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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师回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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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但是提起诉讼的证据主要靠转账记录。如果当事人有书面合同等文件,对于相关的细节也能提供进一步的证明,可以加大诉讼胜诉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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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师回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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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师回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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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师回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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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给的彩礼钱应该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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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父母有管理、教育孩子的权利和义务,但不得对孩子进行人身伤害,也不能限制孩子人身自由。如果你父亲打你、暴力威胁你的程度严重,你可以报警。也可以请当地居委会或村委会的人员从中调解,还可以向学校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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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建筑工程专业包括消防、天然气、自来水压、配电室高压侧等行业垄断项目、网架、钢结构、幕墙、降水、护墙、打桩、弱电监测、电梯等专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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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谭某与梁某虽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但当时谭某并未实际出资购买出让房屋,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双方协议梁某以谭某名义办理一切购房手续,直至房屋过户完成,这实际上是谭某同意将其购房资格予以转让。因此,梁某所享有的仅仅是优惠购房资格,仅是一种待遇,即获得优惠价格购买所建房屋的条件。谭某对其出卖房屋的权利尚停留在一种资格权利上,并不能立即、现实地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却获得了对未来取得上述房屋所有权的合理期待,这种期待是一种在交易中现实存在的、有着独立经济价值的财产利益,梁某也为此向谭某支付了转让费,房屋转让协议书是梁某与谭某自愿签订,且上述交易行为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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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夏某是一个行为触犯数罪名,同时构成盗窃罪和侵占罪,应当数罪并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该罪的行为结构为先合法持有后非法侵吞。夏某将代为保管2万元现金拿走,不知所踪,是以行为的方式表示“拒不退还”,构成侵占罪比较容易界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界定夏某将张女士的笔记本电脑拿走,构成盗窃罪是本案的关键。从表面上看,夏某与张女士共同居住,张女士的笔记本电脑也在夏某的控制使用之下,况且夏某也并不是以秘密手段将电脑拿走,夏某应仅构成侵占罪,而不构成盗窃罪。实际上,刑法中所有人对自己财物的占有,不仅包括物理范围内的支配占有,而且也包括社会观念上的控制,这种主观上的支配意思是概括的、抽象的意思,是对一定空间长期以来有控制权和事实上的支配力,而不一定是对财物个别的、具体的、实际的支配意识。刑法上的秘密窃取行为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及持有人而言的。因此,虽然张女士外出,但是仍没有失去对自己的电脑的占有,且张女士也并没有将电脑交给夏某保管持有,夏某拿走电脑构成盗窃罪应当无疑。需要说明的是,侵占罪是典型的自诉案件,应由张女士直接向法院起诉,并自己提供证据;而盗窃罪为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机关负责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