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房屋交付使用前(含当月)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 2019年1月1日的新规已经不含此条 但是房子是2018年拿的,请问2019年之后是否还可以按70%承担

2022.03.15 1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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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云律师团精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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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没有什么特定情况下,都是按照新规来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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