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的期房马上交付和置业顾问描述的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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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管教民警签署意见,经看守所所长审核后,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对于准许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应当发给回家证明,并告知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拘役和民事拘留均由法院适用,而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则由公安机关适用依据的法律不同。拘役的适用以刑法为依据;刑事拘留的适用以刑事诉讼法和逮捕拘留条例为依据;行政拘留的适用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依据;民事拘留的适用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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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果买受人不来与开发商签合同或双方对合同的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大多数开发商定金是不退的。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例如,对立约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正式订立主合同后,定金不予以返还,而是转而用作违约定金;对于成约定金、证约定金,亦可通过约定使其给付后同时具有违约定金性质。那么买期房房子未建定金能不能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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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买期房,如果买到期房最烂尾了,这时作为业主的你,一定要冷静下来。按照最高法的三项原则,顺位关系改变。再遇到烂尾楼,买房人可以直接申请退款,并且还款优先级排在前面,可以大大提高清偿率,避免购房者出现钱房两空的情况。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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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期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在期房完工取得房产证后,预购人可以将原预售合同的债权及其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期房的购房款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时间范围内给付,全款购买的一般在签订期房买卖合同起至办理过户的时间范围内一次性支付,贷款购买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按月偿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那么房子是期房可以卖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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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期房是指预售的房屋,购房者购买期房的,要签订预售合同,明确房屋交付的时间。如果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就会构成合同违约,那么民法典期房房产预抵押需要的手续有哪些?大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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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付商品房条件都有什么呢交付商品房条件有:房地产开发商持有“一照”、“五证”;房屋应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房屋的基础生活设施已经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商品房交付要符合什么条件商品房交付需要符合的条件最基本的前提就是需要有“五证”,包含: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只有具备该五种证书,商品房才能进行销售转让。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 ...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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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当购房者交付定金之后,定金合同立即生效,若购房者不能履行购房责任,则可以没收定金。若购房者在买房时预先支付的是预付款,就不能适用定金处罚。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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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延期交房违约金不可以抵物业费1、物业管理费与违约金不能相抵物业管理与开发商卖房是两个法律关系,是不同的合同主体。从法律关系上来说,延期交房违约金与物业管理费不能相互抵消。也就是说,开发商对买受人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的债务,如果转移给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即折抵一至两年物业管理费,要经债权人购房人同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因当事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房屋的交付使用约定不明而导致的大量纠纷。据此,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房屋的交付使用为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出卖人对房屋的转移占有即交钥匙,即为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使用。那么购买期房延期交房违约金可以抵物业费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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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期房是指预售的房屋,开发商预售房屋要签订预售合同,确定房屋交付时间。而期间是可以转让的,转让期房要签订转让合同,双方也可以约定支付定金担保债权,那么高价转让期房定金合同有没有效?大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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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购房合同有何需要注意的陷阱霸王条款之一:对虚假宣传不担责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甲方(开发商)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对本房屋及本房屋的相关事项以及文字、图片、模型、口头描述等方式所作的广告宣传和印刷品仅为邀请,不具有要约效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合同之明确约定的内容为准。霸王条款之五:违约金差一倍不合法某《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乙方(购房人)按每天20元向甲方(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接期间的违约金,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日起由乙方承担。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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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作为专业的法律顾问,我们深知工程逾期对甲方乙方都可能造成巨大的损失。本文将以《工程逾期交付造成的损失》为题,从法律视角出发,分析工程延误的法律后果,并通过案例说明如何应对此类问题。