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要约人非实质性变更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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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拒绝要约是指受要约人没有接受要约所规定的条件。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通知中,并没有更改要约的实质内容,只是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予以变更,而要约人又没有及时表示反对,则此种承诺不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否则原则上不妨碍要约的效力,除非合同必须由要约人本人履行。那么要约成立的有效要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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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签订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签订合同时,一般要约定合同价款的。而签订合同有不同的方式,如要约、承诺和其他方式,那么民法典中合同价款是不是属于新要约的变更?大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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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那么【合同法】合同的订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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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四百八十三条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第四百八十九条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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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可见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不产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承诺的成立应具备下列要件1、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对于第二种情况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而迟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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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尽管如此,要约人也可以表示反对,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自己将要出卖的标的物已经设立了抵押,那末受要约人这种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就不构成有效的承诺。说明性条款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但不会改变要约人意图创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不会增加要约人的负担,因此是非实质性变更。这种修改仍然在要约人设计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之内,因此也是非实质性的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那么非实质性变更概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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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现实生活中,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后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变更,但需要经过对方同意才可具有法律效力,那么,我们就会产生疑问,民法典中变更原合同的请求是要约吗?大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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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yy公司收到该协议后,提出因交货时间提前而无法准备货源,并提出交货地点变更,使其费用增加,xx公司必须对此给予补偿。与第三人协议变更合同内容,对合同相对人是否有效?”由此可见,yy公司已经授权zz公司与xx公司达成协议,既然zz公司与xx公司已经达成补充协议,该协议当然对yy公司具有约束力。yy公司拒绝履行该补充协议,已经构成违约。从本案中看,yy公司显然没有对zz公司作出上述授权,故不能认为zz公司有权代理yy公司签订上述补充协议。那么与他人协议变更,对相对人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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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反要约的合同是否有效反要约是指受要约人不同意要约的内容对要约的内容作出根本的改变反要约是提出新的要约如果原要约人对新要约作出承诺的要约就会形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三十一条承诺的内容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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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什么是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变更,怎样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避免因重大误解造成损失,是当前建设企业应重视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30条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如果因重大误解签订了合同,《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其规定。那么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变更指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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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合同法》第30条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果因重大误解签订了合同,《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其规定。那么关于合同内容变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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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同订立经过阶段一:要约(一)要约定义: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根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人不再承担接受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亦不再享有通过承诺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权利。”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即宣告成立。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那么合同订立要经过哪些阶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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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实践中,在中标人中标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就会签订合同,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情势变更下应允许对合同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非强制招标项目一旦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订立合同,也不得进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根据《合同法》第30条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那么投标签订合同后变更可以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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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要约作为表达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其内容已经包含了一份可以得到履行的合同成立所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在此情况下,如果受要约人表示接受此要约,则双方达成了订立合同的合意,合同也即告成立。要约生效,要约人即受要约的拘束,不得撤回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才生效。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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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此种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实质约束力,在民法中也称为承诺适格,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人不再承担接受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亦不再享有通过承诺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权利。合同订立的程序阶段二:承诺(一)承诺定义承诺又称为接受或接盘。”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即宣告成立。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那么合同订立的程序阶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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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 举个栗子:大牛将股权卖给富贵,签约后未在30天内办理变更登记,之后大牛觉得卖亏了,遂反悔并主张合同未生效。 关于合同生效与报批义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该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此条规定是指决议和决定,并非协议。 (2008)开民初字第134号判决书的观点:未经登记并不能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无效,因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是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是市场部门为了便于管理,为满足公开查询目的所进行的股东信息登记。真正决定股东身份的并非登记行为,而是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以及股东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实质行为。所以大牛的主张不予成立。 那么如何防范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相关风险呢? 如果是卖方: 1.尽量约定先收钱,再办理变更登记; 2.约定自己只有配合义务; 3.不接受未及时配合办理登记过重的违约责任; 4.移交后及时办理登记; 5.约定买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的违约责任。 如果是买方: 1.尽量约定先登记后付款,或者分期付款(留较大尾款); 2.就卖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约定较重违约责任; 3.约定公司本身为登记的义务人且承担违约责任且与卖方承担连带责任(买方原因除外)。
公司变更股东五十万货款还能要吗?我给一家公司送了一批货,这个公司呢欠了我五十万块钱,但这个公司的名称和领导呢都变更了,如果说有这个货款的合同,基础的事实已经固定下来了。那现在就是你所担心的就是对方的领导和名字都已经变了。这个在法律上还是很明确的,就是公司换领导换法人,然后并不影响你的这个责任的一个承担,也就是变更之后的公司还是需要继续来承担这个债务的。那我就放心了,这个货款是很容易能够拿到钱的啊,先给对方发一份律师函,如果说对方不给的话,还是尽快的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难,这个事很好解决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