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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单位达成口头约定 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张芸律师2022.01.12137人阅读
导读:

2008年2月25日,某县大高居民委员会与老王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老王在居委会保卫室工作,负责24小时保卫值勤、接听电话、管理日常卫生等工作,月工资700元。第二种意见认为,居委会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老王和居委会是雇佣关系,仲裁委不应受理,老王应该到法院以雇佣关系起诉。因此,居委会是否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成了本案是否属于劳动仲裁管辖的焦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那么与单位达成口头约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8年2月25日,某县大高居民委员会与老王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老王在居委会保卫室工作,负责24小时保卫值勤、接听电话、管理日常卫生等工作,月工资700元。第二种意见认为,居委会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老王和居委会是雇佣关系,仲裁委不应受理,老王应该到法院以雇佣关系起诉。因此,居委会是否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成了本案是否属于劳动仲裁管辖的焦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关于与单位达成口头约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8年2月25日,某县大高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与老王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老王在居委会保卫室工作,负责24小时保卫值勤、接听电话、管理日常卫生等工作,月工资700元。因居委会换届,老王的工资于2009年8月被停发,但老王一直在原岗位工作。2010年7月,老王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居委会以当地最低工资为标准支付2009年8月至2010年6月的工资以及拖欠工资的赔偿金5000元。

对于该案是否受理,仲裁员之间产生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居委会是《劳动法》第2条和《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老王为居委会长期持续劳动,居委会对老王具有支配权,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特征,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委应受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居委会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老王和居委会是雇佣关系,仲裁委不应受理,老王应该到法院以雇佣关系起诉。因此,居委会是否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成了本案是否属于劳动仲裁管辖的焦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适用本法。”该条并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范畴。从法理上讲,《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程序法,既然它没有用人单位的规定,就应当依照实体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2条对用人单位的范围作出了肯定的列举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根据《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单位条件的组织。如果没有否定性规定,则只要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要件和特征的组织,都可以认定为用人单位。上述规定中的“等组织”表述也透露出立法的意图:对已经存在或可能出现的社会组织,只要具备劳动关系的特征,就可以赋予其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实践中,我国也向来承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适格的劳动合同的主体和劳动纠纷诉讼的当事人。

基于以上分析和讨论,仲裁委最终受理了老王的申请,并成功地为双方进行了调解,老王如愿以偿地拿到了他要求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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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单位达成口头约定 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与单位达成口头约定 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内容:2008年2月25日,某县大高居民委员会与老王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老王在居委会保卫室工作,负责24小时保卫值勤、接听电话、管理日常卫生等工作,月工资700元。第二种意见认为,居委会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老王和居委会是雇佣关系,仲裁委不应受理,老王应该到法院以雇佣关系起诉。因此,居委会是否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成了本案是否属于劳动仲裁管辖的焦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那么与单位达成口头约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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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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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用期内被解除劳动合同后被重新雇佣是否还要约定试用期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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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试用期内被解除劳动合同后被重新雇佣是否还要约定试用期

    内容:《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管是用单位解除还是劳动者解除,人单位再次招用该劳动者时,不得再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约定试用期的次数限制为一次,是考虑到劳动者的人品和基本能,试用一次即可了解,无需再次试用。而现实中分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变更续订等变动和再招用的机会,多次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么试用期内被解除劳动合同后被重新雇佣是否还要约定试用期。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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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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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是在工作期间,从事与工作相关的事情受伤,用人单位自发生之日一个月,劳动者一年内上报。如果没有交工伤保险,需要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
  • 事实劳动关系应对攻略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事实劳动关系应对攻略

    内容:事实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事实劳动关系法律效力如何,终结该劳动关系是解除还是终止,经济补偿金是否支付以及如何支付?今天的“论剑”我们将结合案例,就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展开讨论。试用期不到一个月,公司发现王某根本不具备当初招录其所要求的符合该岗位的条件,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了王某的劳动关系。王某认为其与A公司的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因为从一开始,其与公司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那么事实劳动关系应对攻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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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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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而雇佣关系因为雇主所需要的劳务量一般相对比较大,技术含量也要高于劳务关系,因此,雇佣关系的存续期间一般要比劳务关系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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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不续签补偿金怎么支付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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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不续签补偿金怎么支付

