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的意义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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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关键是确定标的物价格的计算标准,计算标准涉及标的物种类和计算的时间及地点。合同标的物的价格,可分为市场价格和特别价格。确定特别价格往往考虑精神因素,带有感情色彩。例如,著名医学教授、原南京军区总医院普外科中心副主任邹忠寿于1996年病逝。其妻将十张具有特殊意义的照片的底片,如邹忠寿获国家特别津贴后的全家照,送交南京某冲印社放大,冲印社将底片全部遗失。冲印社虽承认过错,却坚持按每张底片2元进行赔偿。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决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5000元。例如,海商法规定了赔偿责任限额的计算单位,可按此理赔。那么赔偿合同损失的标的物价值计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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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例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性质上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经营目标是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二.实现债权资产的价值最大化债权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转让,可以吸引能够最大限度发挥债务人资产效益的竞买人参加拍卖,符合市场经济资源优化配置的要求。同时债权拍卖可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发展存留下来的诸多历史问题,为企业发展创造新的机会。债权资产拍卖以其社会影响面广,其交易行为的公平、公开、公正,对有钱不还或能拖就拖的企业无疑具有强烈的警示和威慑作用。那么债权拍卖对社会产生的重要意义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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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养老院把老人摔伤有责任吗1、法律分析:养老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在养老院摔伤谁负责1、法律主观:老人在养老院摔倒,养老院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生活能自理的老人,只要摔倒不是养老院的原因,比如地滑,摔倒后没有及时通知家属等有过错的情况,养老院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生活能自理的老人,只要摔倒不是养老院的原因,比如地滑,摔倒后没有及时通知家属等有过错的情况,养老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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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这一条款从法律上明确了女婿有赡养女方父母的义务,通过民法典的规定和解读,我们可以得知女婿在婚姻中有赡养女方父母的法律义务,因此,女婿在履行赡养义务的过程中,应尊重女方父母的自尊心,做到以情感和尊重为基础,化解矛盾和冲突,比如,在女方父母已经享受到养老保险、离退休金等其他福利待遇的情况下,女婿的赡养义务可能会相对减少,在实际生活中,女婿的赡养义务体现在对父母的经济支持和生活照料方面,女婿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以实际行动传递出家庭责任和尊老爱幼的伟大价值观,共创幸福和美满的婚姻。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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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的担保在实践中有哪些现实意义1、从实质上讲,资金融通是整个商品流通过程的货币表现。实践中的意义1、一方面是因为有债的担保制度的存在,使拥有货币的人放心大胆地贷放资金而又有所保障作为借出贷币的债权人或银行,可以利用保证、抵押权、质权等手段救济债权损失。可见,债权担保制度能够鼓励债权人放心大胆地贷放手中的资金,从而加快贷币循环过程,在全社会范围内促进资金的融通。债权担保有价值性或变价性,一般是以物的交换价值为债权清偿;提供担保的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期间仍然拥有担保物的所有权或产体上的用益权。那么债的担保在实践中有哪些现实意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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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公允价值亦称公允市价、公允价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公允价值亦称公允市价、公允价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公允价值是什么公允价值亦称公允市价、公允价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3、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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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我国《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抵押物的价值。从审判实践来看,确实存在着因为抵押物的价值低于担保的债权的价值而被宣告无效的情况。王利明教授指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的财产必须大于或者等于其所担保的债权的价值,并不符合担保法保障债权的目的。抵押权的不可分性也决定了设定抵押时,强调抵押人提供的财产价值高于或等于其所担保的债权的数额,是没有意义的。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的设定仅以所担保的债权为限,已然构成立法者对抵押担保交易的当事人事先设定的不应当存在的立法风险。