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是否可以随意变更子女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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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事后虽双方有过交涉但杨某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抚养费义务。1998年市公安机关统一更换户口簿颜某将孩子的姓名改为“李平”。2000年1月10日杨某以颜某李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更改孩子姓名无效依法责令二被告恢复婚生子姓名。本案双方争执的焦点是原告杨某认为法院在1992年作出的调解书是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二对本案的不同处理意见本案在审理中有四种不同处理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应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本案被告事先未征得原告同意在申报户口时将孩子姓名登记为李伟即是擅自决定孩子随继父姓对此依照上述司法解释应确认颜某的行为无效责令其为孩子恢复原姓氏。那么对一起变更子女姓名案的法律思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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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现因傅*顺变更了陈*彬的姓名而引起纠纷。因此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是违反婚姻法的。如陈*芳坚持拒付抚养费,应按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父母代为行使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决定权、变更权的权利,即为未成年子女命名权。子女姓氏一旦确定,父母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改变。父母双方不得进行干涉,不得强迫更改子女姓氏或强迫子女不得更改姓氏。那么子女变更姓氏的相关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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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是什么现在该法条已失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那么?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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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考虑,并可依法变更。离婚时放弃抚养费请求,日后仍可要求负担抚养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育的权利和义务。非直接抚养一方不能以不让探望而拒付抚养费,不能以子女改变姓名而不承当抚养费,更不能以超过诉讼时效而抗辩。因为抚养费的请求权,是基于与生父母之间的血亲关系而产生,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也不存在何时起算诉讼时效的问题。综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和抚育费承担,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无条件的义务。那么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变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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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无特别理由,双方离婚后均不得单方决定、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因此,离婚后一方更改孩子姓名的,不能成为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理由。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那么离婚后能变更孩子姓氏吗,对方更改小孩姓名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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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父母离婚时,子女年幼不能表达自己意志的,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子女的姓名;但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子女原用姓名。同时,《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那么离婚后能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吗,能擅自改变子女的姓名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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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想要变更子女的姓名通常是出于以下几种原因:一是,有抚养权的母方处于对子女父方的怨恨,要改变子女的姓。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获得了亲自抚养子女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而不得获得了对子女的一种垄断,更不能借此否认另一方子女的亲子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因此,父母离婚后,对改变子女姓氏应当协商。那么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有权变更子女的姓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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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后抚养子女的方有没有权变更子女的姓名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方想要变更子女的姓名通常是出于以下几种原因是有抚养权的母方处于对子女父方的怨恨要改变子女的姓。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方获得了亲自抚养子女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而不得获得了对子女的种垄断更不能借此否认另方子女的亲子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或母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因此父母离婚后对改变子女姓氏应当协商。成年子女可以依法改变自己的姓氏。那么离婚后抚养子女的方有没有权变更子女的姓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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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生母变更孩子姓名生父拒付抚养费诉讼请求被驳回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而农某以李某擅自更改儿子姓名为由拒不支付抚养费,经法院多次调解未果。儿子起诉请求农某支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农某提出李某未经其同意擅自更改儿子姓名,不改回原姓名其不同意支付抚养费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综合李某与农某非婚生儿子的实际生活需要、农某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依法判决农某每个月支付儿子抚养费300元,直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止。那么生母变更孩子姓名生父拒付抚养费被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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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张某与陈某原系夫妻,1988年12月13日生育一女,双方经协商约定女儿随父姓。8月,张某带女儿外出旅游购买机票时,发现陈某已擅自将未成年女儿的姓名由随父姓改成了随母姓。在多次向陈某提出异议无果的情况下,2002年5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赔礼道歉,恢复女儿的原姓名,并保证今后不再擅自更改女儿的姓名。由于被告变更子女姓氏的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故原告的起诉未过诉讼时效。姓名权,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身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命名权作为姓名权的一项内容,应当是公民本人享有的一项权利。那么离婚后一方变更子女名字是否构成侵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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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后监护人可以变更子女姓名吗1、离婚后监护人能改小孩姓但需要另半允许。那么离婚后监护人可以变更子女姓名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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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这时候,子女对自己的姓名所作出的选择和决定,就成为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重要依据。三是子女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后,为子女变更姓名必须双方协商一致,一方不能擅自变更。一方擅自变更的,另一方可以到公安机关要求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那么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能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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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1997年10月严某与王某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小王由严某抚养,王某以每年支付抚养费500至小王18岁止,共计7000元,一次性给付。之后,王某又与她人结婚,严某一直未再婚并将小王的姓名变更为小严。依照法律规定,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更,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那么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可以变更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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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抚养权能变更小孩姓名吗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的,才可以申请变更子女姓名。以浙江省为例,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第五十一条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给予更改。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经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那么抚养权能变更小孩姓名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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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后,父母任何一方擅自单方面改变子女姓名的做法是不妥当的。双方可以采取如下方法处理:子女如果年幼,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夫妻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后,才可以变更子女的原来姓名。子女自己已经有辨别能力,并且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思,可以由子女自行决定。那么离婚后是否可以随意变更子女的姓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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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结婚9年无子女,因感情不合、三观不合,女方想离婚咨询元甲律师。为了帮助女方快速离婚、争取最大权益,以诉促调,法院出具调解书:双方离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使女方的权益得到有力保障,开启一段全新旅程。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本案中,被告与被继承人属于再婚夫妻,继承案件中,被告提出追加其再婚前所生育的女儿作为本案继承人参与分割遗产。经查,其女儿在被告再婚时已成年,并未与被继承人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法院予以驳回被告该项请求。判断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以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为标准。
儿子欠钱不还可以要求父母偿还吗: 自古以来无论是“父债子偿”还是“子偿父债”都被道德约束为一种天经地义的行为,也深受社会广泛认可。但随着现代社会法制的不断完善,是否要“子偿父债”,还要根据债务纠纷的具体情况而定。 ●子女在世● 首先,子女借钱是子女与债券人之间的行为,无法对父母产生约束。 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以看出,借款合同的约束力仅限于合同双方,是谁的债务就该谁还,父母并无义务偿还。 ●子女离世● 如果子女早逝,同时给父母留下一笔遗产被父母继承,那么父母就需要在继承财产价值范围之内,对“儿子”的债务具有相应偿还责任。 子女成年后欠下的债,在没有担保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要求其个人偿还,父母不具有连带责任。 但现实中,一些债主往往抓住孩子父母对于子女的疼爱,对方欠钱不还就去找对方父母要钱,甚至使用极端手段,其实这种做法往往无法获得法律支持,有些极端的讨债还会给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离婚协议中,6条约定是无效的? 1.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在不违法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自由,不受他人干涉。 2.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生育权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因与他人协商而受限制。 3.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4.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这是对子女的赠与,要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 5.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18周岁以后,若子女没有出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状况,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 6.处分他人财产 。夫妻双方只能处分自己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