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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谋“抢”走自己手中他人财物如何定性

赵金保律师2022.01.1797人阅读
导读:

本案中吴某与张某共谋假意实施暴力抢劫让王某误认为财物被抢劫尽管张某确实导致了吴某轻伤但这个伤害结果是张、吴二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计划而对侵害行为的一种概括性承诺即本案中不存在人身权利方面的法益侵害,在吴某看来采取这种看似暴力实则平和的方式就不会被王某发觉因此根据主观秘密说吴某、张某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吴某得知取款数目后连夜与被告人张某商定由张某在银行门口假意实施暴力将吴某手中的现金抢走,吴某得知取款数目后连夜与被告人张某商定由张某在银行门口假意实施暴力将吴某手中的现金抢走。

吴某得知取款数目后连夜与被告人张某商定由张某在银行门口假意实施暴力将吴某手中的现金抢走。王某赶忙询问吴某情况吴某谎称遭到抢劫并谎称自己完全无法行动要求王某不要追赶先将自己送往医院。分歧被告人吴某与张某的行为性质该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两种意见一是成立抢劫罪的共犯二是成立盗窃罪的共犯。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抢劫罪中行为人之所以要实施暴力是为了排除或者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以便当场顺利取得财物因此暴力在客观上必须具有现实性。关于共谋“抢”走自己手中他人财物如何定性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2014年1月24日王某因欲取现金10万元于是与被告人吴某商定让其次日帮忙陪同取款。吴某得知取款数目后连夜与被告人张某商定由张某在银行门口假意实施暴力将吴某手中的现金抢走。次日张某果然如约而至。王某取款后将现金交由吴某自己则紧跟其后。张某发现两人出来后即对吴某假意用力一推吴某即将现金袋脱手甩出张某一把捡走后快速逃离。吴某因此推力脚步一滑摔倒在路沿造成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时不能起身。王某赶忙询问吴某情况吴某谎称遭到抢劫并谎称自己完全无法行动要求王某不要追赶先将自己送往医院。后张、吴二人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分歧

被告人吴某与张某的行为性质该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两种意见一是成立抢劫罪的共犯二是成立盗窃罪的共犯。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抢劫罪中行为人之所以要实施暴力是为了排除或者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以便当场顺利取得财物因此暴力在客观上必须具有现实性。本案中吴某与张某共谋假意实施暴力抢劫让王某误认为财物被抢劫尽管张某确实导致了吴某轻伤但这个伤害结果是张、吴二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计划而对侵害行为的一种概括性承诺即本案中不存在人身权利方面的法益侵害。张某实施暴力也不是为了压制他人的反抗而是想以一种平和的方式取得财物而演的一出戏。因此吴某和张某不可能成立抢劫罪。

理论界在区分盗窃罪与其他财产犯罪上经历了客观秘密说到主观秘密说再到平和手段说。客观秘密说过于限制刑法的处罚范围已被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界彻底抛弃。主观秘密说要求行为人自认为采取的是不被被害人知晓的方式取得公私财物其实质在于行为人自认为是隐秘的、暗中的至于事实上是否隐秘、暗中并不影响盗窃罪的认定。随着盗窃犯罪行为样态的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以主观秘密说来区分盗窃罪与其他财产犯罪也凸显出不完善的一面因此有学者提出了平和手段说即盗窃只要以非暴力手段未得持有人同意或违背持有人意思取走其持有物即可行为是否秘密或公然与持有关系的被破坏无关。

就本案而言从主观上来讲吴某之所以不自己拿着现金逃跑非要让张某共同来演一出被抢的戏是因为吴某自认为这样就可以不被王某发现而将现金据为己有。在吴某看来采取这种看似暴力实则平和的方式就不会被王某发觉因此根据主观秘密说吴某、张某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根据平和手段说的观点吴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被害人王某的意志采取了平和的方式将王某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也应成立盗窃罪。

此外张某抢走现金并不是猝然争得而是相互配合的结果与其说张某从吴某手中夺走了现金还不如说张某是按计划从吴某手中拿走了现金。因此即便张某不对吴某假意实施暴力而是直接从吴某手中夺走现金也不符合抢夺罪的特点。