那么抵押物的价值与担保债权数额有什么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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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公司股权价值评估方法目前,企业股权价值评估方法主要有:资产价值评估法、现金流量贴现法、市场比较法和期权价值评估法等四种,目前,企业股权价值评估方法主要有:资产价值评估法、现金流量贴现法、市场比较法和期权价值评估法等四种,目前,企业股权价值评估方法主要有:资产价值评估法、现金流量贴现法、市场比较法和期权价值评估法等四种,股权估值的方法有很多,常见的方法包括:市场比较法:基于市场上同行业、同类型企业的交易数据,对被评估企业的价值进行估算。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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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首先,读者需要知道自己的养老金缴费基数,一般来说,养老金的计算公式是这样的:养老金=个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缴费年限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也是由国家规定的,举个例子,如果你的个人缴费基数为3000元,个人缴费比例为8%,缴费年限为20年,那么你的养老金计算公式为:养老金=3000元×8%×20年=4800元/月当然,这只是一个简单的计算公式,例如,如果你的工资为每月5000元,缴费基数为3000元,那么你每月的养老金缴费就是3000元的一定比例,例如,如果你工作了20年,每年都缴纳了养老金,那么你的缴费年限就是20年,最后,读者需要知道自己的养老金计算公式。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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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从国家立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看,对死亡赔偿的财产补偿都是基于财产损失而规定。换而言之,对致人死亡时,赔偿是基于因生命延续时间减少而造成的收入损失。这种保守的立法价值取向,是人身损害的侵权行为发生率较高的一个因素。国务院所颁布的储多条例中,对特别行业的人身损害赔偿做出了规定,这些规定虽然有利于特别行业人身损害问题的解决。那么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意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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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按照上述理解,如果当事人在设定抵押时,抵押物的价值低于债权的数额,将有可能导致该抵押合同的无效。从审判实践来看,确实存在着因为抵押物的价值低于担保的债权的价值而被宣告无效的情况。王利明教授指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的财产必须大于或者等于其所担保的债权的价值,并不符合担保法保障债权的目的。抵押权的不可分性也决定了设定抵押时,强调抵押人提供的财产价值高于或等于其所担保的债权的数额,是没有意义的。我国《担保法》应当允许抵押人可以以任何价值的财产设定抵押,只要债权人同意接受即可。那么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必须超过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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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价值补偿标准无论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还是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都不能降低被拆迁人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平,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城市在发展的时候面对土地供应不足的情况就会需要征收老旧的房屋,当自己的房屋被拆迁征收的时候,被征收户是可以拿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很多被拆迁户就会关心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不过为统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征收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房屋拆迁补偿项目:(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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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三、养老保险取出来有什么影响养老保险取出来有什么影响需要根据具体提取资金的情况来看:1、提取养老金:参保人员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后,社保部门会按月发放养老金待遇,这一部分的资金是为了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因此退休人员取出来并不会有什么负面影响,反而会给个人一定的生活保障,因此,参保人员在符合养老保险账户资金提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取出来的钱只有个人缴纳的部分,公司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是直接进入到了社保统筹账户的,不支持个人直接提取,一、养老保险怎么取出来养老保险有两种形式的取钱,一种是养老金提取,另外一种则是退保提取,其对应的资金取出方式是不同的:1、养老金提取: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社保中心办理退休手续后,社保中心会按月发放养老金至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中,退休人员直接前往银行取出资金使用即可,2、中途提取:参保人员中途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取账户资金并退掉社保的,里