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债权期间可不可以对债权人清偿

2022-01-29 18: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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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云律师团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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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 公司在申报债权期间一般是不可以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的。法律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因此,申报债权期间不可以对债权人清偿。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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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大律云律师团
2024-04-27 08:52:44
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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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向原债权人清偿无效,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且该通知不得撤销,除非经过受让人的同意,债权转让的,新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对让与人的抗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 哪些情况债权人不能接受清偿?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哪些情况债权人不能接受清偿?

    内容:对于这点很多债权人都不了解,但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大家需要看看下面的内容才能有帮助。一般来说,债权人不是债的清偿的当然受领人,但在下列情况下,债权人不能接受清偿:1、当人民法院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债权人的债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债权人不得接受清偿。那么哪些情况债权人不能接受清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2022.02.09691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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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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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次债务人能否向债务人清偿债务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次债务人能否向债务人清偿债务

    内容:代位权诉讼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两个法律关系,需要考虑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问题。如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期间要求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其应告知法院或债权人,法院亦可通过提存等方式保全该债权。那么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次债务人能否向债务人清偿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2.09580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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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在申报债权期间一般是不可以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的。法律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因此,申报债权期间不可以对债权人清偿。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可能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债权人可否申请重整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可能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债权人可否申请重整

    内容:笔者认为,这一区别主要在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况没有发生但有可能发生的,属于前一情形;已实际发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况的,属于后一情形。显然,申请重整的条件要低于申请破产清算的条件。据此,即使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债权人也无法适用这一条款规定申请对债务人重整。如果不考虑上述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而只考虑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和上述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则在债权人证明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情形下,债权人应当可以申请对债务人的重整。那么可能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债权人可否申请重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2.07464人收看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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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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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偿的比例按同一破产顺序破产债权获得,例如,经确认的破产债权是100万元,破产清偿率是5%,那是后可以得到5万元的清偿金额,剩余的95万元将得不到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而取得的新的责任财产如何清偿?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而取得的新的责任财产如何清偿?

    内容:当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如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债务人有权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且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其次,在债权人开始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将受到限制,只能对超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债务人。此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那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而取得的新的责任财产如何清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2.09551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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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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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连带责任是否可以向债权人清偿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民法典连带责任是否可以向债权人清偿

    内容:5.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那么民法典连带责任是否可以向债权人清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2.071008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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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个债权人参与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多个债权人参与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

    内容:下面催天下小编介绍一下多个债权人参与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但对于非法人的其他组织和公民,资不抵债时则不能采用破产还债的程序,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公平保障各债权人合法权益,规定了参与分配制度。那么多个债权人参与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2.09839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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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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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以及代位权诉讼注意事项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以及代位权诉讼注意事项

    内容:次债务人应向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偿还欠款1、代位权诉讼胜诉后,次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偿还欠款。显然,代位权诉讼胜诉后,次债务人应当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次债务人的法律效力对次债务人来说,债务人对其享有的权利,无论是债务人自己行使还是债权人代位行使,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均无影响。第三人对于债权人的抗辩,则不得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对抗债权人。那么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以及代位权诉讼注意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2.09401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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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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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承认债务人已清偿部分债务能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债权人承认债务人已清偿部分债务能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内容:债权人承认债务人已清偿部分债务能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在诉讼中承认债务人已清偿部分债务,但债务人对此不予认可的,应当认定债权人的承认不构成诉讼中的自认,不能直接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那么债权人承认债务人已清偿部分债务能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2.02.07648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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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次债务人是否应当向债权人和债务人清偿债务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次债务人是否应当向债权人和债务人清偿债务

    内容:显然,代位权诉讼胜诉后,次债务人应当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第三人对于债权人的抗辩,则不得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对抗债权人。那么次债务人是否应当向债权人和债务人清偿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09475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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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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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能不能要求对方清偿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债权人能不能要求对方清偿

    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的合同关系,债务人有清偿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有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权利。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钱的依据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债务人有害及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债权人可依法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那么债权人能不能要求对方清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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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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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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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活中债权人能不能要求对方清偿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生活中债权人能不能要求对方清偿

    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作为借款人的被告甲某,负有按照约定偿还借款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那么生活中债权人能不能要求对方清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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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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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担保中,保证人须向债权人证明其有清偿能力吗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保证担保中,保证人须向债权人证明其有清偿能力吗

    内容:保证担保中,保证人须向债权人证明其有清偿能力吗需要。保证担保什么是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违约或者无力归还贷款,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那么保证担保中,保证人须向债权人证明其有清偿能力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2.07518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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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哪些情况债权人不能接受清偿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哪些情况债权人不能接受清偿

    内容:哪些情况债权人不能接受清偿一般来说,债权人不是债的清偿的当然受领人,但在下列情况下,债权人不能接受清偿:1、当人民法院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债权人的债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债权人不得接受清偿。怎么确定个人债务偿还顺序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在继承债务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偿优先债权。那么哪些情况债权人不能接受清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2.07983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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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个债权人债务清偿顺序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多个债权人债务清偿顺序

    内容:债务清偿顺序的具体实施方法在实施过程中,债务人应及时与各个债权人进行沟通,了解债权人的债权情况和权益要求,其次是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每个债权人的债权金额和债务清偿顺序,多个债权人债务清偿顺序当债务人面临多个债权人时,债务清偿的顺序通常由法律规定,这种规定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而有所不同,但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担保的存在:如果债务人对某些债务提供了担保,那么这些债权人通常会优先得到偿还,债务清偿顺序是指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各个债权人按照一定的次序依次获得偿还的权利。

    孔孟廷律师
    2023.10.30663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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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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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收取的孳息应按怎样的顺序清偿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债权人收取的孳息应按怎样的顺序清偿

    内容: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规定由抵押物产生的孳息,如存、贷款的利息、财产出租收取的租金等。债务履行期届满,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债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由于法定孳息过去一直由抵押人收取,所以在改为由抵押权人收取时,抵押权人应当将改为抵押权人收取的事实通知应当缴纳法定孳息的义务人,抵押权人没有通知应当缴纳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法定孳息。也就是说,缴纳法定孳息的义务人仍继续将法定孳息交给抵押人的有效,不得作为抵押担保的财产。那么债权人收取的孳息应按怎样的顺序清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2.0784人收看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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