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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特定身份和不具有特定身份主体在共同犯罪中的定性

杨一凡律师2022.01.18479人阅读
导读:

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梅某作为犯罪起意者发展潘某充当内应积极采取回拨电表的方式窃电。第二种意见认为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徐某、梅某共同窃取国家财产占为己有三人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潘某、徐某、梅某虽然具有不同身份但都可构成贪污罪主体。问题是徐某、梅某如何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要件。

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梅某作为犯罪起意者发展潘某充当内应积极采取回拨电表的方式窃电。第二种意见认为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徐某、梅某共同窃取国家财产占为己有三人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潘某、徐某、梅某虽然具有不同身份但都可构成贪污罪主体。问题是徐某、梅某如何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关于具有特定身份和不具有特定身份主体在共同犯罪中的定性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2002年5月份某酒店老板梅某找到其朋友徐某讲酒店用电量太大了要徐某找供电公司抄表员照顾一下。徐某表示同意并讲好把偷的电折成钱2人平分。徐某即找到供电公司的抄表员潘某叫潘某少抄酒店电表然后由他负责回拨电表徐某将少交电费的一半再分一半给潘某潘某表示同意。徐某就将潘某同意的情况告诉了梅某。过了几天梅某和徐某将酒店电表回拨然后梅某就用买柴油的名义从财务上套出了2700元。2002年6月上旬徐某、梅某、潘某在酒店商议好由潘某估一个电表度数然后由徐某把电表数码拨到潘某估报的数码上并由潘某每月给徐某二根供电局专用固定封铅的铜丝。事后三人采取上述方法回拨电表然后由梅某按回拨电表数用白条从酒店财务上套取现金从2002年5月至2003年1月共套取现金207345元。其中潘某分得赃款4800元徐某分得赃款4600元梅某分得赃款113345元。

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梅某作为犯罪起意者发展潘某充当内应积极采取回拨电表的方式窃电。从表面上看两人在共同犯罪中起着主要的作用按照共同犯罪中主犯犯罪性质决定共同犯罪性质的一般原理本案应以盗窃罪定性。

第二种意见认为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徐某、梅某共同窃取国家财产占为己有三人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潘某、徐某、梅某虽然具有不同身份但都可构成贪污罪主体。

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潘某系供电公司抄表员供电公司按其营业执照公示为国有公司性质。该公司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这样描述抄表员工作范围抄表员的职责为负责对本所供电营业区域内分管的用电客户的抄表催费工作。抄表时发现用电量变化较大时应及时了解分析注明原因发现计量装置卡盘、卡字、自走、倒转或其它故障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开出工作单通知有关部门处理。在抄表时发现违章、窃电行为应及时制止做好记录及时开出工作单通知有关部门处理。参照刑法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因此可以确定潘某的身份为国家工作人员。潘某少抄酒店电表数码并每月提供二根供电局专用固定封铅的铜丝给徐某的行为在潘某职责范围内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问题是徐某、梅某如何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尽管徐某、梅某既非国家工作人员也非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但与上述两类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同样以共犯论处。本案潘某行为如构成贪污罪徐某、梅某作为伙同人员以贪污罪共犯论处应该说是不成问题的。

2、徐某、梅某利用潘某职务之便共同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符合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打破了刑法这一基本原理对本案审理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换言之国家工作人员与外部人员勾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采取窃取、侵吞、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由自己和外部人员共同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外部人员作为贪污罪共犯。从这条解释可以看出其制定目的在于打击外部人员勾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进行的职务犯罪。进而不再细究在此类共同犯罪中主从之分而是注重于外部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后是否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只要外部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外部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便都构成贪污罪。如果外部人员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自己独占公共财物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未有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性质则依外部人员的行为性质而定。联系到本案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却听从徐某、梅某两名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指使利用抄表员的工作便利采取少报用电量的手段将少报的用电电费占为己有供自己和徐某、梅某共同使用的情形在主观上三人都具备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三人都具备共同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符合解释第一条。故潘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徐某、梅某也应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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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犯罪的主体一般可分为以下情形: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两个以上单位构成共同犯罪;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该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是故意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能否对共同犯罪行为定不同的罪名?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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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能否对共同犯罪行为定不同的罪名?

