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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贪污受贿犯罪数额如何计算

许瑞林律师2022.01.17261人阅读
导读:

这一司法解释对于一般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各共同犯罪人以及集团犯罪中的一般主犯所承担的数额采取分赃数额说,”这一司法解释对于一般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各共同犯罪人以及集团犯罪中的一般主犯所承担的数额采取分赃数额说,”与上述“两高”解答相比补充规定扩大了犯罪总额说的适用范围即除了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外情节严重的主犯也按照犯罪的总数额处罚,共同贪污受贿犯罪数额如何计算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以“个人贪污数额”的大小及其他情节为标准将贪污罪的处理结果分为八种。

共同贪污受贿犯罪数额如何计算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以“个人贪污数额”的大小及其他情节为标准将贪污罪的处理结果分为八种。在共同贪污受贿案件中贪污罪受贿罪的犯罪数额存在分配问题只有准确地计算共同贪污受贿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数额才能准确地对各共同犯罪人适用刑罚。从目前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对于共同贪污受贿犯罪中如何计算各共犯的犯罪数额存在不同的认识有必要予以辨析。犯罪总额说则主张以共同犯罪的总额作为确定各共犯的刑事责任的尺度。这一司法解释对于一般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各共同犯罪人以及集团犯罪中的一般主犯所承担的数额采取分赃数额说。关于共同贪污受贿犯罪数额如何计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共同贪污受贿犯罪数额如何计算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以“个人贪污数额”的大小及其他情节为标准将贪污罪的处理结果分为八种。对于受贿罪的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这说明犯罪数额在贪污罪和受贿罪中是最重要的定罪量刑情节。在共同贪污受贿案件中贪污罪受贿罪的犯罪数额存在分配问题只有准确地计算共同贪污受贿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数额才能准确地对各共同犯罪人适用刑罚。从目前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对于共同贪污受贿犯罪中如何计算各共犯的犯罪数额存在不同的认识有必要予以辨析。

肖中华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硕士生导师以下简称肖大凡数额犯的共同犯罪都涉及共同犯罪人犯罪数额的承担问题。如何计算数额犯中各共同犯罪人犯罪数额、对于共同犯罪人根据什么数额定罪在我国刑法理论上也一直存在争议。这些争论的观点中影响最大的是分赃数额说和犯罪总额说。分赃数额说主张各共同犯罪人只对自己实际分得的赃款、赃物的数额承担刑事责任其主要理由是如果要每个犯罪人都以共同犯罪数额作为量刑的基础那就是不加区别地要每个罪犯都承担其他共犯的罪责违反了罪责自负原则。犯罪总额说则主张以共同犯罪的总额作为确定各共犯的刑事责任的尺度。这两种观点的争执至今仍在继续。而在个案的处理中两种意见均分别有采用之时。

赵事实上对于共同贪污受贿犯罪案件中各共同犯罪人的处罚以什么数额为标准我国刑事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前后也采取过不同的做法。1952年4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惩治贪污条例第一次采用分赃数额说规定“集体贪污按各人所得数额及其情节分别惩治。”1979年刑法典没有对贪污罪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作规定。但是1985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指出“对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处罚。贪污犯罪集团的危害尤为严重。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要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这一司法解释对于一般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各共同犯罪人以及集团犯罪中的一般主犯所承担的数额采取分赃数额说。对于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所承担的数额则采取犯罪总额说。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与上述“两高”解答相比补充规定扩大了犯罪总额说的适用范围即除了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外情节严重的主犯也按照犯罪的总数额处罚。

肖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采取的态度仍然是犯罪总额说与分赃数额说的折中。这个解答指出“共同贪污犯罪中各共犯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因此各共犯均应对共同贪污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对于共同贪污中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共同贪污尚未分赃的案件处罚时应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参照贪污总数额和共犯成员间的平均数额确定犯罪分子个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赵这一司法解释对1988年补充规定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的阐述从学理共同犯罪原理上对犯罪总额说作了解释。而且值得赞赏的是除了坚持以犯罪总额说对集团贪污的首要分子和情节严重的主犯定罪处刑外还提出了“各共犯均应对共同贪污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的处罚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对于那些不以犯罪总额定罪的共犯对其量刑时也应考虑其参与犯罪的总数额这一情节。另外该解答对共同贪污尚未分赃的情况下如何处罚也作了参考标准的规定。

