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破裂 夫妻不生活一起 想起起诉离婚

2024.02.17 0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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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孟阳精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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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居期间需要给对方生活费吗_夫妻间分居状态下可以向对方要生活费吗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分居期间需要给对方生活费吗_夫妻间分居状态下可以向对方要生活费吗

    内容:夫妻间分居状态下可以向对方要生活费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间分居状态下,由于双方还存在婚姻关系,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如果女方有困难的,可以要求男方给必要的费用,夫妻间分居状态下可以向对方要生活费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间分居状态下,由于双方还存在婚姻关系,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如果女方有困难的,可以要求男方给必要的费用,3、分居原因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分居,而其他原因如:工作调动、学习进修等均不符合这项规定,即使分居两年以上,也不能以分居为依据,要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翁玉素律师
    2022.05.181226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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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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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离婚,两岁以下的子女可不可以随父亲生活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夫妻离婚,两岁以下的子女可不可以随父亲生活

    内容:夫妻离婚,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一般是判归随母亲生活,由母亲直接监护、抚育,作出这样的决定主要是基于两周岁以下婴幼儿的健康成长方面考虑。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夫妻离婚后,不管子女判归父方还是母方直接监护和抚育,另一方仍有按期支付抚育费抚育子女的义务和行使监护子女的责任,同时享有定期探望子女的权利。那么夫妻离婚,两岁以下的子女可不可以随父亲生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2.1181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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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离婚,两岁以下的子女也可随父生活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夫妻离婚,两岁以下的子女也可随父生活

    内容:夫妻离婚,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一般是判归随母亲生活,由母亲直接监护、抚育,作出这样的决定主要是基于两周岁以下婴幼儿的健康成长方面考虑。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夫妻离婚后,不管子女判归父方还是母方直接监护和抚育,另一方仍有按期支付抚育费抚育子女的义务和行使监护子女的责任,同时享有定期探望子女的权利。那么夫妻离婚,两岁以下的子女也可随父生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2.12209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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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离婚,两岁以下的子女也可随父生活吗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夫妻离婚,两岁以下的子女也可随父生活吗

    内容:夫妻离婚,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一般是判归随母亲生活,由母亲直接、抚育,作出这样的决定主要是基于两周岁以下婴幼儿的健康成长方面考虑。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夫妻离婚后,不管子女判归父方还是母方直接监护和抚育,另一方仍有按期支付抚育费抚育子女的义务和行使监护子女的责任,同时享有定期探望子女的权利。夫妻离婚后,是从法律上解除了婚姻关系,夫妻间的相互的权利和义务随之终止。那么夫妻离婚,两岁以下的子女也可随父生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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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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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均在异地生活的夫妻 一定要回原籍办理离婚吗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均在异地生活的夫妻 一定要回原籍办理离婚吗

    内容:如果双方均在外工作,不在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则双方均必须回到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诉讼离婚,是男女双方通过诉讼方法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途径。因此,双方在异地办理离婚,如果满足在居住地居住满一年的条件,采用诉讼离婚方式而不须回到原籍登记机关办理。那么均在异地生活的夫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2.18753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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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即,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是该债务钱款应当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那么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在谁?最高院(2014)民一他字第10号意见回复表示:“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因此,本案中,对张某所借吴某10万元,李某能够证明其未用于共同生活,即无需承担偿还责任,应由张某个人承担。
  • 夫妻离婚时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个人财产吗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夫妻离婚时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个人财产吗

    内容:职业需而购置的手提电脑、交通工具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认定是否属于个人生活用品。确定那些物品是归夫妻一方专用的物品,应视其财产价值和使用方的受益情况,不能只看该物品归谁使用而定。那么夫妻离婚时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个人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2022.02.11413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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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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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骗婚的表现形式,所以一般是不会支持。建议收集好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的相关证据,在离婚时可以向男方主张损害赔偿
  • 生活中夫妻离婚小孩由谁抚养呢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生活中夫妻离婚小孩由谁抚养呢

    内容:生活中夫妻离婚小孩由谁抚养呢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法律法规《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后的子女的抚养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那么生活中夫妻离婚小孩由谁抚养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2.02.16466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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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哪些属于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哪些属于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内容:确定哪些物品是归夫妻一方专用的物品,应视其财产价值、此财产价值在夫妻共同财产的比例和使用方的受益情况,不能只看该物品归谁使用而定。那么哪些属于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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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9734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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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还有监护权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夫妻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还有监护权

    内容:离婚后未行使亲权的父母一方,或夫妻协议分居而未与子女共同生活停止行使亲权的父母一方,有与子女交往的权利、有参与子女教育的权利、有监督子女抚养的权利、有为子女的利益必要时管理子女财产的权利。该方应与对方达成书面协议,在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下,以何种方式适当履行对子女的上述权利。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判决。那么夫妻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还有监护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2.11542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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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法,犯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怎样体现坚持有利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怎样体现坚持有利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

    内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怎样体现坚持有利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对于不宜分割的生产资料,应当注意保持其完整性,以保护它的实用价值。人民法院在分割这类财产时,应将其判给需要的一方,从而有利于生产的正常进行。若该项财产价值较大,应给予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或在分割其他共同财产时适当多分。对于一些特定物品,不宜分割的,可以根据该财产的来源,分给适宜享有的一方。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某些祖传文物、古玩、字画等有特殊意义的财产,也应按此精神处理。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怎样体现坚持有利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2.11395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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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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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共同债权的法律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债务如何承担的法律规定)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夫妻共同债权的法律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债务如何承担的法律规定)

    内容: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五)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债务。

    刘晓红律师
    2024.01.29904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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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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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离婚后,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夫妻离婚后,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

    内容:在广州离婚家庭的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可以由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随哪方生活。在离婚之诉中,如果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一般法院会尊重其协议,但是双方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那么夫妻离婚后,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2.11206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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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内容:二.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恰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那么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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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1724人收看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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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离异后带着孩子生活的一方,能否要求增加抚养费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夫妻离异后带着孩子生活的一方,能否要求增加抚养费

    内容:案件简介:甲某女与丈夫甲某男离婚3年。离婚时,女儿小甲随女方一起生活,法院判决甲某男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400元。离婚后,随着物价持续上涨,没有固定工作的甲某女,生活难以维系。当年7月,甲某女带着女儿到法院起诉甲某男,要求追加抚养费。8月,小甲所在学校同意对小甲学杂费予以减免。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甲某男同意将抚养费增至每月800元,小甲和母亲再次撤诉。小甲只得起诉父亲要求增加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是指年龄不满18周岁的子女,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无条件的。那么夫妻离异后带着孩子生活的一方,能否要求增加抚养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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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2982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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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夫妻生活离婚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没有夫妻生活离婚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内容:没有夫妻生活离婚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无性婚姻离婚财产分割和正常离婚财产分割的标准是一样的,夫妻的共同财产平均分配。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那么没有夫妻生活离婚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11923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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