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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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的价值不足清偿债权额时怎么办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抵押物的价值不足清偿债权额时怎么办
内容:抵押品的范围因国家而异。抵押必须是可转让的和性的,通常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人有妥善保管财产的义务,不得擅自使用。为便于保管和发挥作用,抵押人也可以依法或者按照双方约定保管,但抵押人不得将同一担保价值再抵押。扣押、灭失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人。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债务人继续清偿一般债务,剩余部分由债务人占有;第三人作为抵押人的,债务人和抵押人为两人。抵押人只能以抵押物担保债权的实现,抵押人不再对抵押价值不足以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那么抵押物的价值不足清偿债权额时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2022.02.101081人收看 -
李广荣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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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必须超过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必须超过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内容:按照上述理解,如果当事人在设定抵押时,抵押物的价值低于债权的数额,将有可能导致该抵押合同的无效。从审判实践来看,确实存在着因为抵押物的价值低于担保的债权的价值而被宣告无效的情况。王利明教授指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的财产必须大于或者等于其所担保的债权的价值,并不符合担保法保障债权的目的。抵押权的不可分性也决定了设定抵押时,强调抵押人提供的财产价值高于或等于其所担保的债权的数额,是没有意义的。我国《担保法》应当允许抵押人可以以任何价值的财产设定抵押,只要债权人同意接受即可。那么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必须超过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2.02.10553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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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的价值与担保债权数额有什么关系?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抵押物的价值与担保债权数额有什么关系?
内容:我国《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抵押物的价值。从审判实践来看,确实存在着因为抵押物的价值低于担保的债权的价值而被宣告无效的情况。王利明教授指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的财产必须大于或者等于其所担保的债权的价值,并不符合担保法保障债权的目的。抵押权的不可分性也决定了设定抵押时,强调抵押人提供的财产价值高于或等于其所担保的债权的数额,是没有意义的。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的设定仅以所担保的债权为限,已然构成立法者对抵押担保交易的当事人事先设定的不应当存在的立法风险。那么抵押物的价值与担保债权数额有什么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2.02.09897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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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超过三年,婚前财产分割吗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结婚超过三年,婚前财产分割吗
内容: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结婚超过三年,婚前财产分割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2.11367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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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可以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吗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债务人死亡可以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吗
内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那么债务人死亡可以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2.02.07658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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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代位权收益超过保险赔款处理方式是怎样的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物上代位权收益超过保险赔款处理方式是怎样的
内容:物上代位权收益超过保险赔款的处理方式是怎样的保险人一旦取得物上代位权,就拥有了该受损标的的所有权。物上代位产生条件物上代位一般产生于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所谓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者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殊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损失。那么物上代位权收益超过保险赔款处理方式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2.02.07328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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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的价值是如何规定的以及有哪些不足之处
许瑞林律师
抵押物的价值是如何规定的以及有哪些不足之处
内容: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抵押物的价值。然而该规定过多地考虑抵押权人的利益,在利益衡量的天平上完全倾向于抵押权人一方,却殊不知有越俎代庖、杞人忧天之嫌,过多地干预了抵押当事人的权利。那么抵押物的价值是如何规定的以及有哪些不足之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2.09262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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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撞人后如何私了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摩托车撞人后如何私了
内容:二、摩托车撞人赔偿标准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2、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3、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那么摩托车撞人后如何私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2022.02.04309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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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物的价值超过债务怎么办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留置物的价值超过债务怎么办
内容:留置物的价值超过债务怎么办留置物的价值超过债务对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有损害也不利于物的充分利用。留置物折价或者折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变价受偿应在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而未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履行其债务的期限尚未届满的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实行变价则属于侵权行为。设置留置权的主要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充分实现法律鼓励合同双方当事人尽量履行合同。那么留置物的价值超过债务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2.01.25379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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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摩托撞了电动车电动车全责无保险 摩托车定损18000超过车辆原价 能报废要求赔偿吗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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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必须超过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必须超过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内容: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那么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必须超过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2.07419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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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可以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吗?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可以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吗?
