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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犯罪预备算犯罪吗

许瑞林律师2022.01.18408人阅读
导读:

因为这两种犯罪集团是刑法分则直接禁止的犯罪行为。另外就是一个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的预备行为取决于支配行为的犯罪意思这一点很重要。因此犯罪预备是犯罪。构成犯罪预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某种犯罪目的二犯罪分子为实施某种犯罪而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三犯罪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预备阶段的某一点上。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因为这两种犯罪集团是刑法分则直接禁止的犯罪行为。另外就是一个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的预备行为取决于支配行为的犯罪意思这一点很重要。因此犯罪预备是犯罪。构成犯罪预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某种犯罪目的二犯罪分子为实施某种犯罪而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三犯罪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预备阶段的某一点上。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关于犯罪预备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犯罪预备算犯罪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有犯罪预备行为

即有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常见的预备行为有5种

1、准备工具

2、练习犯罪的手段比如说为了扒窃练习扒窃的技能

3、进行犯罪前的调查比如说盗窃之前的踩点杀人之前了解被害人的情况

4、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比如说要盗窃、抢劫的时候先把人家的狗给毒死

5、勾引共犯其中也包括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组织犯罪集团这种组织、参加犯罪集团的行为也是犯罪的一个预备行为比如说为了盗窃和抢劫而勾结共犯或者组织犯罪集团就是盗窃、抢劫的预备行为。

但是如果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属于实行行为。因为这两种犯罪集团是刑法分则直接禁止的犯罪行为。大家一定要注意具体常见的预备行为。因为关于预备行为刑法分则是没有具体规定的刑法分则规定的都是实行行为。所以说对犯罪预备行为一般掌握只有根据上述的归纳总结。

二具有犯罪的目的

即是为了实施某一个犯罪这个对决定预备行为的性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观意图对行为的性质具有很大的主导作用。如果他没有犯罪的意图磨刀仅仅就是为了杀猪就是一个合法的行为。通过这个例子还可以说明一个问题预备行为本身因为在分则没有具体规定脱离了犯罪目的往往看不出它的犯罪性这是要注意的。另外就是一个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的预备行为取决于支配行为的犯罪意思这一点很重要。

三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

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碍行为人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比如说行为人想抢劫两个人准备抢一个路边店买了刀子深夜喊老板开门。老板开门之后2人就挤了进去一看里面有四人在那搓麻将这时候有这么多的人在店里面2人就傻眼了站在那里一时不知所措。这打麻将的人感到很奇怪进来2人手里拿着刀子这是要干吗呀就把他们抓住扭送到派出所。这种行为就属于抢劫的预备行为。因为2人还没有能够着手抢劫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就停止下来了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抢劫的预备状态。再如某士兵看见一女兵从宿舍出去打水随手把门掩上产生了强奸的念头。他偷偷溜进女兵的宿舍藏到女兵的床底下伺机强奸。女兵打水回宿舍后感到床下似乎有人喊人来把他抓获。这也是一个典型的强奸预备行为。因为行为人为了犯强奸罪而实施了预备行为藏在床下便于实施强奸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发现抓获而未能着手开始实施暴力、胁迫的强奸行为。

犯罪预备是犯罪。

刑法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犯罪预备是犯罪。

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构成犯罪预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某种犯罪目的

二犯罪分子为实施某种犯罪而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

三犯罪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预备阶段的某一点上。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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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对抢夺罪进行了规定。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一般财务。抢夺取得财物的数额越大,刑罚越重。本案中,蔡某以非法占有卓某的手机为目的,编造理由向其借手机。卓某交付手机给蔡某,是基于出借手机供其使用,对手机仍有占有的意思,并非是陷入错误,在有瑕疵的意思之下对手机做出的处分行为。手机尽管已经到了蔡某手中,但并未脱离卓某的视线和可以支配、控制的范围。蔡某趁卓某不备携手机逃跑的行为,主观上不具有与卓某成立一个借用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最终需要获得手机所有权的想法是违反卓某的意思表示的。客观上,蔡某对手机只是物理上的持有,临时性的享有手机的使用权。故本案中的蔡某应当以抢夺罪定罪量刑。当代检察官
  • 怎么认定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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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怎么认定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

    内容: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中止行为本身具有密切关系没有中止行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的形态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犯罪中止形态与中止行为本身又具有区别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当出现了这两种情形之一的时候均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犯罪预备的中止标志着犯罪人实行对应犯罪的犯意消灭但是犯罪人并不当然停止犯罪在一种犯罪预备阶段发生犯罪中止后可能又会发生另一种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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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了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了“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构成票据诈骗罪。在构成要件上,上述三种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不同的是,票据诈骗罪侵犯的是国家对票据的管理制度,在客观上仅限于使用本票、汇票和支票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在客观上限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进行诈骗的行为。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与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对于法条竞合的,应择一重处断,即按照刑法规定的法定刑较重的法条定罪处刑,如数个法条的法定刑相同,则按照特别法的法条定罪处刑。1997年刑法规定的票据诈骗罪的刑罚重于诈骗罪。本案中,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公司账户没有存款的情况下,仍以先送货后付款的方式骗到100台电脑,而后利用向对方开具空头支票的行为,骗取惠宜电脑公司88万货款,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顶规定的“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构成票据诈骗罪。当代检察官
  • 解读犯罪预备的定义及对预备犯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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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解读犯罪预备的定义及对预备犯处罚原则

