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债权人未看到报纸

2022.01.10 10:5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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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云律师团精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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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也没有补充申报的,视为放弃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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