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局工伤鉴定材料



认定材料:
(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详见填表说明)、《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2)单位事故报告和个人申请报告(需载明受伤职工姓名、年龄、性别、岗位工种等基本情况和详细受伤时间、地点、原因过程及医治经过等、单位盖公章,个人摁手印)。
(3)劳动关系有效证明(包括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工资单、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等;劳动关系不明确的,到所在区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劳动关系,送其中一项就可)。
(4)现场证明人材料(证明人以第一人称手书看到的事故发生经过并签字按手印,包括详细时间、地点和本人在事发时在做什么等;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证明人材料上加盖公章并标明证明人身份、证明人最少两个人)。
(5)受伤职工、证明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分别以A4纸单独复印)。
(6)医院病情诊断书原件及复印件和住院病历复印件。
(7)涉及交通事故受伤或其他情形受到伤害的,按照《工伤认定申请表》所列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