内容:《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我国《担保法》规定了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是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的。那么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可以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2022.02.09232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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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评估房屋真实价值怎样才能不上当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不懂评估房屋真实价值怎样才能不上当
内容:在进行二手房交易时,要计算房屋折旧费。砖混结构房屋折旧期限为50年,每年的折旧率为2%左右。朝向不好的房屋评估时要减去2%到5%。南边的二手房与北边的二手房价格可相差超过1000元/平方米,同样,二环内的二手房与三环内的二手房价格相比之下也能产生1000元/平方米以上的落差。标准十:市场二手房价格评估同样要考虑到买家心理因素和市场效应,最近地铁房和教育地产深受购房者喜爱,因而价格水涨船高,应根据市场不同变化,对抢手房源提高5%左右。那么不懂评估房屋真实价值怎样才能不上当。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2.02.11105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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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盗窃价值2万左右的,构成盗窃罪,是盗窃数额较大,一般可处二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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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质押借贷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多少?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存单质押借贷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多少?
内容:根据规定,存单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或存单的到期日;存单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一般为 5000元,每笔贷款不超过存单质押价值的90%,也就是存单质押贷款金额上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存单本金的90%。规定借款人以本人名下定期存单作质押的小额贷款,存单开户银行可授权办理储蓄业务的营业网点直接受理并发放。各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行实际,确定前款小额存单质押贷款额度。那么存单质押借贷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多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2.02.10149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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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无证驾驶怎么处罚
陈宗琼律师
摩托车无证驾驶怎么处罚
内容:对于摩托车无证驾驶的行为,交警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者进行罚款,如果发生了摩托车无证驾驶的行为,交警会对违规者进行记录并进行相应的处罚,这些记录将会被永久保留,并且会影响到你的信用记录,总之,摩托车无证驾驶是一种不被允许的行为,并且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其中,摩托车无证驾驶是一种非常严重的交通违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如果交警认为你的摩托车存在危险隐患,或者你的摩托车已经超过了使用期限,那么他们有权力强制让你停止使用你的车辆,首先,摩托车无证驾驶的行为是违法的,是不被允许的。
陈宗琼律师2023.06.16971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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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吗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吗
内容:当抵押人将自己的财产抵押后,本人只是部分丧失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不能完全地行使对物所享有的权利。《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那么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2022.02.10443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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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成功和解,快速拿到23万赔偿款!元甲律所专业调解谈判,在伤者承担次要责任情况下,争取到了最高赔偿款!感谢当事人认可,让我们的工作充满意义和价值!许瑞林 156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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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成功和解,快速拿到23万赔偿款!元甲律所专业调解谈判,在伤者承担次要责任情况下,争取到了最高赔偿款!感谢当事人认可,让我们的工作充满意义和价值!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575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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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州交通事故,对方驾驶三轮摩托车逆行将我方当事人撞伤,伤者胫骨平台骨折等多处伤情,评为十级伤残,法院判决获得23万余元赔偿款,对方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元甲交通律师 19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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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父母生前与父母同住并进行照顾,在法定继承分配遗产时,最终法院予以支持多分遗产,既是权利义务对等的体现,也彰显传统孝道及弘扬社会核心价值观。
元甲婚姻家事 19评论 -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122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姚平 146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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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不履行相应义务的,还能继承遗产吗? 实践中,为使自己生前有人供养或者将来有人替自己完成遗愿,部分遗嘱人会在遗嘱、遗赠扶养协议中要求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履行一定的义务,以此作为他们取得遗产的条件。《民法典》第1144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因此,对于遗嘱、遗赠中附加的义务,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无条件地履行。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接受遗嘱的全部内容,不能只享受权利不去履行义务。但是,在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不履行遗嘱附加的义务,如遗嘱中所附加的义务不合法、违背社会公德,或者附加的义务根本无法履行或不能履行等。另外,如果履行义务所需要的费用超过遗产的价值,那么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便可以不履行。如果遗嘱继承或者遗赠所附的义务是合法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条件履行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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