    内容:解释本条是关于犯罪预备的定义及对预备犯处罚原则的规定。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形成了对预备犯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二是犯罪预备是为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由于预备犯仅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犯罪结果尚未发生其社会危害程度要低于既遂犯因此对预备犯的处罚要轻于既遂犯。但犯罪预备的预备情况对实施犯罪实现犯罪意图的作用不同其社会危害程度也不同因此本款规定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认定犯罪预备行为时应当注意划清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界限。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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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会计报表审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采取恰当的方法,包括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对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进行了规定:承担审计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本案中,会计师戚某、徐某在对公司年度财会报告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客观上已发现购进原材料发票均是普通发票、上市公司“利润增长过快”、“涉外货款以人民币的形式收付”等反常、违法情况时,仍严重违反审计规定,未按独立审计程序对相关单据向银行、海关等单位进行询证、检查及函证,由同一人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审计报告负责人签发了该报告,其主观上有义务、有能力预见到该年度审计报告可能有重大失实并造成严重后果,但因不正确履行职责没有预见到,且由此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二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依法应予惩处。当代检察官
  • 该行为是犯罪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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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该行为是犯罪预备

    内容:张建勇张建勇同志我国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例如为犯罪准备工具为犯罪制造条件调查现场和了解被害人的行踪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拟订实施犯罪的计划勾引和集结犯罪同伙预谋共同犯罪筹措和积累必须的物品和资金。而犯罪未遂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这是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关键。2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后犯罪尚未完成未达到犯罪目的便停止了犯罪。根据你的来信张某等人实施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阶段的行为而尚未着手实施犯罪故其应属于犯罪预备。根据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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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不构成刑事犯罪。应当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关窗行为无法直接预见到有相关危险的。
  •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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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

    内容:对于犯罪未遂的论述有各种说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犯罪预备是着手实施前的阶段而犯罪未遂则是已经着手实施但是因为其他外界原因没得逞比如想盗窃因为有人巡逻没偷成比如想抢劫因为遭到反抗没抢到钱但是行为实施时已经构成犯罪只是没有得到财物而已。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主要界限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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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继的共同犯罪是指,先行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部分犯罪行为,在其实行行为尚未全部实行终了的时候,后行行为人明知这一犯罪事实而参与进来,或单独或与先行行为人一同,将剩余行为实行完毕。对于承继共犯责任的承担,根据“部分实行全部承担”的原则要对犯罪的全部后果承担责任,即不能只承担自己实行行为部分所造成的后果,但是后加入的人对于先行为的加重结果不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 犯罪预备的两种类型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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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犯罪预备的两种类型

    内容:预备犯罪只是犯罪的准备工作犯罪行为事实上并未实际发生侵害行为和后果还没有产生。对此刑法认为犯罪预备也是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可以比照犯罪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如为了盗窃而准备钥匙,排除实施犯罪行为的障碍等应当根据预备的程度和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程度等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可以比照犯罪既遂予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止的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也是它与预备犯、犯罪未遂区别的标志。因为尚未着手就自动放弃犯罪属于在预备过程的中止。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再例如律考试题甲某携匕首赴乙家杀乙途中因肚子疼痛难忍而回家属于犯罪撤退成立预备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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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构成介绍贿赂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本罪客观上要求犯罪嫌疑人在行贿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引见、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一般认为,介绍贿赂需要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牵线搭桥,起到桥梁媒介作用。在本案中,马大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提拔李某为刑警大队长,并收受贿赂现金人民币20万元,情节严重,构成受贿罪无疑。就马二而言,其在李某具有行贿故意的情况下,接受李某请托,在李某与马大之间进行沟通、撮合,并向马大介绍贿赂,符合介绍贿赂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刑事责任。
  • 犯罪预备行为认定问题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犯罪预备行为认定问题

    内容:(一)有犯罪预备行为即有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因为这两种犯罪集团是刑法分则直接禁止的犯罪行为。因为关于预备行为刑法分则是没有具体规定的刑法分则规定的都是实行行为。如果为了实施杀人犯罪这就是杀人的预备行为如果为了实施抢劫就是的一个抢劫的预备行为因此主观意图对行为的性质具有很大的主导作用。另外就是一个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的预备行为取决于支配行为的犯罪意思这一点很重要。这也是一个典型的强奸预备行为。因为行为人为了犯强奸罪而实施了预备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开始实施暴力、胁迫的强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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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具体到本案,张某作为食品的生产、销售者,无视国家法律,在明知“瘦肉精”系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时仍予以添加,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犯罪未遂、预备、中止状态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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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静月

