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关于优先承租权的规定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经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对于优先承租权仍有规定,即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经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对于优先承租权仍有规定,即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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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且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代位权的行使条件中虽然没有明确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但是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在主张代位权时,要求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那么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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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小区的一个停车位正在租赁期,被出售给承租者以外的人,近日巴南区法院判决“买卖无效”。昨天,购买车位的业主表示已在10天前上诉到市五中院。租赁户讨要“优先购买” 卢俊称,宋先生有自己的产业和公司,绝不是买不起车位的人,只是当初开发商没有出售车位。卢俊称,《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所以,宋先生享有14号车位的优先购买权。他要求法院确认范女士的买卖合同无效,并愿以4.5万元价格购买车位。那么车位也有优先购买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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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代位权的行使条件中虽然没有明确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但是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在主张代位权时,要求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且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合同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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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同法关于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关系案情介绍: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2月10日订立了一份购销轴承2000套的合同,合同规定每套价400元,总价款80万元,交货期为2005年4月30日。嗣后,原被告就违约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赔偿损失4万元。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两者的关系主要取决于一国立法对于违约金性质的规定。基于我国现在行立法关于约定违约金与法定损害赔偿的规定,实际上承认了优先适用违约金条款的原则。补偿性违约金是损失赔偿额的预定,故无论发生了何种违约形态,补偿性违约金的支付均应与违约损失相适应。那么合同法关于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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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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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通过该规定可以看出,在《劳动法》调整下,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分为法定条件和约定条件,即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由于《劳动合同法》是新法,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新法优于旧法。因此在该问题上两法有冲突则应当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可以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规定,可以看出该法是不允许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的。因此,现行劳动合同中如果约定了终止条件,则该终止条件2008年1月1日后将无效,即不能再以约定来终止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可以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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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同法优先于担保法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担保法实施前产生担保纠纷的,适用的是合同法,但担保法及司法解释实施后,适用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担保法和本解释。那么合同法优先于担保法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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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那么如何做到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的限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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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工程款是否优先于其他债务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工程款是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经研究答复如下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那么工程款是否优先于其他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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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否定说认为代位权的行使,并非强制执行,其效果利益仍归于债务人。但是,我国《合同法》将代位权的行使的效果可以直接归属于债权人,将代位权行使变传统的入库规则为债权人直接受领通过代位权诉讼取得财产,这一点上引起许多学者关于是否代位权债权人具有的是一种民事优先权的争议。从我国的司法理论结合立法目的来看,我国《合同法》中的代位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它不具有民事优先权的一般特征,从而有利于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如代位权具有优先性,必然将损害到其他债权人的权益。那么代位权的行使有优先受偿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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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泗阳县八集建筑站在法定期间内对债权性质的认定及财产分配方案未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泗阳县八集建筑站对泗阳县橡胶厂的债权,一是不具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二是债权经破产程序处理已消灭,石学永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得不到支持。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那么建设工程承包人享受优先受偿权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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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何谓末位淘汰制所谓的末位淘汰制度是指经过考核后将排名相对靠后的人员予以淘汰的一种人事管理方法。“末位淘汰”是企业内部规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范围。据“劳动合同的效力优先于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的法律规定,企业内部规定的“末位淘汰”不能对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时间并提前与职工解除合同。若单位直接以“末位淘汰”为由解聘,也只有在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单位方可提出解约,否则,劳动者可以拒绝执行。那么末位淘汰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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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律主观:作为一项法定权利,承租人当然可以选择放弃优先购买权,当出租人告知出卖房屋的事实后,承租人明确表示不予购买,租赁合同未到期,租户是否需要写放弃优先购买权承诺书,若租户放弃优先购买权,认可根据 租赁合同 继续居住,具体搬离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或双方协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要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则是指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租赁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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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工程款债权转让优先受偿权的影响其一,有关主债权转让从债权是否随之转让问题,《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确有规定。具体如下:1、《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其二,但上述规定均未涉及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转让问题。截止目前,我国在法律层面或司法解释层面没有工程优先权是否可以同时转让的直接规定。如果可以将工程优先权与工程价款债权一并同时转让给其他债权人,实际是承认对其他债权人的优先保护,而该等优先保护并不符合工程优先权的立法本意。那么工程款债权转让优先受偿权的影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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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那么监护协议适用于合同法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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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一些股权纠纷典型案例及法院裁判要旨 1. 美康生物股权纠纷案 案情:美康生物与全资子公司原股东姚丹华因股权转让纠纷,历经多次审理,最终在2025年3月4日由宁波中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姚丹华上诉。姚丹华需承担14万元案件受理费。 裁判要点:股权转让纠纷中,若受让方未按协议履行义务,转让方有权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后,执行情况可能影响公司利润。 2. 出资瑕疵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要旨:出资瑕疵的股东转让股权,若受让方明知或应知瑕疵,仍需承担出资瑕疵责任。股权转让的本质是股东资格的转移,而非单纯出资义务的转移。 3.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要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需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2016年后,负面清单以外的股权转让适用备案制,备案不再构成合同生效要件。 股权纠纷的常见类型 1.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争议 包括代签行为、隐瞒债务、侵犯优先购买权等问题。例如,转让方隐瞒目标公司债务,受让方可主张撤销合同。 2. 股权转让款支付纠纷 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转让款,转让方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违约金。例如,某仲裁案例中,受让方未支付第二笔转让款,被裁决支付840万元及50%违约金。 3. 出资瑕疵与责任承担 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仍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4.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纠纷 隐名股东虽未登记,但可通过协议确认股东资格。例如,某案例中,法院依据《股权认购协议》确认隐名股东身份。 最新动态与司法实践 1.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 北京西城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明确股东抽逃出资、违法减资等行为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人公司财产混同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2. 仲裁案例中的违约金争议 某仲裁案例中,违约金约定为转让款的50%,仲裁庭综合考虑资金占用损失,支持了该约定。 建议与启示 1. 对转让方的建议 确保股权转让协议条款明确,避免隐瞒债务或出资瑕疵。 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保障自身权益。 2. 对受让方的建议 在受让股权前,进行尽职调查,核实目标公司债务及股权状况。 明确约定转让款支付方式及时间,避免纠纷。 3. 对债权人的建议 关注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发现抽逃出资或违法减资时,及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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