肖现在的问题是新刑法施行后对于共同贪污受贿犯罪案件中如何计算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数额问题最高司法机关没有作出司法解释。对于共同贪污受贿案件中各共犯的犯罪数额是否应当参照1989年解答的规定呢对于从犯可不可以按照其参与的全部数额定罪处罚呢

赵我认为在处理共同贪污受贿犯罪案件各共犯负刑事责任的犯罪数额问题上首先应当把既影响定罪同时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又当然影响到量刑的数额与仅仅影响到量刑轻重的数额区别开来。分赃数额说主张各共犯只对自己实际分得赃款、赃物的数额承担刑事责任显然忽视了共同犯罪中的各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整体性、关联性的特征不符合共同犯罪的原理因而是不可取的。而且按照分赃数额说司法实践中将出现非常尴尬、不合理的局面这主要体现出这样几种情况第一数人共同参与贪污起主要作用的共犯甚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却没有分得赃物或者分得的赃物没有达到贪污罪的定罪数额标准。按照分赃数额说的观点首要分子不能定罪处罚而对其他共犯则可以定罪处罚。第二数人共同参与贪污总的数额达到了贪污罪的定罪数额标准但是各共犯分得的赃物数额都单独达不到定罪数额标准。按照分赃数额说各共犯均无法定罪处罚。第三数人共同参与贪污尚未来得及分赃如何分配分赃数额如果将犯罪总数平均分配给各共犯那么司法人员就不是去认定犯罪事实、确定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是去分配犯罪事实、分配刑事责任了。

肖由此看来追究各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时候犯罪总额说应当得到全面的贯彻了

赵犯罪总额说总的原则是要求各共犯对整个犯罪数额负责体现了共同犯罪原理基本思路是完全正确的。但是目前这类观点的具体主张也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最关键的一点是多数见解没有把定罪量刑的犯罪数额与仅仅影响量刑的犯罪数额区分开来这是造成问题长期争论不休的一个重要原因。我认为根据刑法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对于共同贪污受贿案件中各共犯首先应当按照犯罪总额说的标准确定量刑的法律条款依据在此基础上将个人分赃数额作为情节予以考虑。具体而言在共同贪污受贿犯罪中“个人贪污数额”或“个人受贿数额”指的是各共同犯罪人个人实施贪污受贿行为涉及的犯罪总额第一对贪污受贿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计算贪污受贿集团预谋的以及所得的全部赃款、赃物的总额。在贪污受贿集团犯罪中有的首要分子可能并没有参与或直接实施全部贪污受贿活动有的甚至只是指挥、策划具体的贪污受贿行为一次也没有参与或直接实施但是其作为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当然对于贪污受贿集团中个别成员独立于犯罪集团意志之外而实施的个人贪污行为其应当排除在首要分子负责的总数额之外。第二对贪污受贿犯罪集团的一般主犯和一般共同贪污受贿犯罪案件中的主犯应当计算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贪污受贿行为涉及的犯罪总额。第三对于共同贪污受贿犯罪中的从犯应当计算其参与的贪污受贿行为所涉及的犯罪数额。以上数额的确定只是为选定各共犯所应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确立了标准。为了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对各共犯除了按照上述犯罪总额定罪处刑外还有必要考虑各共犯的分赃数额大小即个人所得赃款、赃物的多少。比如某贪污犯罪集团总共贪污公款20万元首要分子实际所得为5万元那么按照上述犯罪总额的定罪量刑标准该首要分子应当以个人贪污20万元选定法定刑幅度即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而不应适用该款第二项。但是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到该首要分子的实际分赃数额只有5万元这一情节以确定适当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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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共同犯罪的犯罪数额认定

