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你好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房屋交付使用前(含当月)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 2019年1月1日的新规已经不含此条 但是房子是2018年拿的,请问2019年之后是否还可以按70%承担

2022-03-15 16: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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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当时有签订什么协议吗,有具体约定按70%承担的日期吗,如果没有按照新规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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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3 08:3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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