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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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特点和形式是什么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借款合同的特点和形式是什么
内容:借款合同的特点和形式是什么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当贷款人将借款即货币交给借款人后,货币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处分所得的货币。这是借款合同的目的决定的,也是货币这种特殊种类物作为其标的物的必然结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对于金融机构的借款,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都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那么借款合同的特点和形式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2022.02.07782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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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借款合同中,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逾期利息;以及支付违约金等。当事人可以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在一方违约时,则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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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违约责任的形式都有哪些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借款合同违约责任的形式都有哪些
内容:借款合同违约责任的形式都有哪些1.支付违约金或者支付罚息支付违约金,是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借款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这是对违约人的违约行为的经济制裁,带有惩罚性。所谓法定违约金,是指违约金的数额、幅度、范围和支付方式等由法律法规加以规定。借款人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人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这也是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借款合同违约责任的形式都有:支付违约金或者支付罚息;贷款人限期收回贷款,并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发放新贷款。那么借款合同违约责任的形式都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2.02.07722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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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借款合同的表现形式有哪些,借款人的义务有哪些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无效借款合同的表现形式有哪些,借款人的义务有哪些
内容:无效借款合同的表现形式有哪些无效借款合同的表现形式:1、非书面形式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2、主体不合格:对贷款人而言,必须持有人行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六批准登记。对借款人而言,借款人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的义务有哪些1、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返还借款的义务任何合法的借款合同借款人都有义务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和数额返还借款。因此,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那么无效借款合同的表现形式有哪些,借款人的义务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2.07474人收看 -
李广荣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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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违约责任的形式都有哪些,借款合同的违约责任怎么写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借款合同违约责任的形式都有哪些,借款合同的违约责任怎么写
内容:一、借款合同违约责任的形式1、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当借款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还款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3、承担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费用当借款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还款时,贷款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借款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或执行,2、明确约定还款方式和期限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贷款人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还款方式和期限,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金额和方式向贷款人还款,2、承担催告费和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当借款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还款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催告费和律师费等其他费用。
孔孟廷律师2023.11.15798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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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什么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借款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什么
内容:借款合同的主要形式借款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协议书等有关材料均为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合同均须根据这种规定的利率签约。借款合同的保证,以物资保证为主。违约责任出借方的责任是:未能按期限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违约天数,并按银行规定的罚息计息方法,付给借款方违约金。那么借款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2022.02.07254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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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有哪些
许瑞林律师
民法典的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有哪些
内容:借款期限方面应该主要约定借款的使用期限是半年一年还是长期以上的借款合同。按照此规定,涉高利放贷的民间借贷合同将会被认定为无效。在《民法典》公布之前,有关高利贷的规范大多通过司法解释体现,并未有从立法层面明确“禁止高利放贷”。《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对于高利贷的原则性绝对禁止将是首次出现在民法条文中,既顺应了近年来社会各界要求打击高利放贷的呼声,也显示了国家对于高利贷的绝对打击决心。那么民法典的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2.07568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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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担保形式有什么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借款合同的担保形式有什么
内容: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那么借款合同的担保形式有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2022.02.07492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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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借款合同有哪些表现形式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无效的借款合同有哪些表现形式
内容:无效的借款合同有哪些表现形式1、非书面形式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2、主体不合格:对贷款人而言,根据贷款通则22条,必须持有人行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六批准登记。因此,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那么无效的借款合同有哪些表现形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2.07619人收看 -
毋磊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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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在内部以借款形式筹集资金是借款合同吗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法人在内部以借款形式筹集资金是借款合同吗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如果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未超过36%,这种年利率的约定是有效的,但是超过年利率24%部分不受法律强制力保护,当事人之间可以自愿决定偿还与否。那么法人在内部以借款形式筹集资金是借款合同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2.07591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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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应当采取的主要形式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借款合同应当采取的主要形式
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取的主要形式借款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协议书等有关材料均为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那么借款合同应当采取的主要形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2022.02.07293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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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款合同借款中不同形式怎么计税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银行借款合同借款中不同形式怎么计税
内容:银行借款合同借款中不同形式怎么计税目前,对不同的借款形式,主要采取下列计税办法:一、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就借款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那么银行借款合同借款中不同形式怎么计税。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2.02.07834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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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款合同中不能使用的担保形式有什么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在借款合同中不能使用的担保形式有什么
内容: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那么在借款合同中不能使用的担保形式有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2.02.07181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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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借款合同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内容:借款合同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哪些一、支付违约金或者支付罚息支付违约金,是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借款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这是对违约人的违约行为的经济制裁,带有惩罚性。所谓法定违约金,是指违约金的数额、幅度、范围和支付方式等由法律法规加以规定。借款人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人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人为了执行国家赋予的信贷监督职能,对借款人违约必须采取信贷制裁措施,贷款人有权限期收回贷款,并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发放新贷款。这也是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那么借款合同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2022.02.07951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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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违约责任的形式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借款合同违约责任的形式
内容:借款合同违约责任的形式借款合同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支付违约金或者支付罚息。这也是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银行借款合同一般是由银行一方依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作的格式合同,少有违约金条款的约定。有的法官认为借款合同是特殊合同,国家规定的利率是强制性规定,特别是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之和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借款人即使未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法院也应依职权进行调整。在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作为当事人救济的一种方式,法院仍然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宜依职权进行干预。那么借款合同违约责任的形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2022.02.07241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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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能否采取口头形式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借款合同能否采取口头形式
内容:订立借款合同已成为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必经程序。民间借贷最保险的做法是采取书面形式,这是发生纠纷时获得法律保护的基础。《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那么借款合同能否采取口头形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2.02.07967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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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邢颖 440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婚内财产协议 26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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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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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姚平 292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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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后签的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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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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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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