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标的损失的残值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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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例如,当抵押物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对此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具体阐述。审判实践中,如果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而抵押物毁损灭失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而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并不能因为抵押物的毁损灭失而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也就是说,仅仅存在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不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法定理由。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抵押物的毁损灭失,并不必然使有担保债权变为普通债权。那么论连带损害和损失担保的债权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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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作为不当得利成立的要件,返还标的本应只包含原有利益,但是基于原有利益取得的用益利益,因不当得利的权利行使而取得的利益,以及原物的代偿利益,作为原有利益的孳息或代位物也应当包含在内。也就是说,不当得利的返还标的是以原物的价额为表现形式的,而不能表现为转让所得价金。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那么不当得利的标的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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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下同)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2.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对企业资产损失出具的鉴证报告;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4.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5.残值情况说明;6.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三)存货被盗损失提供以下申请资料: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回复;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那么财产损失报备需准备什么资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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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损失补偿原则有哪些要遵循的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赔偿原则,即保险赔偿以弥补被保险人损失为前提,保险赔偿不能造成被保险人不当得利。由全面赔偿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所构成。实际赔偿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如下几点:1、保险人的赔偿只是恢复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这是实际赔偿原则的核心。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原因必须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保险人在处理财产保险的赔偿申请时,在对于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和保险利益的比较后,选择实际货币量最小的一方为最终的赔偿控制限度。那么损失补偿原则有哪些要遵循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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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关键是确定标的物价格的计算标准,计算标准涉及标的物种类和计算的时间及地点。合同标的物的价格,可分为市场价格和特别价格。确定特别价格往往考虑精神因素,带有感情色彩。例如,著名医学教授、原南京军区总医院普外科中心副主任邹忠寿于1996年病逝。其妻将十张具有特殊意义的照片的底片,如邹忠寿获国家特别津贴后的全家照,送交南京某冲印社放大,冲印社将底片全部遗失。冲印社虽承认过错,却坚持按每张底片2元进行赔偿。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决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5000元。例如,海商法规定了赔偿责任限额的计算单位,可按此理赔。那么赔偿合同损失的标的物价值计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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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果品公司业务员在得到该市公证机关许可后,将苹果就地低价出售。隆兴公司要求果品公司返还定金,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果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不仅意味着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而且也意味着债权人在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应当接受、领取该债务的标的物。因此,在债务人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无正当理由却不予受领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那么债务人对标的物处理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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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判实践中,如果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而抵押物毁损灭失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而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并不能因为抵押物的毁损灭失而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也就是说,仅仅存在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不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法定理由。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抵押物的毁损灭失,并不必然使有担保债权变为普通债权。依照我国《担保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二当抵押物灭失时抵押权归于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物的替代物行使抵押权,但这仅仅是对抵押物的保全,而不是抵押权的提前实现。那么抵押物连带损害和损失担保的债权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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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抵押物价值减少怎么办在抵押权受到侵害时,不论是对抵押权的标的物的侵害,还是对于抵押权的直接侵害,抵押权人有权要求除去侵害或赔偿损失。当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的权利可以分两种情况讨论:1、对于可以归责于抵押人的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处理。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物的替代物行使抵押权,但这仅仅是对抵押物的保全,而不是抵押权的提前实现。那么抵押物价值减少怎么办?如何处理抵押物的损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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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此种权利仅限于财产保险。保险人补偿保险标的损失后,即取得对该标的的所有权。物上代位仅存在于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情况中。但这种权利不能超过保险人赔付的金额。至于保险人在理赔之前与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第三人的磋商,并不构成保险人代位求偿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时保险人尚未支付保险金,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保险人理赔之后当然取得代位求偿权,即使被保险人未履行追偿义务,诉讼时效期间保险人的追偿行为足已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无须被保险人通知第三人权益转让的事实。那么代位求偿权不等于保险标的所有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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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012年夏季由于海城的洪水突发,致使存放在海城公司仓库的货物大部分被浸泡,损失惨重,当然也包括了深圳公司经过验收后还没来得及提走的货物。例如洪水的突发,不是海城公司能够控制的,海城公司也已经尽到了为深圳公司保管货物的责任,如果在保管上是由于海城公司的保管不善,或者故意怠于保管造成了货物被浸泡损坏则需要承担造成损失带来的赔偿责任。所以海城公司不需要对其货物收到损坏造成的损失进行责任的承担。那么标的物存放在卖方库房期间因洪水浸泡而造成损。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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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原告发现家中失窃后,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张某被抓获归案,退还了赃款1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盗窃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的财产权利,对原告构成侵权。张某的侵权和被告的违约,二者对原告发生不真正连带债务。当原告不能向张某完全主张权利时,可以要求另一债务人被告赔偿损失。无论哪种情况,不真正连带债务都是给予债权人以最有利于实现债权的手段来维护其债权的,但以不超过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权为限。那么债权人没有完全实现债权另一债务人要赔偿损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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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无权处分房产赔偿损失如何计算1.返还原房屋:如果一项房屋买卖被确认无效,那么当事人依据该行为所取得的房屋应返还给对方。房屋所有人对已交付对方居住或使用的房屋享有返还请求权,房屋买受人有返还该房屋的义务。房屋买卖行为无效的原因在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的,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向对方当事人赔偿因其过错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房屋买卖行为因双方的过错而无效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依据各自过错的大小,致害的多少,而承担其应负的责任。在实践中,在处理无效的房屋买卖时,要注意保护善意有偿购买的第三人的利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那么无权处分房产赔偿损失如何计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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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车辆损失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哪些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车辆损失险主要针对于投保车辆本身的损坏,而第三者责任险是针对投保人使用保险车辆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作为保险标的的机动车,必须是经过检验安全技术指标合格的车辆,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行驶证和车辆号牌。那么车辆损失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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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何确定该案中利息损失的起算点一、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期限决定利息的起算点在买卖合同中,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给付义务,买受人拒绝支付价款,构成拒绝履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买受人虽未拒绝支付价款,但逾期履行同样构成违约,在合同未约定逾期违约金的情况下,买受人应承担利息损失。故利息损失与价款支付期限关系密切,价款支付期限决定了利息损失的起算起点。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那么如何确定该案中利息损失的起算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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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中院的胜诉判决 2014年10年前的合作事项,现在却以借贷被起诉,经历了一审二审法院最终核实事实,避免了百万以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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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某的爱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方只同意赔偿修车费,不同意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经过多次沟通无果后委托元甲,在元甲律师的争取下法院全额支持了车辆贬值损失,元甲律师的专业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
物业公司被诉,元甲律所凭借专业能力与丰富经验,业主的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我方胜诉!挽回了物业公司的损失,获得口碑与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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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