    内容:在预谋时认定是不是首要分子尤为重要虽然只参与了共同犯罪的预谋没有参加直接的贪污、盗窃行为但是集团的一切犯罪活动都包括在首要分子参与制定的犯罪计划之中并由他们组织实行他们在犯罪中发挥了最为主要的作用对于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依照犯罪总数额来认定是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应当怎样确认犯罪金额笔者认为对共同犯罪数额的具体认定标准应从三个方面把握,应当怎样确认犯罪金额笔者认为对共同犯罪数额的具体认定标准应从三个方面把握。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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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犯罪的贪污犯量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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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共同犯罪的贪污犯量刑问题

    内容:例如被告某甲与他人共同贪污人民币12万元某甲个人贪污所得为人民币4万元且在共同犯罪中应属情节严重的主犯按照刑法383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按个人贪污数额应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考虑到某甲犯罪情节严重应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最高只能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而不能按总额判十年以上,而对于共同犯罪的首要份子和情节严重的主犯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加重处罚属于限制加重即考虑到犯罪总额但又不完全按照犯罪总额量刑而是在个人贪污所得的基础上加重处罚并限制最高刑。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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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挪用公款罪共同犯罪的认定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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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挪用公款罪共同犯罪的认定

    内容:1在挪用公款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协商过获利后如何分赃的按事先约定按比例承担共同挪用数额已经归还的予以收缴按照事先约定分得的非法所得,其次应当根据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事前有无约定和是否分赃获利对其应承担的数额分别加以认定,其次应当根据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事前有无约定和是否分赃获利对其应承担的数额分别加以认定,在案发时未归还的根据各共犯实际分得的非法所得按比例承担共同挪用的公款数额并负责退还或退赔没收其非法所得。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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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受贿犯罪的数额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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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受贿犯罪的数额如何认定?

    内容:考虑到受贿罪与贪污罪属于同一侵犯职务廉洁性的犯罪刑法对这两种犯罪在处罚的尺度上基本同一因此参照上述规定共同受贿犯罪中的受贿所得数额也可以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受贿的数额对共同受贿犯罪的处罚应当以犯罪总额作为确定量刑幅度的标准而个人分赃数额可以作为衡量共同受贿犯罪中各行为人作用与地位的标准,如果共同受贿犯罪人仅对其分得的赃款数额承担责任实质上是将共同犯罪等同于单独犯罪而且个人分赃数额不能完全体现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在分赃数额与地位、作用不成比例的情形下如完全按照个人分赃数额认定显然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此外在案发时尚未分赃的案件个人分赃数额处于不确定状态显然不能由司法机关任意认定或者平均分摊在前述区分共同占有型受贿和分别占有型受贿的场合对前者依据受贿总额认定对后者依据个人分赃所得数额认定也会导致量刑上的失衡。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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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犯罪中的民事责任该如何处理?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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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犯罪中的民事责任该如何处理?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进一步明确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进一步明确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但被告人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大小以及民事赔偿数额等都必须通过刑事部分的审理后才能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共同犯罪中共同致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犯罪中共同致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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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犯罪的贪污犯量刑问题探析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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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共同犯罪的贪污犯量刑问题探析

    内容:例如被告某甲与他人共同贪污人民币12万元某甲个人贪污所得为人民币4万元且在共同犯罪中应属情节严重的主犯按照刑法383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按个人贪污数额应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考虑到某甲犯罪情节严重应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最高只能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而不能按总额判十年以上,而对于共同犯罪的首要份子和情节严重的主犯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加重处罚属于限制加重即考虑到犯罪总额但又不完全按照犯罪总额量刑而是在个人贪污所得的基础上加重处罚并限制最高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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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方法:1、一般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2、连续犯或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3、具体的犯罪追诉期限依据犯罪最高刑罚确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5年;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0年等。法律依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 数次同种共同犯罪的界定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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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数次同种共同犯罪的界定及适用

    内容:仔细分析这样的争议都围绕着我国刑法中的一个空白即数次同种共同犯罪该如何区分犯罪人种类和处罚这一问题的提出使得学者们很有必要去反思我国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并努力去寻求一种最佳的、合乎法治要求的处理规则,笔者认为所谓数次同种共同犯罪是指固定的数个犯罪人实施了两次以上性质相同的共同犯罪,笔者认为所谓数次同种共同犯罪是指固定的数个犯罪人实施了两次以上性质相同的共同犯罪,对于上述案件该如何处理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不同的认识笔者将其归纳如下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案例一应对各犯罪人均以主犯认定在处罚时将犯罪所得的数额累计作为对各被告人量刑时选择法定刑的依据。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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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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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贪污罪共同犯罪认定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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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关于贪污罪共同犯罪认定