    内容:劳务合同内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可以口头约定,也可签订书面合同;2、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无需提供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3、劳务关系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劳务关系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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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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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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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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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如何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内容: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在试用期内的;第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第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那么如何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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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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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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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劳动关系指什么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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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事实劳动关系指什么

    内容: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事实劳动关系指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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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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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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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医疗费:以医院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出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想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3)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4)交通费: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5)住宿费: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6)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予以确定。(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8)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9)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10)伤残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岁周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上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11)丧葬费:按照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六个月的工资总额。(12)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13)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可能深受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雇主和雇员存在雇佣关系,在雇佣关系中人身关系受到损害,可以要求一定的赔偿,不同的情况下的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不同的,每一个角色的赔偿责任也是不同的,赔偿的内容按照具体的情况进行相应的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等。
  • 如何区别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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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如何区别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内容:劳务合同内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可以口头约定,也可签订书面合同;第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无需提供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第三,劳务关系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劳务关系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具体有何区别?劳务关系中却不存在这些附随义务。那么如何区别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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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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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存好证据申请劳动仲裁
  • 劳动关系解除用人单位可以扣档案吗?(全文)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劳动关系解除用人单位可以扣档案吗?(全文)

    内容:此时档案的扣留直接阻碍了出国手续的办理,刘源实在无法忍受,认为单位扣留其档案的行为太无理,立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单位扣留刘源个人档案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予支持。可见,在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将档案转出,不得扣留。刘源出国留学,其同意支付违约金,单位应按约定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包括向刘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转递其个人档案等。单位扣留刘源个人档案的行为是违法的,必须纠正。那么劳动关系解除用人单位可以扣档案吗?(全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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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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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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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

    内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法院对于目前涉及到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必须首先对该案件是否属于事实劳动关系进行判断,因而有必要了解构成该类案件的主要要件。事实劳动关系的基础是劳动事实,而劳动合同调整的劳动关系的基础是劳动法律事实。因此,已经存在劳动行为成为事实劳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如前所述,在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和规定的劳动标准,劳动者提供有偿劳动,两者之间存在概括的意思表示,或通过行为默认或通过口头约定而形成的。那么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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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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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劳动关系应对全攻略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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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事实劳动关系应对全攻略

    内容:事实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事实劳动关系法律效力如何,终结该劳动关系是解除还是终止,经济补偿金是否支付以及如何支付?今天的“论剑”我们将结合案例,就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展开讨论。试用期不到一个月,公司发现王某根本不具备当初招录其所要求的符合该岗位的条件,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了王某的劳动关系。王某认为其与A公司的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因为从一开始,其与公司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那么事实劳动关系应对全攻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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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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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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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的不平等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的不平等

    内容:甲发生交通事故致D死亡同时甲伤残。经认定在各自的交通事故中甲乙都各负主要责任。有关司法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的不平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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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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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关系和劳动关系有什么区别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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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买卖关系和劳动关系有什么区别

    内容:劳务合同内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可以口头约定,也可签订书面合同;2、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无需提供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3、劳务关系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劳务关系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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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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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种情况等同于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其实再订立个解除协议才能更好的保证自己的利益
  • 论有关事实劳动关系的几个常见认识误区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论有关事实劳动关系的几个常见认识误区

    内容:由于不存在书面约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常常对涉及事实劳动关系中涉及的权利义务产生认识上的误解。在大多数情况下,事实劳动关系和通过订立书面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在适用法律方面是相同的。与此同时,由于事实劳动关系通常存在履约主体上存在人员流动定大,在形式上存在口头约定多,在内容上存在约定不明确的特点,法律对事实劳动关系有许多特别的规定。本文拟通过探讨事实劳动关系的认识误区,从而对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特点展开初步的介绍。因此,虽然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没有就上述内容订立书面协议,但是,这些条款规定的内容仍然是适用的。那么论有关事实劳动关系的几个常见认识误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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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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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口头解除劳动关系无效

    内容:2010年7月13日,科技公司以李某长期旷工为由书面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李某于次日收到该通知。法院认为:科技公司称其在2010年3月15日口头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因此即使科技公司所述属实,其解除行为也因不符合法定程序而无效。本案应当视为是科技公司向李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李某协商一致于2010年7月14日解除劳动合同,科技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那么口头解除劳动关系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1.11791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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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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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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