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私自抽取公司注册资金应当如何定性?

2022.08.10 17: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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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云律师团精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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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抽逃出资罪。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使用虚假证明或者其他欺诈手段,涉罪行为是发生公司成立之前还是之后。具体到本案,卢三系先抽取自己出资60万元再以100万元的存单复印件骗取出资报告并取得工商登记,属于使用虚假证明行为,符合虚报注册资本犯罪构成要件,而不是在公司正式成立之后抽逃自己出资部分,不符合抽逃出资罪犯罪构成要件,故当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而非以抽逃出资罪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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