    内容: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按照个人贪污数额及情节轻重确定了由重到轻四种不同的量刑规格该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而对于共同犯罪的首要份子和情节严重的主犯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加重处罚属于限制加重即考虑到犯罪总额但又不完全按照犯罪总额量刑而是在个人贪污所得的基础上加重处罚并限制最高刑,而对于共同犯罪的首要份子和情节严重的主犯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加重处罚属于限制加重即考虑到犯罪总额但又不完全按照犯罪总额量刑而是在个人贪污所得的基础上加重处罚并限制最高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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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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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犯罪是否一定存在主犯和从犯?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共同犯罪是否一定存在主犯和从犯?

    内容:因本案于2006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胥x系四川省成都市瑞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陈x系该公司员工。原判认为被告人胥x、陈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高科技手段窃取电信资费共计价值人民币874480元并通过互联网销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胥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x起次要作用系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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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贪污罪共同犯罪认定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贪污罪共同犯罪认定

    内容: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按照个人贪污数额及情节轻重确定了由重到轻四种不同的量刑规格该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刑法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对于共同犯罪的首要份子和情节严重的主犯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加重处罚属于限制加重即考虑到犯罪总额但又不完全按照犯罪总额量刑而是在个人贪污所得的基础上加重处罚并限制最高刑。

    刘晓红律师
    2022.01.17225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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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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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读网络共同犯罪含义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解读网络共同犯罪含义

    内容:因此在行为人不明知对方是限制刑事能力责任人或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情形下与其共同实施网络侵害行为行为人构成成立间接正犯还是成立共同犯罪不无疑问,因此在行为人不明知对方是限制刑事能力责任人或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情形下与其共同实施网络侵害行为行为人构成成立间接正犯还是成立共同犯罪不无疑问,因此就广义的网络共同犯罪来看并不能显著地反映网络犯罪的特性如数个行为人共同针对计算机网络硬件所实施的盗窃、破坏行为均未与传统共同犯罪之形态认定有显著不同。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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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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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贪污犯罪处罚原则应予修改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共同贪污犯罪处罚原则应予修改

    内容:笔者赞同纪要的观点对共同贪污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像处理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的共同犯罪那样确定如下原则1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2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贪污的数额处罚3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贪污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笔者赞同纪要的观点对共同贪污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像处理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的共同犯罪那样确定如下原则1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2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贪污的数额处罚3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贪污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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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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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犯罪退赃数额认定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共同犯罪退赃数额认定

    内容:这就决定了充分界定各被告人在该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所犯罪行轻重及所负刑事责任大小的基础上再结合具体退赃退赔数额来确定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这就决定了充分界定各被告人在该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所犯罪行轻重及所负刑事责任大小的基础上再结合具体退赃退赔数额来确定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具体量刑时首先应该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及作用大小确定其在共同犯罪数额中应负担的退赃退赔的份额然后根据其退赃退赔的具体数额与应负担份额的比值来衡量该被告人是属于全部还是部分退赃退赔并据此确定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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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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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贪污受贿犯罪数额如何计算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共同贪污受贿犯罪数额如何计算

    内容:这一司法解释对于一般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各共同犯罪人以及集团犯罪中的一般主犯所承担的数额采取分赃数额说,”这一司法解释对于一般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各共同犯罪人以及集团犯罪中的一般主犯所承担的数额采取分赃数额说,”与上述“两高”解答相比补充规定扩大了犯罪总额说的适用范围即除了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外情节严重的主犯也按照犯罪的总数额处罚,共同贪污受贿犯罪数额如何计算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以“个人贪污数额”的大小及其他情节为标准将贪污罪的处理结果分为八种。

    郭铭芝律师
    2022.01.17261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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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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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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