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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预备

郭铭芝律师2022.01.18456人阅读
导读:

刘法官我认为上述二被告人的行为应该界定为犯罪未遂形态。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张法官我同意刘法官对本案焦点问题的归纳但对于本案中两被告人的行为我认为应当界定为犯罪预备形态。根据刑法规定所谓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在性质上还应属于为犯罪实行创造条件阶段即犯罪的预备形态。

刘法官我认为上述二被告人的行为应该界定为犯罪未遂形态。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张法官我同意刘法官对本案焦点问题的归纳但对于本案中两被告人的行为我认为应当界定为犯罪预备形态。根据刑法规定所谓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在性质上还应属于为犯罪实行创造条件阶段即犯罪的预备形态。关于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预备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王、张二人预谋抢劫2002年11月某日晚8时许王、张拦截出租车一辆欲在乘车过程中伺机对女司机进行抢劫当车行至郊区某检查站时检查人员对王、张二人进行询问见二人神情慌张并发现二人随身携带有水果刀和螺丝刀及绳索等物遂将二人带至派出所讯问王、张二人交代了预谋抢劫出租车司机的事实。

根据上述案情在对本案二被告人犯罪形态的界定问题上法官之间存在分歧。

刘法官我认为上述二被告人的行为应该界定为犯罪未遂形态。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认定未遂涉及两个要点一为对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界定二是对导致犯罪停止的原因的认定。本案中两被告人未能完成犯罪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造成这一点不存在争议。则本案可能出现争议的关键问题就在于对两被告人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上。

着手实行犯罪体现了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统一即主观和客观两个基本特征主观上行为人实行具体犯罪的意志已经直接支配客观实行行为并通过后者开始充分表现出来而不同于在此之前犯意表示客观上行为人已开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这种行为已不再属于为犯罪的实行创造便利条件的预备犯罪的性质而是实行犯罪的性质而且已经使刑法所保护的具体权益初步受到危害或已经面临实际存在的威胁。这种威胁已具体指向犯罪对象。如果不出现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的阻碍或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的情况这种行为就会继续下去而直接达到犯罪既遂。本案中王、张二被告人在为抢劫准备了工具选择了犯罪对象后登上出租汽车时就应当属于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正是检查人员的怀疑和询问这样的行为人意志以外原因的出现才导致了被告人犯罪未得逞。

张法官我同意刘法官对本案焦点问题的归纳但对于本案中两被告人的行为我认为应当界定为犯罪预备形态。根据刑法规定所谓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也就是说是为了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从行为人犯意的产生到犯罪的完成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和刘法官分歧的关键的确在于对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理解上我认为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如抢劫罪中被告人开始实施侵犯对他人身体的侵犯和劫取财物的行为等。而本案二被告人的行为并未达到直接实行具体的抢劫被害人的行为而只是伺机来实施。在性质上还应属于为犯罪实行创造条件阶段即犯罪的预备形态。这种伺机行为状态对于被害人(司机)来讲还没有形成直接的威胁至少被害人还没有感觉到这种威胁的存在因此无法说明行为人已经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件。

刘法官我理解张法官对什么是着手界定在第一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其动作是否已经接触到被害人第二被害人是否已经受到这种侵害行为的威胁。

我的看法是应以被告人是否具备直接实施犯罪行为所需时间、空间的条件为区分预备阶段与实施阶段的标准。

所谓时间条件是指行为人已经处在随时可以实施或完成犯罪的状态中这里关键是随时。本案中被告人上车的时间为夜间借夜色遮掩是一个从上车伊始就随时可以开始犯罪行为的时间段。所谓空间条件是指行为人已经创造出了适合实施犯罪行为所应具备的环境或场合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犯罪现场。一般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到达犯罪现场就不可能着手实施犯罪。因此具备了实施犯罪的这种空间条件就可以倾向认定为犯罪未遂。在本案中夜间郊区的环境显然是适宜作案的也可以认为进入郊区以后被告人犯罪所需的空间条件已经达成。此时犯罪被制止就可以倾向界定为犯罪未遂。

?评析?一般的犯罪从预备犯罪到实施具体犯罪都要有一个时间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能否随时实施具体犯罪是界定犯罪预备与未遂的一个重要标准。一般情况下从犯罪预备到着手实施存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距离即时间、空间上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随时实施或完成犯罪的条件。反之如果具备随时这个条件就可以按照张法官的观点来界定预备和未遂我认为在实践中会引起认识上的混乱。如果把着手界定在被告人现实地做出某种攻击行为或是其他各类行为时恐怕有放纵犯罪或是对犯罪的惩罚施之于宽的嫌疑且对保护被害人是极其不利的。例如盗窃者已经进入公民住宅在没有伸手拿财物时杀人犯在面对被害人还没有出示凶器时强奸犯把妇女堵在屋里还没有使用暴力加害犯罪对象时以上种种如都认定为犯罪预备就会使犯罪预备阶段拉长罪与非罪界限含糊造成被害人在所谓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实施的自救行为因为强调犯罪行为的现实威胁标准反而具有非法的嫌疑的尴尬而危险的处境。

作为执法者首先要建立在一种正确的司法理念适用刑法原则首先要把保护被害人这个大原则作为前提在这个前提之下依法充分考虑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等具体原则问题否则就会有损于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天津市击水律师事务所

