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擅自卖房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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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但是,如果产权已经转移,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买方)了。例外的情况是,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对财产的处分是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那么另一方不能追回房屋。如果有证据能证明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是与卖房的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是第三人存在重大过失或是是以不合理的低价购买,另一方则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那么一方卖房另一配偶还能否追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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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怎么处理一般来说,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应以购房人是否系善意、有偿作为判断未经夫妻双方同意一方擅自卖房合同效力的条件,只要购房人要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同意,该合同有效。如果有证据能证明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是与卖房的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是第三人存在重大过失或是是以不合理的低价购买,另一方则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那么夫妻一方擅自卖房的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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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按规定,为解除同居关系赠与对方的财产,交付后不能要求返还,起诉至法院也会不予支持。不过,因为擅自支付分手费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所以夫妻另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并且法院也会依法受理诉讼。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等共同财产,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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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近期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多发,53.5%的当事人以出卖房屋系共有财产为名主张无效。罗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揭某称与罗某曾约定上述房屋是揭某个人所有的财产,邓某称其买房时揭某曾出示夫妻财产协议,邓某已付完房款,房屋也已办理过户手续。那么夫妻一方擅自卖房的二手房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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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该房屋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经过另一方的授权委托帮另一方代签或者一方签字的行为被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则该合同有效。不符合上述情况的该合同无效。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房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平等的义务。如配偶之间对房产的共有除了双方另有约定者外一般均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的房产若要转让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任何一个共有人都不能擅自处分否则这种处分将被认定为无效。那么卖房合同夫妻一方签字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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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只是对小孩更换姓名产生争议,对小孩是抚养费的主体并无争议,王某壮实际上仍然是生效判决书上所确定的权利主体。而罗小某的监护人有两人即申请执行人王小某和被执行人罗生某,按理,更换小孩的姓名应由小孩的父母双方协商决定,王小某在未征得罗生某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小孩的姓名由罗小某改为王某壮,侵犯了被执行人罗生某的权利,但这不能成为罗生某拒付抚养费的理由。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名改换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名。那么离婚后一方擅自更改小孩姓名另一方可否拒付抚养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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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也就是说,只有孩子的亲生父母均同意,方可变更其姓氏。李某未经朱某的同意,擅自将女儿更名的行为是欠缺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81年8月14日在给辽宁省高院的复函中指出,在离婚后未征得前夫同意,单方决定姓名变更的做法是不当的,应当说服其恢复原来的姓名。从以上司法解释可以看出,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子女成年后自己决定姓氏,否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的做法是不当的,如果引起纠纷,人民法院将责令恢复原来的姓名。综上所述,李某再婚后单方面将孩子姓氏改为继父姓氏的做法无法律依据,是不恰当的,应当予以纠正。朱某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孩子的姓氏,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那么夫妻一方擅自在离婚后更改子女姓氏合不合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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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方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和办理财产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出售房屋另一方不能收回房屋只能在离婚时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一方赔偿损失,配偶一方擅自出售房屋有效吗夫妻一方擅自出售房屋不能绝对认定为无效或者有效的必须综合判断如果房地产登记以一个人的名义进行买卖双方不熟悉夫妻的确定买卖行为的效力一般不须经夫妻双方同意。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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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夫妻一方能否擅自卖共有房屋不能。一方不同意,另一方擅自卖房,房屋买卖合同判定为无效的情况:1、《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婚姻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应当共同处分或征得另一方同意,一方擅自处分的可能被认定无效。如果有证据能证明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是与卖房的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是第三人存在重大过失或是是以不合理的低价购买,另一方则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那么夫妻一方能否擅自卖共有房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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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双方签订合同后张某付清了全部购房款,李某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张某,张某搬入该房屋居住。一个星期后张某和李某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时遭到拒绝,王某回来后也表示反对李某出卖房屋。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李某未经妻子王某同意出卖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第二种观点认为,签合同前李某向张某出示了房屋所有权人为李某的房屋所有权证,张某有理由相信李某有处分权,该买卖合同有效。笔者认为“丈夫未经妻子同意出卖房屋的合同”从性质上讲属效力待定,诉争房屋买卖协议因未经权利人王某追认而无效。可见夫妻一方擅自转让房屋的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那么夫妻一方私自卖房的合同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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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为了保障翰-翰日后的生活和学习,由居委会出面协调,要求翰-翰父母建立一个离婚抚养基金,用来支付翰-翰18周岁前的全部生活、学习支出。昨天,在民政局,翰-翰的父母张先生和戴-女士在办理协议离婚的同时,正式为翰-翰建立了离婚抚养基金。张先生和戴-女士于2002年7月结婚,第二年翰-翰出生。婚后,张先生和戴-女士共同经营一家服装店,随后共同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因生活中两人性格不合,双方协议离婚。服装店长期都是由张先生经营,所以归在他名下。那么离婚后担心给付子女的抚养费会被与子女生活的一方擅自花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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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假如夫妻正在闹离婚或者因情感问题正处于分居期间一方擅自实施卖方行为显然是非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买房人在此种情形下仍然购买且尚未过户入住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假如夫妻正在闹离婚或者因情感问题正处于分居期间一方擅自实施卖方行为显然是非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买房人在此种情形下仍然购买且尚未过户入住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所以假如上述情况变为一方擅自实施卖方行为显然是非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但买房人已经合理支付价款且产权过户入住完毕这时虽然卖方配偶起诉法院但买房人依据完全可以拒绝其请求,所以假如上述情况变为一方擅自实施卖方行为显然是非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但买房人已经合理支付价款且产权过户入住完毕这时虽然卖方配偶起诉法院但买房人依据完全可以拒绝其请求,离婚期间一方私自卖房都无效吗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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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这时候,子女对自己的姓名所作出的选择和决定,就成为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重要依据。三是子女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后,为子女变更姓名必须双方协商一致,一方不能擅自变更。一方擅自变更的,另一方可以到公安机关要求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那么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能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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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构成擅自卖房,效力需综合判断,如果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即善意取得,该买卖行为有效。依法定公示方法表彰的权利和权利人,具有使不特定的他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和善意保护效力。如果登记的权利人或动产的占有人受真正权利人之委托而为处分、无处分权人嗣后取得处分权或得到权利人的追认,则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则,这种情况下转让行为应属自始有效,无需考虑受让人是否为善意的问题。那么丈夫擅自卖房妻子能要回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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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范围,一方婚前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案例:隐名股东引发的协议无效纠纷 基本案情:C委托D代持某科技公司股权,协议约定C为实际出资人。后D擅自将股权转让给E,E不知代持关系并完成工商变更。C起诉要求确认转让无效。 法院裁判要点: 1. 代持协议本身有效,但D作为显名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符合“商事外观主义”,E善意取得股权; 2. C仅能依据代持协议向D索赔,无法追回股权。 风险提示: 隐名持股协议存在第三人善意取得风险; 若涉及上市公司、国有企业,代持协议可能因违反监管规定直接被认定无效。 法律建议:规避瑕疵股权协议风险 尽职调查:受让股权前核查公司账目、出资凭证、债务情况; 协议条款:要求出让方承诺“股权无权利瑕疵”; 约定若存在隐瞒债务或出资瑕疵,出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工商登记:及时办理变更登记,避免“一股二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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