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设立权利质权?

2022.02.07 10: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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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云律师团精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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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权利质权什么时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是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那么质权在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如果没有权利凭证的,那么在办理出质登记时质权设立。如果是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那么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如果是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那么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如果是以应收账款出质的,那么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四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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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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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立反担保的条件是什么以及反担保的作用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设立反担保的条件是什么以及反担保的作用

    内容: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反担保的作用有哪些?担保中心作为保证人,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其目的是为确保担保债权能够顺利实现,担保中心通过对抵押物的权利主张,保证担保中心资金的安全,从而保证更广大贷款购房人的担保需求。那么设立反担保的条件是什么以及反担保的作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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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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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民的遗嘱权利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公民的遗嘱权利

    内容:公民的遗嘱权利遗嘱权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在生存期间订立遗嘱以处分自己死后财产的自由权利。公民生前可以对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这些都是关于公民存活期间财产关系变化的内容只有遗嘱权利的行使是关于公民死后财产所有权转移的问题。遗嘱权利的行使是公民对自己财产所作的处分行为只能由权利人自主作出由代理人代理设立的遗嘱是无效的。因此遗嘱人行使权利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有效一般应以遗嘱人死亡时为准。为此我国宪法和法律设定财产继承制度最重要的是公民可以通过行使遗嘱权利处分其死后财产。那么公民的遗嘱权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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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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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内容:什么是不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定的抵押。不动产抵押是最普遍的抵押形式,由于不动产的特殊性,抵押人不转移对其的占有即可达到担保之目的,因此在实践中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需要哪些条件(一)抵押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即抵押人应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对抵押物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二)抵押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那么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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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动产抵押和连带担保同时设立可以吗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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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动产抵押和连带担保同时设立可以吗

    内容:有抵押物的连带责任担保主要是在同一担保中,存在既有担保人也有担保物的情况。动产抵押,也就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予以变价出售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 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 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 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那么动产抵押和连带担保同时设立可以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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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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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确未成年子女享有被探望的权利具有现实意义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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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明确未成年子女享有被探望的权利具有现实意义

    内容:对第一种情况的处理,我国民法典已有明确规定,赋予探望权可以被强制执行的效力。再由于现行探望权制度未确立未成年子女在探望权制度中的权利主体地位,致使未成年子女在要求不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行使探望权遭拒时得不到法律救济,从而使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伤害。综上所述,我国现行探望权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只有明确了探望权不仅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也是义务。同时确立未成年子女在探望权制度中的权利主体地位,才能切实保障探望权的有效实现,真正达到设立探望权制度的目的,即既保护父母的正当利益,更关注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那么明确未成年子女享有被探望的权利具有现实意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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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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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内容: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担保行为的使用范围的问题,在权责担保法律的关系中,其他的不当得利之债、可以为之设立担保的民商活动很丰富。无论是担保法,还是担保法司法解释,都对担保进行全面的了解。那么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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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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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押权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质押权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内容:质押关系除可单独签订质押合同外,也可以由主合同的质押条款体现。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质押借款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的规定。此为质权成立的最重要的要件。质押合同属实践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并不必然成立、生效,只有在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即质物交付时才成立、生效。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那么质押权的设立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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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01153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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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押权的成立和设立的区别是什么?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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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质押权的成立和设立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转质权的成立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在以上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质押权的成立和设立的区别的介绍中,需要明确的是,质押权的成立与设立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而且,质押权的设立是属于担保物权,主要是属于债务方面,并且,质押权的设立是需要以书面的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的,这些都是需要注意的。那么质押权的成立和设立的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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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求偿权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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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代位求偿权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内容:代位求偿权是一种保险条款。这项权利仅限于财产保险,那么代位求偿权的要素是什么呢?如果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或债权债务关系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债权人自然不能行使代位权。但根据我国合同法73条的规定,我国仅承认债权为代位权行使的客体,《解释(一)》第13条进一步将代位权的客体限定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那么代位求偿权的设立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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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9244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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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役权何时设立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地役权何时设立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那么地役权何时设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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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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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是抵押吗?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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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一般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是抵押吗?

    内容:将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押人的担保是质押而不是抵押。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的权利凭证有: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有鉴于此,物权法结合新修订的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于第226条第一款规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那么一般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是抵押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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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利质押与权利抵押有什么本质的区别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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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权利质押与权利抵押有什么本质的区别

    内容:与权利抵押生效要件不同,权利质押的生效要件为占有或登记。而权利质押权人的权利较之与权利抵押权人,表现为更为灵活和主动。什么是权利抵押权利抵押,指以不动产他物权为标的而设立的抵押担保。那么权利质押与权利抵押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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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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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债权能设立担保物权吗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民法典债权能设立担保物权吗

    内容:同一物上存在两个抵押权,其效力的优劣以其成立的先后而定,成立在先的先受偿;但若同一物上存在多个保证债权,这些债权都是平等的,并不以成立的先后决定其优劣,而是平等受偿。担保物权与保证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时,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保证债权行使的效力,即担保物权优先受偿。即不管担保物发生何种变动,被何人占有,权利人都能对其行使权利,请求返还以实现自己的利益;而保证债权只能对特定的人即保证人行使,不具有对物的追及力。那么民法典债权能设立担保物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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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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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定抵押有什么好处以及抵押担保应该如何设立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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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设定抵押有什么好处以及抵押担保应该如何设立

    内容:抵押物,指提供担保的财产。抵押合同,指受益的债权人与抵押人之间所订立的,确认相互之间抵押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在某一时点,如果市值由正变负,要求提供抵押的一方会发生变化,这会解除原来提供抵押一方的抵押要求。那么设定抵押有什么好处以及抵押担保应该如何设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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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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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情况下可变更和终止监护人权利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什么情况下可变更和终止监护人权利

    内容:什么情况下可变更和终止监护人权利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可以变更和终止监护人权利的情形包括什么情况下可变更和终止监护人权利、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那么什么情况下可变更和终止监护人权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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