如果读者遇到类似实务问题,建议咨询律总管本页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的解决方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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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在取得房产证后,商品房预购人可以将原预售合同的债权及其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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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竣工验收之前交付工程的,不属于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情形,竣工日期仍以竣工验收合格日为准,二、双方约定竣工验收前交付工程的,不属于擅自使用双方协商在竣工验收之前交付工程时,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即使用工程的,并非单方擅自行为,不属于《建设工程解释一》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擅自使用工程的情形,故不能产生推定竣工验收合格以及确定竣工日期的后果,最高法院认为应以竣工验收合格日为准,主要有以下两点理由:一、竣工时间原则上以竣工验收合格日为准《建设工程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如果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且发包人没有拖延验收或擅自使用的情形,则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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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若是发现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依照法律规定购房人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例如:开发商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某日前为购房人办理房产证,但是因为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人在过了某日一段时间后仍然没有取得房产证的,则购房人就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若出卖人交付的房屋有质量问题且影响到购房人正常居住使用的,则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例如:购房人买了房子,房屋内不断漏水、渗水、墙体裂缝,导致购房人无法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就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可要求开发商赔偿。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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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付商品房需开发商持一照五证,房屋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基础生活设施已经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开发商修建商品房,必然就会涉及到交房这一环节,一般交房是向购房者交付房屋,无论是购买期房还是现房,其实都会需要交付。但开发商交付商品房,首先肯定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符合相应的条件,否则的话购房者是可以拒绝收房的,而由此造成的损失,自然也不应该由购房者来承担。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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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期《百万律师教练班》的经典语录: 01客户,是我的核心资产;高效解决问题,是我的基本能力;常常帮助、总是安慰、终身学习;让客户因为而安心。 02管理不分工,到头一场空;分工分到位,事半又功倍。想解决分工问题,先解决认知问题。 03只有不断提升认知,才能真正实现财富增长。 04律师的知识/管理结构不改变,不可能有很大的增长空间。 05企业的不同阶段,“老板们”关心的重点话题也不同,只懂法律,远远满足不了企业的需求。 06一个优秀的律师,一定是一个“认知”不断升级、与时俱进的律师。 07做好口碑,是所有优秀律师的必然选择;做好口碑,是所有优秀企业的发展秘密。 08在封闭的市场里,律师只会搞关系;在竞争的市场里,律师必然做口碑。 09新人“死于”常识,老人“死于”经验。 10律师的价值无法用金钱衡量,律师费没有贵不贵,只有值不值。 11一切的改变源自“起心动念”。 12口碑不是附加值,口碑就是价值本身。 13能和客户“共情”,才能提供“情绪价值”。 14客户的良好体验在于:快速行动、及时感知。 15想明白两句话就可以解决业绩低迷的问题:一是我的客户是谁的客户?二是谁的客户是我的客户? 16律师是要“案源增长”还是“收入增长”?以客户为中心去思考,一切豁然开朗。 17没有销转团队,所有线索都是白费;没有交付团队,所有销转都是白费;没有口碑意识,所有客户都是路过。 以上内容由李德先生归纳并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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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河北事故,河北人,按北京标准赔偿争取成功了🐂!赔偿又翻一番👍,感谢同事辛苦付出🌹,给伤者交付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三人经商议合伙干工程, 由于合作期间分歧较大,两人退股, 导致后期发包人拒绝支付工程款, 869万欠款该如何快速要回? 三人商议合伙干工程 2017年,工程公司(化名)经招投标取得某县区交通运输扶贫“建养一体化”工程的施工。 经由市政建设公司(化名)的法定代表人及胡先生与工程公司商谈一致,将工程中的其中五个标段的施工进行转包。 胡先生与沈某、孙某三人经过协商,由胡先生和孙某负责出资,沈某负责承接工程,三人共同承包该标段的工程施工,以市政建设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于2017年6月20日正式开始施工。 由胡先生与孙某负责现场项目施工管理,组织人力、机械设备、原材料等,并在现场临时搭建混凝土搅拌站,对上述标段进行实际施工。 两人退股导致工程款拖延 2017年7月9日,沈某、孙某与胡先生共同补签《项目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合作承包施工范围、股份比例、工程管理责任及分工、资金、财务管理等内容。 2018年11月4日,市政建设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工程内容、工程地点、工期、定价方式、工程款支付等。 2019年1月16日,因沈某、孙某与胡先生在合作期间出现分歧,故沈某、孙某退出合作,由胡先生继续施工,各方签订合同一份,由胡先生支付沈某、孙某相应股份转让款,承接的上述工程由胡先生继续施工。 2019年12月31日,胡先生按期完成上述所有工程的施工义务,并交付业主使用至今。市政建设公司与工程公司已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还剩余约869万元工程款一直拖延支付。 申请仲裁要回全部款项 2020年—2023年间,胡先生无数次与多个合作方沟通时,产生了严重的分歧与矛盾,所以款项一拖再拖,一直未解决工程款纠纷。 于是在2023年6月,胡先生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天用律师帮助胡先生梳理了案情,指导收集证据,包括合同、施工情况记录、合作协议书、结算会议纪要等全面的证据资料。 资料准备齐全后向北京仲裁委申请仲裁,由两位资深的天用律师参与出庭。庭审中,天用律师对全面的证据进行观点论述,对被拖欠的工程款据理力争,得到了仲裁院的认可与支持。 经合议,仲裁庭裁决如下: 1、工程公司向胡先生支付工程款869万元; 2、本案支出的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和律师费全部由工程公司承担; 3、本案仲裁费由胡先生承担20%,由工程公司承担 80%。 经过天用律师的不懈努力,胡先生的全部诉求达成,胡先生对天用律师的专业能力非常认可,特意送来一面锦旗表示感谢!
我这个工程款欠了我好多年了,我听人家说有什么时效期,时效期的,我这个会过期吗?嗯,大概欠您几年了吗?算了算四年左右了,呃,四年多了是吗?嗯,19年竣工之后就交付使用了吗?对,那你们双方之间对于最后的工程款进行了结算,确认了,呃,确认了,那我问你,您最后一次问他主张这个工程款是什么时间了,是哎呀,最近时不时的我都会给他打电话说这事儿的啊,是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对吗?有录音了呀,没注意录,没注意录,那您现在这个问题啊,要律师帮您首先去解决的问题,不是说他这个钱要要什么时候给你的问题了,是去排除你诉讼时效的一个问题,明白吗?啥叫诉讼时效,就是要钱过不过期,就是您刚刚理解的那个很简单的一个一个一个一个说法,那律师介入首先就是化解诉讼时效危机啊,这个问题很关键,那我们化解完了之后,我们再说这个工程款,诶我们到底用什么样的方法能够快速的帮您去解决,嗯,好不好?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