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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能盖发票专用章。国家机关,公司企业内,有对外的代表某机关或某企业的印章,有对口使用的人事部门印章,财务印章,销售印章等。各司其职。不能交叉使用。或者混用。规范的印章使用应当是人事文档加盖人事印章。销售文件加盖销售印章。财务票据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印章等。不能混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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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又如不满14岁的人的危害行为不构成犯罪成年人甲教唆或帮助幼年人乙实施盗窃甲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我国刑法没有规定直系血亲、配偶及同居的亲属之间犯盗窃罪可以免除刑事责任但198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要把偷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同在社会上作案的加以区别。因此司法实践中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盗窃一般不以盗窃罪处罚。本案中的甲虽然是乙实施盗窃罪的教唆者、帮助者或共同实行者但因其具有家庭成员的身份不以盗窃罪论处但对非家庭成员乙仍应以盗窃罪处罚但如果造成的危害性不大也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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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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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的担保在实践中有哪些现实意义1、从实质上讲,资金融通是整个商品流通过程的货币表现。实践中的意义1、一方面是因为有债的担保制度的存在,使拥有货币的人放心大胆地贷放资金而又有所保障作为借出贷币的债权人或银行,可以利用保证、抵押权、质权等手段救济债权损失。可见,债权担保制度能够鼓励债权人放心大胆地贷放手中的资金,从而加快贷币循环过程,在全社会范围内促进资金的融通。债权担保有价值性或变价性,一般是以物的交换价值为债权清偿;提供担保的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期间仍然拥有担保物的所有权或产体上的用益权。那么债的担保在实践中有哪些现实意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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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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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可见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就是违反了发票管理法规干扰了税制改革。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发票监制章。本罪出卖行为的对象仅限于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和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那么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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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代位权是债权人权利的扩张,是对传统合同法债的相对性理论的突破;将入库规则变为直接受偿规则的做法成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一大特点。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本文试图就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及其完善作些浅见。债权人的代位权起始于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我国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鉴于上述社会现实,为确保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加强对债权人的债权保护就突显必要,而作为债权保全手段之一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自然就在我国立法中得到了确立。这便是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那么论债权人代位权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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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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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司法实践中关于共同犯罪人的认识错误主要是指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即某一共同犯罪人所认识的犯罪事实与共同犯罪的其他人之间所实施的犯罪事实不相符。由于某些组织犯不直接参与实行犯罪而某些实行犯又没有参与组织行为因此组织犯与某些实行犯之间对犯罪事实的认识可能会发生错误。张某、陈某某、王某某、刘某等人虽然参与了同李某共同非法生产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犯罪但没有参与李某进行的黑社会组织犯罪。最后王某被谢某兄弟俩共同用铁器致死。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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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人的代位权起始于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我国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鉴于上述社会现实,为确保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加强对债权人的债权保护就突显必要,而作为债权保全手段之一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自然就在我国立法中得到了确立。这便是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债权人代位权不能独立产生,也没有独立存在的可能,只能依附于合同债权以及其他债权而存在。那么论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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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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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如何区分合法的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内容:实践中如何区分合法的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本质上来说因为其借贷的范围为具有不特定性,面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所以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正确认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按照刑法第176条的规定是指违法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那么实践中如何区分合法的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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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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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再次,随着我国人口生育率的下降,通过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办法减少孩子数量,降低对社会资源的压力的做法已经不合时宜。征收社会抚养费做法给穷人带来的困难远远大于富人。其次,在实践中缴纳社会抚养费政策因地区、城乡、民族而不相同。那么停止征收社会抚养费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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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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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缺陷它背离了当代离婚法的无过错离婚原则,加大了离婚成本,使得纠纷时间延长、当事人之间的鸿沟扩大、当事人难以摆脱离婚阴影。总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法治建设又走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这一制度对进一步保护公民特别是妇女的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具有历史的进步性。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使这一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切实贯彻实施,以造福于社会。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必须在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努力下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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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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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鉴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关系税制改革的成败所以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严格管理。可见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就是违反了发票管理法规干扰了税制改革。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发票监制章。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而表现为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种行为方式。本罪出卖行为的对象仅限于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和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那么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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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如何征收流动人口中发生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生育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做出征收决定。需要指出的是,在该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实践中除了对超计划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征收一定的费用,叫做“社会补偿费”,征收数额少于违法生育的公民,一般为300元至800元不等。该法出台以后,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应再征收社会抚养费。那么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如何征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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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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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故意杀人罪司法实践对于量刑情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故意杀人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这也主要考虑其主观恶意不大。比如行为人是个特大犯罪集团的知情人如把他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可能使这个特大的犯罪集团的线索就此中断因此可适当考虑死缓不失为上策。那么故意杀人罪司法实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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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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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人们常说的“黑社会”,就是实施放火、杀人、抢劫、抢夺、盗窃、强奸、诈骗、伤害等无恶不作的危害国家、社会、他人的违法犯罪组织。在我国,2000年12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司法解释中,以“国家工作人员的参与或提供非法保护”列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然而,由于对“黑社会”或者“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形成统一的权威定义,在司法实践中,各司法机关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有不同的界定和认识。讨债公司的这些客观真实特征,与“黑社会”或者“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性质有着本质的、根本的区别,完全格格不如、风马牛不相及。那么要账公司和黑社会的本质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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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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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人的代位权起始于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我国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鉴于上述社会现实,为确保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加强对债权人的债权保护就突显必要,而作为债权保全手段之一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自然就在我国立法中得到了确立。这便是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债权人代位权不能独立产生,也没有独立存在的可能,只能依附于合同债权以及其他债权而存在。那么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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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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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社会抚养费是一个人交还是两个人都要交以双方中收入高的一方为准。以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例,在第(五)项下面第二自然段有明确规定。征收对象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该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实践中除了对超计划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征收一定的费用,叫做“社会补偿费”,征收数额少于违法生育的公民。变更情况社会抚养费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那么社会抚养费是一个人交还是两个人都要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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