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骗取出境证件罪中,实行了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并被公诉的应该怎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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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具体内容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具体内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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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什么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什么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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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 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第九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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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小编进行了以下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文的内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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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已于2006年3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3月29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那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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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什么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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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现行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十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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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定的特有财产,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夫妻双方各自保留的个人财产,本条即属于法定特有财产的规定。特有财产制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和补充。特有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保留的个人财产,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夫妻双方对各自的特有财产,享有独立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他人不得干涉。目前,世界上许多设有共同财产制的国家和地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加以限制,明确规定了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在婚姻期间,由继承、赠与或遗赠而取得的财产,为各自所有的财产。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十八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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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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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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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条男女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年内或中止妊娠后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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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隶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随时可提出继承遗产,亦可在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未作明示放弃的,则视为默认其继承权。当其他继承人故意拖延,导致继承权无法实现时,主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可向法院提出继承遗产诉讼,其他继承人均为被告。是指被继承人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确定其个人财产在其死亡后的继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继承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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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二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征求有关部门和各方面人士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01年1月11日附婚姻法草案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那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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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这种法律的设置主要就是为了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能够有效的维护收养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由此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定。我国的收养法是在1991年12月29日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通过的,到了1998年10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会议中又进行了相关的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主要就是为了保证合法的收养关系,在收养的过程中,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让他们获得更有利的成长环境,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且应该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在不违背社会公德的情况下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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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8、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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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预告:老板破局产品的以心托塔和票据业务的一柱擎天】后天,也就4月14日,我与@票据刘(刘涛律师)将在北京大律云平台分享各自的产品和服务。 我的“老板如何破局”系列产品如同一座镇宝之塔,为企业和老板打通生存、发展和传承之任督二脉。故为托塔。 而@票据刘(刘涛律师)的票据产品如同孙悟空的金箍棒,既可以一柱擎天,也可以变成一根针、捅破天,上至世界500强,下至个体工商户,只要有票据往来都可通吃。并且可以凭票据的七十二变化,让企业的现金流成为一条流淌的河流,通俗地讲就是:没钱的变有钱,钱少的变钱多,钱多的成为钱多多。 商业票据,如同海商海事中的提单一样,有其独特而古老的规则和底层逻辑,大部分律师和法官都一知半解的。所以在商业活动和司法实践中,律师的价值空间非常大,尤其是在为被告服务的过程中更见律师的作用。 当然,我的“老板如何破局”系列产品和服务,是基于中华民族五千年生生不息的龙脉,帮助企业在天时、地利、人和中始终保持任督二脉的畅通无阻。用佛教语言来说,就是:法,非法,非非法。个中的玄机,皆在老板的一命二运三风水之中,岂敢不察! 借助《百万律师教练班》的东风,我们俩都乐意做对方的“王婆”——你卖我夸。来不?
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 举个栗子:大牛将股权卖给富贵,签约后未在30天内办理变更登记,之后大牛觉得卖亏了,遂反悔并主张合同未生效。 关于合同生效与报批义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该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此条规定是指决议和决定,并非协议。 (2008)开民初字第134号判决书的观点:未经登记并不能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无效,因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是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是市场部门为了便于管理,为满足公开查询目的所进行的股东信息登记。真正决定股东身份的并非登记行为,而是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以及股东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实质行为。所以大牛的主张不予成立。 那么如何防范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相关风险呢? 如果是卖方: 1.尽量约定先收钱,再办理变更登记; 2.约定自己只有配合义务; 3.不接受未及时配合办理登记过重的违约责任; 4.移交后及时办理登记; 5.约定买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的违约责任。 如果是买方: 1.尽量约定先登记后付款,或者分期付款(留较大尾款); 2.就卖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约定较重违约责任; 3.约定公司本身为登记的义务人且承担违约责任且与卖方承担连带责任(买方原因除外)。
涉及到继承分割财产钱的问题啊,估计啊兄弟姐妹们十有八九都会吵架,其实啊,大家吵架的原因呢,很简单,总希望自己呢能够多分点,最起码呢也希望能够平均分配,但平均分配这个想法呢,绝对是错误的,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老人的子女们都有权利分割遗产,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平均分配,很多人呀,都有这个误区,以为呀,每个人都能分到一样多的遗产,实际上呀,遗产分配啊,原则上是公平,而不是绝对的公平。根据啊民法典的规定,子女呢,在分配遗产时,要考虑到他们对老人的赡养情况,如果某个子女呢,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或者是一直和老人生活在一起,他们可能会分到更多的遗产,而如果呢,有赡养能力。
却未尽到赡养义务的子女,分遗产的时候呢,就比较少,或者呢,根本就分不到遗产。法律规定是明确的,但需要你有证据来支持,所以呢,在处理遗产纠纷的时候,证明自己啊,对老人的赡养贡献是非常重要的,这需要专业的律师来帮你梳理相关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呢,可能决定了你能分到多少遗产。虽然孝顺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每个子女啊都有责任去履行,如果你的付出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甚至呀在遗产分配上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这无疑会让人感到心寒。请记住,只要你坚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采取正确的方式,法律始终会站到正义的一边。如果你有类似的问题,欢迎私信我们,我们一起来帮你。
如果电子送达判决书,上诉期应该从哪天起算?是从系统接收邮件开始还是从客户下载邮件链接开始? 如果采用电子送达方式,法院文书送达日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