面的钱取出来后,个人的社保待遇将直接受到影响,若是后期没有重新参保缴纳,那么个人退休后将没有养老待遇可以享受,按要求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之后,通常都会有一笔资金会划入个人的养老保险账户中,这笔资金归参保人员所有,但属于专款专用,是退休后养老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参保人员按要求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后,个人缴纳的部分会进入到个人的社保账户中,这部分的资金将是退休后个人养老金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单位缴纳的则是进入社保统筹账户,由社保部门统一规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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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的保全之意义及存在价值是什么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后,债务人的不特定的全部财产成为债权受偿的一般担保。作为担保放权受偿的债务人的不特定的全部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称之为“责任财产”。特别是,责任财产的价值不当减少时,债权不能得到全额受偿的危险就会增加,从而危及债权人的正当利益。为防止债务人不当处分其财产或权利,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民法以债权人撤销权对债权人予以救济。在这个意义上,债权人撤销权的存在价值,是有效地扩张了债的效力。那么债的保全之意义及存在价值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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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明确了代位权制度的基本内容,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上述内容构成了我国合同法乃至民法债权法上完整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久而久之必然会使具有经济理性的债权人丧失行使代位权的积极性,进而使代位权制度的设立失去其意义。那么从代位权制度看民法的价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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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事不说,遂事不谏,既往不咎”出自《论语•八佾》,原指对已定局的事情不必再议论、已实施的事情不必再劝谏、过去的错误不必再追究。在企业发展管理中,这句话蕴含着深刻的管理智慧,既能提高决策效率,也能塑造企业文化 1. "成事不说"——聚焦未来,减少内耗 对已经成功的事情不过度讨论,避免陷入自我陶醉或争论功劳。 管理意义: ✅ 避免沉溺过去:企业成功容易滋生惰性,管理者需引导团队向前看,而非反复复盘功劳。 ✅ 减少内部争功:过度讨论"谁做的"易引发团队矛盾,应更关注"下一步做什么"。 2. "遂事不谏"——尊重执行,提高效率 影响:对已经决策并执行的事不再反复劝谏,确保行动连贯性。 管理意义: ✅ 维护决策权威:避免因事后质疑导致执行者犹豫,削弱团队信心(如战略已定,中途反复修改易失败)。 ✅ 强化执行力:亚马逊贝索斯推崇" disagree and commit"(异议后仍全力执行),确保团队行动一致。 ✅ 警惕例外:仅适用于常规决策,若发现重大风险仍需及时纠偏。 3. "既往不咎"——容错创新,轻装前行 影响:对过去的错误不苛责,创造敢试错的环境。 管理意义: ✅ 鼓励创新:谷歌允许"败得起的失败",员工敢尝试高风险项目(如Google Glass虽终止,但积累了AR技术)。 ✅ 减少官僚文化:若过度追责,员工会掩盖问题(如丰田"不责备文化"鼓励主动暴露隐患)。 ✅ 边界意识:原则性错误(如渎职)仍需问责,但战术性失败应宽容。 对企业管理的综合价值 1. 提升决策效率:减少对"过去"的纠结,聚焦资源解决未来问题。 2. 塑造务实文化:团队更关注行动和结果,而非空谈或推诿。 3. 降低创新成本:容忍试错能激发突破性创新(如SpaceX多次爆炸后成就可回收火箭)。 应用建议 管理者表率:公开表态"不翻旧账",如雷军小米内部强调"向前看五步,不回头一步"。 制度配套:建立"快速复盘→总结→清零"机制(如阿里"裸心会"只反思不追责)。 平衡艺术:重大战略错误仍需深度复盘,避免重复踩坑。 "管理注意力资源"——企业最宝贵的不是金钱,而是团队心智的聚焦方向。用好这一原则,能有效减少内耗,推动持续增长。
“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出自《道德经》)体现了老子“由易入难、由细至大”的哲学思想,对企业管理具有深刻的启发意义。 1. 战略层面:分解目标,化难为易 启示:宏大目标需拆解为可执行的小步骤。 应用:将长期战略分解为阶段性目标(如年度/季度计划),降低执行难度。 采用“敏捷管理”或“OKR工具”,通过关键结果(KR)的细化推动总体目标(O)实现。 案例:丰田的“精益生产”通过持续小改进(Kaizen)实现效率质变。 2. 执行层面:注重细节,夯实基础 启示:细节决定成败,系统性工程依赖每个环节的精准落实。 应用: 建立标准化流程(SOP),确保基础动作规范(如麦当劳操作手册)。 通过“PDCA循环”(计划-执行-检查-改进)持续优化细节。 案例:华为“狼性文化”中强调“点滴积累”,连会议纪要的格式都严格规范。 3. 创新层面:从小处切入,渐进式突破 启示:颠覆性创新往往始于微小的改进。 应用: 鼓励员工提出“微创新”(如生产线工具改良)。 采用“MVP(最小可行产品)”模式快速试错(如微信初期仅聚焦通讯功能)。 案例:亚马逊从在线书店扩展到全球巨头,每一步都基于用户需求的细微洞察。 4. 团队管理:培养“积微成著”的思维 启示:员工能力提升和企业文化塑造需从小事积累。 应用: 通过“1%进步法则”(每日改进1%)培养团队习惯。 用“小事赋能”:让员工从负责具体任务中获得成就感。 案例:星巴克通过“伙伴文化”(如尊重每位员工的意见)提升凝聚力。 5. 风险控制:防微杜渐,规避系统性风险 启示:小问题可能引发大危机,需早期干预。 应用: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如财务现金流周报、客户投诉24小时响应)。 推行“5Why分析法”追溯问题根源(如丰田生产线故障排查)。 6. 领导力:以身作则,从小事传递价值观 启示:领导者通过细节行为影响组织文化。 应用: 高管参与基层工作(如阿里“百年湖畔”新员工培训)。 通过“象征性行动”传递价值观(如任正非自己排队打车体现平等文化)。 老子的智慧提醒企业:伟大源于对简单的坚持,卓越来自对细节的执着。在VUCA(多变、不确定、复杂、模糊)时代,这一思想更能帮助企业稳扎稳打,构建长期竞争力。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