    内容: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另外由特殊主体构成的犯罪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以特定的行为可以与实行犯构成共同犯罪。从上述两点来看李某缺乏致死孙某的犯罪故意孙某死亡的结果并非受王某与李某共同的犯罪故意支配。对这种情况通说认为超出共同犯罪故意内容之外的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负责对其余的人不能按共同犯罪论处6、事后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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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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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实践中处理共同犯罪人中具有消极身份的几个问题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司法实践中处理共同犯罪人中具有消极身份的几个问题

    内容:又如不满14岁的人的危害行为不构成犯罪成年人甲教唆或帮助幼年人乙实施盗窃甲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我国刑法没有规定直系血亲、配偶及同居的亲属之间犯盗窃罪可以免除刑事责任但198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要把偷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同在社会上作案的加以区别。因此司法实践中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盗窃一般不以盗窃罪处罚。本案中的甲虽然是乙实施盗窃罪的教唆者、帮助者或共同实行者但因其具有家庭成员的身份不以盗窃罪论处但对非家庭成员乙仍应以盗窃罪处罚但如果造成的危害性不大也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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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特定身份和不具有特定身份主体在共同犯罪中的定性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对特定身份和不具有特定身份主体在共同犯罪中的定性

    内容:第二种意见认为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徐某、梅某共同窃取国家财产占为己有三人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徐某、梅某共同窃取国家财产占为己有三人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潘某、徐某、梅某虽然具有不同身份但都可构成贪污罪主体,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潘某、徐某、梅某虽然具有不同身份但都可构成贪污罪主体,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梅某作为犯罪起意者发展潘某充当内应积极采取回拨电表的方式窃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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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犯罪与身份若干问题研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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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共同犯罪与身份若干问题研究

    内容:对身份的定义直接影响到身份在共同犯罪中的认定我们认为身份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所具有的影响定罪量刑的特定的资格、地位等人身状况对身份的界定应当符合以下三个特征第一人身性,对身份的定义直接影响到身份在共同犯罪中的认定我们认为身份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所具有的影响定罪量刑的特定的资格、地位等人身状况对身份的界定应当符合以下三个特征第一人身性,这是就刑法中的身份的功能而言的就是说刑法中的身份必须是为刑法所规定的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关于行为人主体的事实状况。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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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身份对共同犯罪定罪量刑有何影响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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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法律身份对共同犯罪定罪量刑有何影响

    内容:两人都有扰乱军心的故意也实施了造谣惑众的行为所以构成共同犯罪但构成什么性质的共同犯罪,为克服“主犯决定说”的缺点有人提出“共同犯罪应以有特定身份犯的行为性质作为定案的依据”的主张,按照为解决共同犯罪的量刑问题而划分的主犯与从犯来解决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自然行不通其次主犯与从犯的划分无法解决有两个以上主犯的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该作法还否定了其他共同犯罪人的构成要件的独立性,按照为解决共同犯罪的量刑问题而划分的主犯与从犯来解决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自然行不通其次主犯与从犯的划分无法解决有两个以上主犯的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该作法还否定了其他共同犯罪人的构成要件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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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具有特定身份和不具有特定身份主体在共同犯罪中的定性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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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具有特定身份和不具有特定身份主体在共同犯罪中的定性

    内容: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梅某作为犯罪起意者发展潘某充当内应积极采取回拨电表的方式窃电。第二种意见认为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徐某、梅某共同窃取国家财产占为己有三人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潘某、徐某、梅某虽然具有不同身份但都可构成贪污罪主体。问题是徐某、梅某如何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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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犯罪人有哪些分类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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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共同犯罪人有哪些分类

    内容: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没有特定身份的人单独不能构成身份犯(特殊主体犯罪)但可以构成身份犯的共犯,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甲与国家工作人员乙共同犯非法拘禁罪法律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从重处罚如果乙用了职务便利犯该罪的对乙从重处罚但对甲不能适用该从重处罚的规定,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甲与国家工作人员乙共同犯非法拘禁罪法律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从重处罚如果乙用了职务便利犯该罪的对乙从重处罚但对甲不能适用该从重处罚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没有特定身份的人单独不能构成身份犯但可以构成身份犯的共犯,例如公司经理甲(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董事乙(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产的如果甲起主要作用则按照甲的身份全案定职务侵占罪如果乙是主犯的则按照乙的身份全案定贪污罪,3有特定身份的人各自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实施共同犯罪的以主犯的身份确定该案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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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身份对共同犯罪定罪量刑的影响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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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法律身份对共同犯罪定罪量刑的影响

