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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农村土地承包的承包期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70年,土地承包30年到期时间特殊林木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的承包工作小组。(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5)签订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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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承包地子女有继承权吗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父母的承包地子女有继承权吗
内容:父母的承包地子女有继承权吗没有继承权。但在父母名下老人去世后儿女仍然继续经营,直至下一轮土地确权或国家关系土地政策出台,否则不可改变,但是他不属于继承。《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那么父母的承包地子女有继承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2.01.31704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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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何某为了自己使用和生活方便,经当时的村委会主任同意,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用自己家的承包地地块与何某的承包地地块互换使用,双方的行为并不违反当时颁行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虽只是口头约定,但完全符合合同构成的要件,双方将自己的承包地相互交给对方耕种使用时合同就生效,因此,双方的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罗某要求何某返还地块的请求不能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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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去世,他的承包地和宅基地该归谁?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五保户去世,他的承包地和宅基地该归谁?
内容: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五保户去世后,村里干部并没有找到愿意安葬老人的人,侄子不愿意,亲近的人不愿意,村里别的人也不愿意,假如是老人侄子不愿意,那会接着找远一点的人,不管是谁,只要承担起了安葬这种事,那老人遗留下来的东西就成为了他的,首先一种是老人留有遗嘱,比如老人在生前,感觉自己快不行了,所以留下了一份遗嘱,遗嘱上说明自己去世后,由侄子或者某个人继承自己去世后的东西,这些东西包括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及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
黄东洁律师2023.07.10960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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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期内村上能收回农民的承包地吗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承包期内村上能收回农民的承包地吗
内容:当村委会需要用到农民的承包地时,村委会(发包方)无权因此收回农户的承包地。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切实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十四条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那么承包期内村上能收回农民的承包地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2.01.31549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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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承包地具体该怎么处分呢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离婚后承包地具体该怎么处分呢
内容:特别是离婚后承包地如何处分的问题处分不当便会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和矛盾。后来由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纠纷1998年陈某呈诉法院要求与黄某离婚。经法院判决准予陈某与黄某离婚。但是法院在判决离婚后承包地如何处理承办案件的法官们对于这个问题持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离婚后原告陈某原来承包地享有全部承包权被告黄某无权要求分划承包地经营的权利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原告陈某在婚前签订承包地其结婚后双方共同经营在婚姻存续期间已创造财产而且经营数年已构成夫妇双方共同经营承包地的事实。同时离婚后承包责任田地权属的确认也应由行政职能部门即国土局来确认。那么离婚后承包地具体该怎么处分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2.02.01906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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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建议:1、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2、您也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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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打工回村可以收回承包地吗
许瑞林律师
外出打工回村可以收回承包地吗
内容:因身体原因,我父母无法继续在外面打工,便于今年年初回到村里,向村组长要求返还其5亩承包地,但村里不予返还。请问,我们家能否要回原来的承包地?因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可随意放弃和剥夺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那么外出打工回村可以收回承包地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2.08422人收看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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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被征收补偿款给谁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承包地被征收补偿款给谁
内容:如果在补偿款的归属和分配问题上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三、补偿款的争议解决:如果在补偿款的归属和分配问题上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而村集体则认为,补偿款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分配,王先生只能获得其中的一部分,然而,在补偿款的分配问题上,王先生与村集体发生了争议,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有权获得全部补偿款,村集体无权进行分配,一、补偿款的归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补偿款应当支付给承包方。
荣静月律师2023.11.07829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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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征用款可以继承吗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承包地征用款可以继承吗
内容:承包地征用款可以继承吗承包地征用款当中属于被继承人的份额部分,所有继承人平均继承和分配。但是承包经营权应该转给其他承包人而不是给继承人继承。那么承包地征用款可以继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1.31912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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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占他人承包地是否构成犯罪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抢占他人承包地是否构成犯罪
内容:通过这两种方式承包的都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于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那么抢占他人承包地是否构成犯罪。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1.19384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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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多少年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多少年
内容:第二轮承包地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意见》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具体的时间节点以各地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为起点计算。《意见》为避免承包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细分,进入新的承包期后,因承包方家庭人口增加、缺地少地导致生活困难的,要帮助其提高就业技能,提供就业服务,做好社会保障工作。那么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多少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1.12.29527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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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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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承包地如何执行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债务人承包地如何执行
内容:四、债务人有能力而不履行债务,其债务数额不大,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标的额远远大于债务数额,强制执行该财产会给被执行人造成重大损失,被执行人自己又不经营其承包地时,人民法院可予以执行。那么债务人承包地如何执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2.02.08223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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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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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甥可以继承承包地吗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外甥可以继承承包地吗
