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基本原则

2022-01-01 21:4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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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楠楠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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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分别体现在刑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分别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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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李楠楠
2025-07-19 20:26:41
李楠楠律师,本科学历法学专业;电话:13810745113;执业证号:11101201811048214;目前就任于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李楠楠律师擅长侵权类、交通人损、工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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