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承诺的期限起点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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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承诺本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超过有效的承诺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如果要约人怠于发迟到通知,则该迟到的承诺视为未迟到的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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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承诺本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超过有效的承诺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要约人及时发出迟到通知后该迟到的承诺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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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续签劳动合同附加签承诺书是否有效续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附加签订的承诺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则有效违反法律规定则无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于续签劳动合同附加签承诺书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下文做了具体解释。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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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未在承诺期限承诺怎么处理要约中确定承诺期限的表明要约人规定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限超过这个期限不承诺要约的效力当然归于消灭。一般而言在通常的情况下如果要约人发出要约后一段合理期间内没有收到承诺则要约失效。民法典要求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商人之间的要约除要约中已明确规定承诺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或所附加的条款对要约作重大修改外被要约人在承诺中附加某些条款承诺仍可有效。对于口头要约的承诺除要约有期限外沉默不能作为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效力表现为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合同即为成立。非口头承诺生效的时间应以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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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律规定了采用要约和承诺这种方式进行订立合同的要求承诺生效时合同才会成立当承诺和合同矛盾时说明合同无效未成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的定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四百八十三条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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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即经营者采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与其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的在商品上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有哪些1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4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在账外暗中给对方单位、个人以回扣等其他人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的行为,3滥用优势地位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一、反不正当竞争承诺书怎么写有效反不正当竞争承诺书如果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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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律规定了采用要约和承诺这种方式进行订立合同的要求承诺生效时合同才会成立当承诺和合同矛盾时说明合同无效未成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的定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四百八十三条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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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四百八十四条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第四百九十二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即只有受要约人做出的承诺才有效;2、承诺人作出的承诺为同意要约;3、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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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限计算起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关于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同一顺序,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人首先履行债务。那么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限计算起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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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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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第四百八十二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作出承诺。但是当要约规定承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作出,否则承诺无效时,承诺方式便成为承诺生效的特殊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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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3、业主联合一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可能并不会引起开发商的重视,通常出现问题的时候,开发商会派出能说会道的业务人员与业主进行协商,拖延时间或者找各种理由开脱,有的还会做出各种承诺,以平息业主的怒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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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对于迟到的承诺的效力应当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对待第一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承诺未能及时到达要约人完全是出于意外也就是说受要约人没有过错。根据民法典的诚实信用原则要约人应当及时将承诺逾期的情形通知受要约人并且表明不接受该承诺。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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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第四百八十二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要求承诺必须清楚明确,不能含糊。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作出承诺。但是当要约规定承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作出,否则承诺无效时,承诺方式便成为承诺生效的特殊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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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