(作者单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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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主要涉及是否构成抢劫罪的问题,抢劫罪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行为人是否构成抢劫罪,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要是主观上必须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暴力、胁迫行为。就本案而言,余大、余二强行开走赖某之车,并以车头锁作攻击状慑止赖某的阻挠行为,明显使用了暴力、胁迫方法,符合抢劫罪的客观方面构成要件。但是,赖某欠款不还在前,余大、余二只是为追偿债款才取走赖某之车,且明确“取车一台抵债,3日不还,卖车抵债,多退少补”,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不符合抢劫罪的主观方面构成要件,不构成抢劫罪,亦不构成其他犯罪。
  • 离婚时将尚未分割继承房产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合理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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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离婚时将尚未分割继承房产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合理

    内容:在协商分割财产时,蔡先生提出苏老先生遗留的房产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由于苏女士的房产份额系在和蔡先生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故在苏女士离婚时,该部分房产份额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取得遗产的分割证明后,蔡先生才能通过离婚诉讼解决苏女士已继承房产的二次分割问题。此种情况下,由于离婚诉讼必须以该继承遗产之诉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法院会裁定中止离婚诉讼。那么离婚时将尚未分割继承房产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合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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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前存款婚后交予另一方的行为如何定性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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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婚前存款婚后交予另一方的行为如何定性

    内容:但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已正常消耗的,一方不得主张另一方予以补偿或者返还。婚前存款婚后交予另一方的行为如何定性没有证据证明婚前存款交予另一方是出于什么目的,可以通过生活常识来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关于财产的特别约定,各方婚后的收入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一方将存款交予另一方管账,且婚后二人共同生活必然会产生财物消耗。所以将婚前存款婚后交付给另一方的行为视为自愿将婚前存款供婚后夫妻共同使用的观点最合理。那么婚前存款婚后交予另一方的行为如何定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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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坏他人财物多少可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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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破坏他人财物多少可以判刑

    内容:破坏他人财物的量刑标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破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毁坏财物的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是指毁坏财物的价值达到一定程度或者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例如使他人财物丧失使用价值或者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破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他人财物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毁坏他人财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破坏他人财物是否判刑,取决于损坏财物的价值、情节和后果,破坏他人财物的定义和构成要件破坏他人财物,是指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使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使用价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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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应付款被第三人占用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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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瑞林

    离婚协议应付款被第三人占用应如何定性

    内容:双方协议约定,张*升付给刘*芳现金200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一直未付,为此原告起诉至新蔡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张*礼偿还现金5000元。从其为原告出具欠条之日起,说明原告已同意将该款借给被告。符合《合同法》第210条之规定,因此本案应定民间借贷纠纷。因为张*升应付给原告13000元,让被告无故占有5000元,而拒不付款。第四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性为民事合同纠纷,列张*升为被告。原告完全可以依照离婚时与张*升达成的协议,向张*升主张权利,代理人没有按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进行代理行为的,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被代理人承担。那么离婚协议应付款被第三人占用应如何定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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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谋“抢”走自己手中他人财物如何定性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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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谋“抢”走自己手中他人财物如何定性

    内容:本案中吴某与张某共谋假意实施暴力抢劫让王某误认为财物被抢劫尽管张某确实导致了吴某轻伤但这个伤害结果是张、吴二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计划而对侵害行为的一种概括性承诺即本案中不存在人身权利方面的法益侵害,在吴某看来采取这种看似暴力实则平和的方式就不会被王某发觉因此根据主观秘密说吴某、张某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吴某得知取款数目后连夜与被告人张某商定由张某在银行门口假意实施暴力将吴某手中的现金抢走,吴某得知取款数目后连夜与被告人张某商定由张某在银行门口假意实施暴力将吴某手中的现金抢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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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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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经济纠纷扣押他人财物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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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经济纠纷扣押他人财物

    内容:因经济纠纷扣押他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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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犯罪行为人虚构事实,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区分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收受他人财物的原因是基于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还是虚构事实使请托人自愿给付财物。具体到本案,周某虽然系国家工作人员,但其在A公司参与竞标过程中,并未利用职务之便促成A公司中标,只是虚构“协调”评标人的事实收受A公司贿赂款,应当以诈骗而非受贿200万元论处。
  • 当事人手中持有转账记录可以起诉高利贷吗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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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当事人手中持有转账记录可以起诉高利贷吗