内容:外甥可以继承承包地吗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承包的土地不是农民个人财产,也就不是遗产,不能用于继承。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那么外甥可以继承承包地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2.01.31338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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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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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承包地继承可以写进遗嘱吗
陈宗琼律师
民法典规定承包地继承可以写进遗嘱吗
内容:如果承包的土地为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但是,只能在承包期限内继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系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所谓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那么民法典规定承包地继承可以写进遗嘱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2.01.30391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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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内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土地,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农村土地承包法新规定2022年1、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五十五条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李维律师2023.11.0764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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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是非农户口,能继承老家的宅基地和承包地吗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子女是非农户口,能继承老家的宅基地和承包地吗
内容:据了解到,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农民享有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非农村集体成员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携带本人户口本。那么子女是非农户口,能继承老家的宅基地和承包地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2.01.31499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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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承包地应该怎样处置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离婚后承包地应该怎样处置
内容:特别是离婚后承包地如何处分等一系列问题为民事审判提出新的问题新的要求。后来由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纠纷1998年陈某呈诉法院要求与黄某离婚。经法院判决准予陈某与黄某离婚。但是法院在判决离婚后承包地如何处理承办案件的法官们对于这个问题持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离婚后原告陈某原来承包地享有全部承包权被告黄某无权要求分划承包地经营的权利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原告陈某在婚前签订承包地其结婚后双方共同经营在婚姻存续期间已创造财产而且经营数年已构成夫妇双方共同经营承包地的事实。同时离婚后承包责任田地权属的确认也应由行政职能部门即国土局来确认。那么离婚后承包地应该怎样处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2.01.31215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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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用律所为解决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具有40年法院审判经验的专家老师强势坐镇,各位精英律师思虑周全、准备充分,为维护当事人权益而战!展示出专业风范,给予了当事人极大信心!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911评论 -
【成功案例】工程款纠纷成功和解120万元!但对方不按期支付怎么办?天用律所专案组指导当事人余先生准备全面的证据资料,为了尽快要回工程款,优先与村委会进行调解谈判。经过天用调解中心团队的不懈努力,运用以诉促调的方案,最终双方成功和解,法院出具调解书。 双方约定,村委会需再支付余先生工程款1200000元,分3期进行支付;若未按约支付,余先生可就剩余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且村委会需再支付相应违约金。 案件成功和解后,压在余先生心里多年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村委会也如愿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第一期还款。但天用律师根据丰富经验,时刻保持警醒,在第二期还款到期前,多次提醒余先生向村委会催要工程款。但余先生心态过于乐观,觉得村委会第一期履约支付了,后续支付肯定也没问题! 期间,天用律师也多次催促村委会尽快支付,历史再一次重演,村委会以种种理由拖延。直至第二期到期后,村委会一分钱没付,此时余先生着急了,要求天用律所马上申请执行。 天用律师快马加鞭立上执行案件后,与余先生沟通,要求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一方面,天用律师要求法院查控的村委会往来账户;另一方面,也与执行法官积极沟通,因为调解书里面已经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到期未按期偿还,需要多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 天用律师成功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发现自身银行账户被冻结,而且得知若不按期履行支付工程款,需要多支付20多万元的违约金后,从之前的拖延到主动找到余先生提前偿还了120万元工程款! 余先生对天用律所专业高效的工作很满意,也十分敬佩天用律师的专业能力,送来了一面带着满满谢意的锦旗!王熙 371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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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案例】分包人与承包单位为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70万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账,却换来屡屡失败的结果,江先生就这样在挣扎与放弃中徘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先生可谓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但工程款要账问题依然毫无进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询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天用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让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与曙光,燃起了要账的信心与勇气! 天用律师指导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证据资料,启动“和解优先、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立案程序推进的同时,成功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账户被冻结后,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师优先谈判和解的预想尽在掌控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江先生与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共同确认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5万元,被告孙某于担保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日,通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给江先生账户,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情况下剩余5万元质保金,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无息返还江先生。
邢颖 550评论 -
【天用案例】官司赢了,被执行人仍不还钱,怎么办?丁女士与王某是多年的朋友关系,进入四十不惑年龄的王某,近年间却不务正业,养成了游手好闲、沉迷赌博的恶习。2022年初,王某以家庭生活需要为由多次向丁女士借款。 2022年1月23 日,在王某的花言巧语下,丁女士头脑一热,以自身征信为王某办理了贷款事宜,王某全程指导丁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现金存款等多种方式将贷款转入王某指定的账户。 上述操作一气呵成,等丁女士冷静下来多方思考方知自己是被骗了!好在丁女士幡然醒悟,并及时进行补救措施,她强烈要求王某出具欠条,确认截至2022 年1 月30 日,王某共欠付丁女士借款金额730000元,逾期月息为 1.2%,且承诺完全由王某承担所有贷款费用并按银行分期要求偿还贷款。 虽然手里握着欠条,丁女士仍然没有能够高枕无忧!借款到期后,王某随即开始拖延还款,丁女士多次催讨,王某未全额还款,仅偿还了123000元,且王某事后承诺给丁女士的30000元借名贷款报酬费也未支付。 因王某严重违约的不诚信行为,丁女士面临着巨额还贷压力,经济上与心理上均遭受重创。丁女士为了尽快要回借款,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咨询委托。 天用律师指导丁女士收集各方面的证据并积极准备诉讼资料,立案至法院。在天用律师的全力争取下,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王某分期进行偿还丁女士 67万元、贷款委托费 3 万元、律师费 11万元、保全担保费 1000 元。 官司赢了,本以为王某会乖乖还款,万万没想到双方达成调解书后,王某一直未予履行还款责任,还以种种理由拖延!本案在北京西城法院审理,天用律师催促法院做了几次与被执行人王某的谈话,让法官亲自见证被执行的言而无信与蔑视法律的威严,为后来的拘留埋下了伏笔! 在一次约定好的谈话中,被执行人又出尔反尔,这下彻底惹怒了法官。天用律师趁势申请拘留被执行人,得到批准!最终被执行人被拘留15天。 后来经过天用律师和解谈判,被执行人现行每月还款5000元,丁女士对天用律师的尽职尽责非常感动,对此结果也很满意,给天用律所送来了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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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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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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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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