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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吗

任冰峰律师2022.01.12297人阅读
导读:

就业型实习就业型实习是指已经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大学生,为今后在某用人单位工作而在该单位进行了解锻炼实习,可以认为这种实习大学生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6月6日,小齐与书店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及2个月的试用期合同。7月18日,书店以小齐在试用期内违反劳动纪律,未按岗位需要完成工作任务为由,解除了与小齐的劳动关系。由于我单位下属部门多次反映小齐在试用期间的许多举动和行为不适应我单位工作岗位需要,经我单位人事部门与其谈话后,双方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试用期内解除了劳动关系。我单位并未克扣、拖欠小齐的工资。那么实习生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就业型实习就业型实习是指已经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大学生,为今后在某用人单位工作而在该单位进行了解锻炼实习,可以认为这种实习大学生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6月6日,小齐与书店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及2个月的试用期合同。7月18日,书店以小齐在试用期内违反劳动纪律,未按岗位需要完成工作任务为由,解除了与小齐的劳动关系。由于我单位下属部门多次反映小齐在试用期间的许多举动和行为不适应我单位工作岗位需要,经我单位人事部门与其谈话后,双方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试用期内解除了劳动关系。我单位并未克扣、拖欠小齐的工资。关于实习生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们通常所说的实习,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就业型实习、培训型实习和勤工俭学型实习。
(1)就业型实习就业型实习是指已经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大学生,为今后在某用人单位工作而在该单位进行了解锻炼实习,可以认为这种实习大学生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就业型实习情况下,大学生往往会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用人单位为见习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工资。
需要指出的是,为进一步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作,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2009年4月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工商总局、全国工商联和共青团中央共同制定了《“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决定自2009年至2011年,用3年时间组织100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这种见习是一种就业型实习,根据该计划,这种见习相关事项有特殊规定。见习之前,见习单位应和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明确见习期限、岗位职责、见习待遇、见习计划安排,以及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的权利义务。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指定专人加强对见习人员的工作指导,努力提高见习质量。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为见习人员出具见习证明。高校毕业生在同一单位见习时间一般为3-12个月。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单位应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见习单位应能够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部分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生活实例◇此实习非彼实习,用人单位应担责①小齐于2005年7月1日大学毕业,2006年3月14日,小齐来到某书店应聘,被分配到书店下属的多个部门工作。在此期间,书店按照该单位对实习生的管理惯例,每天为小齐发放lO元实习补助。6月6日,小齐与书店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及2个月的试用期合同。7月18日,书店以小齐在试用期内违反劳动纪律,未按岗位需要完成工作任务为由,解除了与小齐的劳动关系。随后.小齐将书店起诉到法院,要求书店按每月1500元而非实习生的标准支付他3月到5月的工资,并支付其7月16日至31日的工资及“五一”期间的加班工资645元,同时支付上述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1322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2250元。
某书店称,小齐一开始是以实习生的身份来应聘的。小齐自月14日开始到我单位下属多个营销部门实习,以熟悉情况,等待学校分配。6月,我单位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为2006年月1日至7月31日。由于我单位下属部门多次反映小齐在试用期间的许多举动和行为不适应我单位工作岗位需要,经我单位人事部门与其谈话后,双方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试用期内解除了劳动关系。我单位并未克扣、拖欠小齐的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齐于2005年7月即已取得了毕业证书,其自2006年3月到某书店工作,不能计算为实习期间,应视为就亚。在双方未约定月工资标准的情况下,某书店应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小齐工资。由于某书店违反了上述原则,还需支付小齐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据此,判决某书店补发小齐“实习期间”的工资差额850元,并加发差额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补发小齐“五一”期间的加班工资270元,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
◇分析解答◇本案中的实习,不是在校生的培训实习,是毕业生的就业实习,应认为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
(2)培训型实习作为学校教学计划的一部分,由学校统一安排到实践部门进行的实习,为培训型实习。培训型实习,应当看做是教学的延伸,通过实习积累经验,提升学生的技术能力,也不能视为就业。
为了解决实习生的实习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一般应由接受实习生的用工单位与学校、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就实习期间的责任承担在合同中约定。
(3)勤工俭学型实习为获得生活费用和学习费用,在校生个人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的勤工俭学活动,可以被称为勤工俭学型实习。这种实习活动,大学生与其服务的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指出,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我们认为,勤工俭学型实习中,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由合同法调整,不属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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