    内容:当事人手中持有转账记录是可以起诉高利贷的,但是当事人能够确定属于高利贷且有相关的转账记录。我国不保护高利贷,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银号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二条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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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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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7月13日《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具体到本案,因龚某、洪某二人是否“出千”并不确定,故其是否导致刘某输钱也不确定,即刘某与龚某、洪某之间的债务关系不能认定,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亦不应对刘某等人以非法拘禁罪论。相反,刘某等人的暴力才是使龚某、洪某两人财物受损的直接原因,刘某等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 婚前财产的定性是怎样的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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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婚前财产的定性是怎样的

    内容:《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那么婚前财产的定性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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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的私房钱定性为共同财产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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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夫妻一方的私房钱定性为共同财产是否合法

    内容:根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1、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夫妻一方的私房钱定性为共同财产是否合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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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夫留下的房子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合法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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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前夫留下的房子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合法

    内容:我妈妈单方面要求与我后父离婚,提出诉讼的话,我爸爸遗留给我妈妈的房产需要与我后父分割吗?律师解答:1.你的后父无权分割你亲生父亲留下来的财产;对于他婚后提供的装修部份则不同,如果是他与你妈婚前提供的,则是其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后提供的,则是他与你妈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前夫留下的房子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合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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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的婚前房产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合法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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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的婚前房产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合法

    内容:闻某于2006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价格11万人民币,并办理了房产证。2007年11月闻某与陈某结婚,2009年11月,闻某与陈某双方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双方对房产发生了争议。闻某的房子现已升至30万人民币。妻子陈某认为,该房产的增值部分应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我们国家产权以登记时间为准。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该房屋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所得,其增值部分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属于不动产的收益。且该房屋的产权证是在婚前取得,闻某拥有该房屋完全的产权,系闻某婚前个人财产。而房屋在没有出售之前,其增值部分是不可得利益。那么增值的婚前房产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合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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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损坏他人财物多少钱可以立案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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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损坏他人财物多少钱可以立案

    内容:三:损坏他人财物多少钱可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损坏他人财物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损坏他人的财物,造成财物价值减少或者丧失的行为那么,损坏他人财物多少钱可以立案呢,因此,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如果达到一定的金额或者情节严重,就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一:损坏他人财物的定义和特征损坏他人财物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损坏他人的财物,造成财物价值减少或者丧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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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夜驾驶机动车“碰瓷儿”应如何定性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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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深夜驾驶机动车“碰瓷儿”应如何定性

    内容:一个小时后三人驾驶轿车再次故意碰撞一辆山东半挂货车货车司机赔偿被告人张某1500元。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张某和周某的“碰儿”行为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和周某的行为应定诈骗罪。被告人为骗取钱财而实施“碰瓷”行为时与对方车辆碰撞极易对不特定或多数人的安全构成威胁。此“碰瓷”行为目的是诈骗勒索钱财手段涉嫌危害公共安全故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就本案来说被告的“碰儿”行为比较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因此他们利用“碰瓷”事故敲诈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那么深夜驾驶机动车“碰瓷儿”应如何定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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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赠与财产定性为夫妻共有财产是否合理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赠与财产定性为夫妻共有财产是否合理

    内容:赠与财产定性为夫妻共有财产是否合理如果赠与约定中明确赠与给一人,则不能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后该次女与其丈夫闹离婚并诉争于法院,双方对该房屋是否属于共有财产发生争议,此时甲某已经死亡。该案审理法院认为,虽然该房屋赠与行为发生在受赠人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但甲某明确表明将该房赠与其次女,根据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结合本案事实,甲某赠与书中,明确约定该房归次女所有,因此,根据民法典规定,本案争议财产应视为甲某次女的财产。那么赠与财产定性为夫妻共有财产是否合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2.11760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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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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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储蓄券奖金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合理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储蓄券奖金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合理

    内容:邵某之夫钱某于2001年8月3日因车祸身亡。9月16日钱某的儿子钱某某、儿媳张某某与邵某为继承遗产诉讼到法院。评析一、这6000元奖金应当是邵某与钱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法院的判决并非储蓄券本身而是200元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并没有明确储蓄券中奖所得奖金的,归属问题。虽然经法院判决储蓄券所有权发生了变化,但法院判决所发生的权利转变只是200元价值的转变,而参与兑奖的权利没有变化,仍属于邵某和钱某共同所有。那么储蓄券奖金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合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2.11200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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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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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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