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变更子女姓名案的法律思考

导读:
事后虽双方有过交涉但杨某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抚养费义务。1998年市公安机关统一更换户口簿颜某将孩子的姓名改为“李×平”。2000年1月10日杨某以颜某李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更改孩子姓名无效依法责令二被告恢复婚生子姓名。本案双方争执的焦点是原告杨某认为法院在1992年作出的调解书是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二对本案的不同处理意见本案在审理中有四种不同处理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应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本案被告事先未征得原告同意在申报户口时将孩子姓名登记为李×伟即是擅自决定孩子随继父姓对此依照上述司法解释应确认颜某的行为无效责令其为孩子恢复原姓氏。那么对一起变更子女姓名案的法律思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事后虽双方有过交涉但杨某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抚养费义务。1998年市公安机关统一更换户口簿颜某将孩子的姓名改为“李×平”。2000年1月10日杨某以颜某李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更改孩子姓名无效依法责令二被告恢复婚生子姓名。本案双方争执的焦点是原告杨某认为法院在1992年作出的调解书是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二对本案的不同处理意见本案在审理中有四种不同处理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应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本案被告事先未征得原告同意在申报户口时将孩子姓名登记为李×伟即是擅自决定孩子随继父姓对此依照上述司法解释应确认颜某的行为无效责令其为孩子恢复原姓氏。关于对一起变更子女姓名案的法律思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案情简介杨某与颜某1990年9月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发生口角。颜某于1991年9月向法院起诉与杨某离婚后撤诉。1992年5月18日颜某生一男孩双方为其取乳名“小凯”。由于双方感情一直不好颜某于1992年11月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由于当时双方的婚生子没有登记户口法院制作的离婚调解书上在孩子的乳名前冠以父姓确认孩子“杨凯”由女方抚养杨某每年12月16日前一次性给付当年的生活费42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事后虽双方有过交涉但杨某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抚养费义务。1994年1月28日颜某第一次向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为孩子申报户口姓名为“李×伟”。1995年2月6日颜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1998年市公安机关统一更换户口簿颜某将孩子的姓名改为“李×平”。孩子李×平自颜某和李某再婚时起一直与其共同生活始终不知李某是继父同继父爷爷奶奶等亲属相处很好现在上小学二年级。2000年1月10日杨某以颜某李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更改孩子姓名无效依法责令二被告恢复婚生子姓名。本案双方争执的焦点是原告杨某认为法院在1992年作出的调解书是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在法律文书上出现的孩子姓名是“杨凯”故应依此为准判决孩子恢复姓“杨”二被告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必须停止侵权。被告颜某和李某则认为国家认定一个人是否存在靠的是公安机关的户口登记颜某第一次为孩子申报户口时在公安机关的注册登记上是姓“李”孩子现在也姓“李”不存在更改的问题杨某知道孩子姓“李”已有六年之久期间从未提出异议且从未付过抚养费故要求法院依法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二对本案的不同处理意见本案在审理中有四种不同处理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应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其一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杨某自孩子改名起就已知道在长达六年之久的时间内从未主张过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受法律的保护其二杨某看重的只是孩子的“姓”只要求孩子恢复姓“杨”却不尽抚养义务其出发点并非关心爱护孩子。现孩子不知其身世与继父及现在的爷爷奶奶关系融洽生活幸福如果强行判决令其恢复姓杨并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第二种观点支持杨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具体意见第19条的解释“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本案被告事先未征得原告同意在申报户口时将孩子姓名登记为李×伟即是擅自决定孩子随继父姓对此依照上述司法解释应确认颜某的行为无效责令其为孩子恢复原姓氏。第三种观点判决孩子姓“颜”。理由是适用婚姻法第16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的规定。从本条词意上看不论随父或母姓都是“可以”的但并不是“必须”的或是“应当”的。针对本案具体情况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角度考虑应判孩子随母姓。第四种观点征求孩子的意见决定是否恢复原姓。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对自己姓名的决定权并无年龄限制此案中孩子已经8岁具有意思表示能力应有权决定是随父姓还是随母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