    内容:为克服主犯决定说的缺点有人提出共同犯罪应以有特定身份犯的行为性质作为定案的依据的主张,两人都有扰乱军心的故意也实施了造谣惑众的行为所以构成共同犯罪但构成什么性质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性质如何关键还是看各共犯人的共同故意与共同行为符合何种犯罪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共同犯罪的性质应以犯罪人实行行为的性质为根据即实行行为决定整体性质的原则,笔者认为共同犯罪的性质应以犯罪人实行行为的性质为根据即实行行为决定整体性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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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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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论法律身份对共同犯罪定罪量刑的影响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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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试论法律身份对共同犯罪定罪量刑的影响

    内容:在共同犯罪中法律身份对共同犯罪性质、共同犯罪人的定罪量刑都具有很大的影响,在共同犯罪中法律身份对共同犯罪性质、共同犯罪人的定罪量刑都具有很大的影响,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的视角就法律身份如何影响共同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展开论述权当引玉之石,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的视角就法律身份如何影响共同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展开论述权当引玉之石,两人都有扰乱军心的故意也实施了造谣惑众的行为所以构成共同犯罪但构成什么性质的共同犯罪是战时扰乱军心罪还是战时造谣惑众罪前者的主体为一般公民后者限于军人是否能因为有军人这一特殊主体的出现而简单地认定为共同战时造谣惑众罪显然这必须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方能得出正确的答案下文将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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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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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3.法律规定可以由家属或律师代为出庭,并无不妥的行为,请问你是想咨询什么呢?只是诉讼主体???
  • 对特定身份和不具有特定身份主体在共同犯罪中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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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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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梅某作为犯罪起意者发展潘某充当内应积极采取回拨电表的方式窃电。第二种意见认为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徐某、梅某共同窃取国家财产占为己有三人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潘某、徐某、梅某虽然具有不同身份但都可构成贪污罪主体。问题是徐某、梅某如何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尽管徐某、梅某既非国家工作人员也非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但与上述两类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同样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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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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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内容:如果虽然符合量的规定性因素即有两个以上的人但是其中一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主体、客观和主观三个方面的要件一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主体、客观和主观三个方面的要件一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说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能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而并非在二个以上的人中有一个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就能得出所有的人都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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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犯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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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共同犯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

    内容:如果虽然符合量的规定性因素即有两个以上的人但是其中一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主体、客观和主观三个方面的要件一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主体、客观和主观三个方面的要件一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说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能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而并非在二个以上的人中有一个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就能得出所有的人都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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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贪污罪中混合身份如何定性为共同犯罪?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贪污罪中混合身份如何定性为共同犯罪?

    内容: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解释第三条中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勾结利用各自的职务之便共同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解释第三条中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勾结利用各自的职务之便共同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综上所述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侵犯公共财物的案件的定罪不能一概都定为贪污罪只有当各共同犯罪人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时才能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若没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而是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共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就只能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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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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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共同犯罪中对特定身份和不具有特定身份主体该如何定性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在共同犯罪中对特定身份和不具有特定身份主体该如何定性

    内容:第二种意见认为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徐某、梅某共同窃取国家财产占为己有三人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徐某、梅某共同窃取国家财产占为己有三人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本案潘某行为如构成贪污罪徐某、梅某作为伙同人员以贪污罪共犯论处应该说是不成问题的,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潘某、徐某、梅某虽然具有不同身份但都可构成贪污罪主体,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潘某、徐某、梅某虽然具有不同身份但都可构成贪污罪主体。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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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犯罪可以有不同罪名吗?如何认定共同犯罪行为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共同犯罪可以有不同罪名吗?如何认定共同犯罪行为

    内容: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另外由特殊主体构成的犯罪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以特定的行为可以与实行犯构成共同犯罪。2、共同的犯罪行为成立共同犯罪必须时二人以上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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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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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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