成为一个问题。即便能够认定是过度加班导致劳动者抵抗力受损从而引发疾病,相关的赔偿责任问题目前也还是一片空白。

因此,当务之急是健全现有的法律法规,结合医学理论和实践,明确在各种情况下劳动者最大的法定加班时限。还要明确对违法强迫劳动者过度加班企业的处罚措施,加强劳动监察部门对违规要求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的监督力度。这样才能使劳动者的休息权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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