主任潘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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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两人共同犯罪的,当然可以有未遂的犯罪形态。例如,在共同犯罪中,一人教唆另一人实施犯罪行为,犯罪的实行人构成犯罪未遂的,教唆人也有可能构成犯罪未遂。再比如,被教唆的人未实施教唆所指向的行为而是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教唆者有可能构成教唆未遂。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 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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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内容:为了使犯罪获得成功达到犯罪目的逃避惩罚必须进行一系列的准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形态也应如此如抢劫罪(未遂)、抢劫罪(中止)。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点。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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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区别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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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区别

    内容: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状态。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从需要到动机到犯意形成都属于思想范畴不受刑罚处罚。预备可谓犯罪手段其目的是为了实行犯罪。这一目的表明犯罪预备是一种有明确的犯罪故意的行为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是犯罪意图的外化而不仅仅是犯意本身或者犯意的表示。即对预定的犯罪现场进行调查了解。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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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的区别_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含义是什么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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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的区别_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含义是什么

    内容: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犯罪中止预备未遂是犯罪吗犯罪中止、预备、未遂的,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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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预备,即预备犯,是行为人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故意犯罪中介于犯罪决意与着手实行犯罪之间的一个阶段。行为人在此阶段上,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预备行为是为侵害某种客体制造条件,并希望以此保证犯罪的既遂。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刑事案件中犯罪未遂什么意思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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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刑事案件中犯罪未遂什么意思

    内容: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为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不等于不发生任何损害结果。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彻底地放弃犯罪。在刑事案件中,很多人容易将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混淆,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虽然都没有达到犯罪目的,可是,犯罪中止是嫌疑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主动放弃了犯罪,这是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最大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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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预备属于危险犯。危险犯指的是对侵犯客体产生损害危险即告成立的犯罪。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本身就产生了对客体产生损害的危险。但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三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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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三者的区别

    内容:我国刑法学界认为这只是对犯罪预备行为的描述并非犯罪预备的概念。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所以犯罪未遂也可称为障碍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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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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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构成犯罪预备的行为人,一般应当对比既遂犯减轻处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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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

    内容:对于犯罪未遂的论述有各种说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犯罪预备是着手实施前的阶段而犯罪未遂则是已经着手实施但是因为其他外界原因没得逞比如想盗窃因为有人巡逻没偷成比如想抢劫因为遭到反抗没抢到钱但是行为实施时已经构成犯罪只是没有得到财物而已。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主要界限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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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哪些行为属于犯罪预备,犯罪预备阶段有未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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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哪些行为属于犯罪预备,犯罪预备阶段有未遂吗

    内容: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犯罪工具本身危害性和复杂性可以反映出预备行为不同的危害程度。因为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是没有着手实施犯罪行为而未遂相反。依照刑法第23条规定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因素导致没有达成犯罪目的。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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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预备可以认定为未遂吗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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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犯罪预备可以认定为未遂吗

    内容:因为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是没有着手实施犯罪行为而未遂相反。依照刑法第23条规定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因素导致没有达成犯罪目的。犯罪工具本身危害性和复杂性可以反映出预备行为不同的危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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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诬告陷害罪立案标准:行为人涉嫌诬告陷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是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的;二是诬告陷害的手段恶劣的;三是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的;四是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 离婚夫妻撞人未遂构成犯罪吗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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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夫妻撞人未遂构成犯罪吗

    内容:离婚夫妻撞人未遂构成犯罪吗要看是什么原因撞人,要看主观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那么离婚夫妻撞人未遂构成犯罪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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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为人犯罪未遂,在赔偿对方的损失,一般需要赔偿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一般是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人身损害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分别是什么意思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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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分别是什么意思

    内容:二、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怎么区分相同的是三者都是犯罪过程中的形态。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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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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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为人拿菜刀吓唬人的,如果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且没有伤害行为的,一般不会构成犯罪。但如果有伤害他人的行为,只不过犯罪没有既遂,行为人以吓唬人为借口的,一般是不会被支持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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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区别

    内容: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都是直接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已经实施了准备犯罪工具或者制造犯罪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而不是单纯的犯意表示。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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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未遂、预备、中止状态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转化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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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犯罪未遂、预备、中止状态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转化

    内容:犯罪未遂、预备、中止状态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转化在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中对于先前行为的犯罪既遂的转化没有什么异议。犯罪未遂尽管是一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但毕竟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了犯罪行为对客体产生的实际损害或损害的严重威胁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才没有完成犯罪。所以犯罪未遂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转化型抢劫罪实际上是一个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与一个抢劫罪基于刑事政策及处刑定罪之方便而将其规定为一个抢劫罪而不予以处罚。②刑法269条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应当理解为不包括预备行为。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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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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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异同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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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异同

    内容:如何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在刑法理论界似乎已成定局而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溯及理论上的争议有悖于法治的基本精神。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那么实行阶段和实行后阶段的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在时空范围上则完全重合。(二)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异同点1、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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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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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预备的含义:犯罪预备一般是指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的认定标准如下: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犯罪预备的处罚: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必须把犯罪预备与犯罪的预备阶段区别开来。犯罪预备不同于犯意表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区别是什么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毋磊颖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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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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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预备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预备

    内容:刘法官我认为上述二被告人的行为应该界定为犯罪未遂形态。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张法官我同意刘法官对本案焦点问题的归纳但对于本案中两被告人的行为我认为应当界定为犯罪预备形态。根据刑法规定所谓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在性质上还应属于为犯罪实行创造条件阶段即犯罪的预备形态。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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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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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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