    犯罪未遂、预备、中止状态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转化

    内容:犯罪未遂、预备、中止状态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转化在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中对于先前行为的犯罪既遂的转化没有什么异议。犯罪未遂尽管是一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但毕竟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了犯罪行为对客体产生的实际损害或损害的严重威胁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才没有完成犯罪。所以犯罪未遂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转化型抢劫罪实际上是一个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与一个抢劫罪基于刑事政策及处刑定罪之方便而将其规定为一个抢劫罪而不予以处罚。②刑法269条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应当理解为不包括预备行为。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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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博洪运输公司及王某、彭某明知公司严重亏损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蒙蔽商户向其支付货款,并将货款用于分红和购置地产,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并且实施了利用合同欺骗受害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当然,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应当对博洪运输公司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彭某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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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犯罪形态之犯罪预备

    内容:我国刑法学界认为这只是对犯罪预备行为的描述并非犯罪预备的概念。这些语言都已经超出犯意表示的范畴而是在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足以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犯罪论处。以上两个特征说明了犯罪预备形态可能发生的时空范围即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起直至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之前。犯罪预备行为的发动、进行与完成都是受此种目的的支配的。这是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关键区别所在。根据这一规定犯罪预备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寻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适合犯罪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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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进行了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本案中,张某为了达到在当地食品销售市场上打败行业对手、降低其市场竞争力的目的,利用防疫站对稼裕食品厂感染性腹泻进行调查一事,在明知调查报告已经作出疫情与产品质量无关的结论后,歪曲、篡改报告对疫情原因的认定,捏造已有10万人被感染的虚假事实,属于捏造事实,引起公众对疫情真实原因的错误认识;其通过邮寄的方式大量散发写有虚假事实的调查报告,应当认定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此举直接导致稼裕食品厂产品滞销,产生巨额经济损失。故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依法应予惩处。当代检察官
  • 偷配他人钥匙是犯罪预备吗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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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偷配他人钥匙是犯罪预备吗

    内容: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在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活动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进入实行阶段的状态。两种类型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全部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预备犯罪只是犯罪的准备工作犯罪行为事实上并未实际发生侵害行为和后果还没有产生。对此刑法认为犯罪预备也是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可以比照犯罪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止的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也是它与预备犯、犯罪未遂区别的标志。因为尚未着手就自动放弃犯罪属于在预备过程的中止。2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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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区别和相同点

    内容:我国刑法学界认为这只是对犯罪预备行为的描述并非犯罪预备的概念。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都是犯罪过程中的形态均不具备刑法规定的一个完整的犯罪所具备的全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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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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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预备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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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预备

    内容:刘法官我认为上述二被告人的行为应该界定为犯罪未遂形态。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张法官我同意刘法官对本案焦点问题的归纳但对于本案中两被告人的行为我认为应当界定为犯罪预备形态。根据刑法规定所谓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在性质上还应属于为犯罪实行创造条件阶段即犯罪的预备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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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对脱逃罪进行了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尚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定罪而被司法机关依法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也构成脱逃罪。本案中,肖某因诈骗被批准逮捕,但在其被关押的九个多月期间,检察机关并未对其提起公诉。在肖某脱逃被抓获后,原批准机关确认其第一次被捕前在经济纠纷中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肖某属于犯罪嫌疑人。经查,此次脱逃行为是董某首先提出的,但实施脱逃过程中,肖某主动提供工具并确定挖洞方向,提出隐藏土方的方法,积极组织、安排、分配他人施工挖洞并确定脱逃后的躲藏地,在脱逃犯罪中起重要作用。11名脱逃的嫌疑人中6名被捕获,2名自首,还有3名在逃(分别涉嫌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故本案中肖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脱逃罪,依法应予惩处。当代检察官
  • 犯罪预备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犯罪预备算犯罪吗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犯罪预备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犯罪预备算犯罪吗

    内容:因为这两种犯罪集团是刑法分则直接禁止的犯罪行为。另外就是一个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的预备行为取决于支配行为的犯罪意思这一点很重要。因此犯罪预备是犯罪。构成犯罪预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某种犯罪目的二犯罪分子为实施某种犯罪而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三犯罪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预备阶段的某一点上。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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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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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内容: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最本质区别在于犯罪预备行为是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的行为因而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了现实的威胁而犯意表示并没有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只是单纯流露犯意的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没有构成现实的威胁。显然预备犯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由于预备犯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没有造成犯罪结果其社会危害性通常小于既遂犯的社会危害性故对于预备犯可以从宽处罚。主要应考虑的情节有犯罪预备行为是否已经完成犯罪预备行为本身能否导致实行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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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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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需要查明当事人死亡原因,即死亡原因和关窗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只是单纯关窗户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不涉及违法。
  • 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有什么关系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有什么关系

    内容:处罚不同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2客观上犯罪人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3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未能进展到着手实行犯罪。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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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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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是怎样的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是怎样的

    内容: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中止行为本身具有密切关系没有中止行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的形态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犯罪中止形态与中止行为本身又具有区别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犯罪预备的中止标志着犯罪人实行对应犯罪的犯意消灭但是犯罪人并不当然停止犯罪在一种犯罪预备阶段发生犯罪中止后可能又会发生另一种犯罪预备。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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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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