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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实质性变更概念

王熙律师2021.12.31585人阅读
导读:

尽管如此,要约人也可以表示反对,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自己将要出卖的标的物已经设立了抵押,那末受要约人这种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就不构成有效的承诺。说明性条款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但不会改变要约人意图创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不会增加要约人的负担,因此是非实质性变更。这种修改仍然在要约人设计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之内,因此也是非实质性的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那么非实质性变更概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尽管如此,要约人也可以表示反对,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自己将要出卖的标的物已经设立了抵押,那末受要约人这种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就不构成有效的承诺。说明性条款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但不会改变要约人意图创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不会增加要约人的负担,因此是非实质性变更。这种修改仍然在要约人设计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之内,因此也是非实质性的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关于非实质性变更概念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非实质性变更,是指虽有表面上变更,但这种变更没有实质改变要约的内容,即没有提出新的权利义务的设计或者虽有变更但没有增加要约人的负担。非实质性的变更主要有以下几项:

(1)在承诺中提出了要约人的法定义务。法定义务,在当事人没有明示排除的情况下是当事人必须承担的义务。在承诺中提出或者强调了要约人的法定义务,并没有实际上改变要约的内容,并没有增加要约人的义务。本来就是要约人必须遵守的。比如,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加了这样一句话:贵方出卖的标的物必须是没有设定抵押的物。这就是一种非实质性的变更,因为,如果出卖的是抵押物,出卖人应当告知买受人,如果没有告知,那末出卖人就应担保该物是没有设定抵押的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这种担保是出卖人的法定义务。受要约人在要约中强调了要约人的法定义务,并没有增加要约人的额外负担。尽管如此,要约人也可以表示反对,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自己将要出卖的标的物已经设立了抵押,那末受要约人这种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就不构成有效的承诺。

(2)在承诺中增加了说明性条款。说明性条款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但不会改变要约人意图创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不会增加要约人的负担,因此是非实质性变更。要约人对这种说明性条款不能认同,也必须及时表示反对,否则承诺产生预期的效力。

(3)承诺在授权范围内对要约作了修改。这种修改仍然在要约人设计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之内,因此也是非实质性的变更。要约人认为这种修改违反了自己的意图,仍可及时表示反对,阻止这种承诺的生效。如果受要约人确实是在授权的范围内作了修改,要约人的反对应为无效。

实质性变更要约的情形包括: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法、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即原要约人和原受要约人身份对调,产生了一个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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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担保贷款概念以及贷款担保的具体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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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瑞林

    个人担保贷款概念以及贷款担保的具体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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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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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实质性变更概念

    内容:尽管如此,要约人也可以表示反对,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自己将要出卖的标的物已经设立了抵押,那末受要约人这种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就不构成有效的承诺。说明性条款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但不会改变要约人意图创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不会增加要约人的负担,因此是非实质性变更。这种修改仍然在要约人设计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之内,因此也是非实质性的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那么非实质性变更概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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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的变更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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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合同的变更常识

    内容:[1] 在债法上,债的转移与债的变更是两个概念。因此,债的转移属于债的变更范畴。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内容予以改变;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因此,合同主体变更的实质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需要指出,在传统民法理论上,与合同变更相似的概念是合同更改。合同的更改,是指给付发生重要部分的变更,导致合同关系失去同一性。合同同一性的得丧判断,也未必以标的质变为标准。我国《合同法》也未区分合同的变更与合同的更改。此外,合同也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如情势变更。那么合同的变更常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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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指定监护人的概念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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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法定指定监护人的概念

    内容:法定指定监护人是指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有关组织依照民法典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那么法定指定监护人的概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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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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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订立主体的变更的概念:在我国民法上指的是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已经改变的现象。合同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合同订立主体变更即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合同的变更概念及其种类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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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合同的变更概念及其种类

    内容:合同的变更概念及其种类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即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基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不改变合同当事人、仅就合同关系的内容所作的变更。合同变更的效力指已变更的内容发生变更后的效力,而未变更的内容继续有效,已履行的合同义务或已发生的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因变更而失效。那么合同的变更概念及其种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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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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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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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第78条:合同变更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合同法第78条:合同变更

    内容:《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一、概念合同变更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和更改,即权利和义务变化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后者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合同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合法性。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原则上,提出变更的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因合同变更所受损失应负赔偿责任。那么合同法第78条:合同变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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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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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质性变更主要是对要约中的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的变更,包括: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 合同情势变更原则与其他概念如何区别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合同情势变更原则与其他概念如何区别

    内容:情势变更原则与相关概念的区别由于情势变更原则与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商业风险等概念具有相似之处,在司法实践中易于混淆,因此在理论上有必要明确其与这些概念之间的差异。而情势变更原则属于合同履行的原则,其功能在于指导合同正常履行。但在情势变更的情形下,当事人要援用情势变更原则救济自身利益,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请求法院做出裁判,如果法院驳回当事人的请求,则该当事人仍应履行合同义务。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不仅局限于不可抗力,还包括意外事故和其它事件。那么合同情势变更原则与其他概念如何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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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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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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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变更指什么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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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变更指什么

    内容:什么是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变更,怎样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避免因重大误解造成损失,是当前建设企业应重视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30条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如果因重大误解签订了合同,《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其规定。那么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变更指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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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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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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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定之债的概念是什么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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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特定之债的概念是什么

    内容:特定之债的概念是什么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特定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物,在债成立时就须业已存在,具有不可代替性;而种类之债只需在种类物中确定一定量即可。种类之债一经特定即变为特定之债。物的特定,有时在债的关系成立时即已确定,有时是在债成立时虽不确定,但在履行时,经当事人具体确定标的物,此时债也变更为特定之债。反之,则债务人的债务即转变为损害赔偿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转移所有权为内容的特定之债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和标的物风险的负担。那么特定之债的概念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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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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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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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要约人是可以对要约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存在特殊情况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一般是有效的,但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八十九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 合同解除的概念和法律规定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合同解除的概念和法律规定

    内容:合同解除也是一种法律制度。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是由于履行合同确有困难,若继续履行则会显失公平,法院才裁决合同消灭。这种解除是法院直接基于情事变更原则加以认定,而并非是通过当事人的解除行为,仅仅是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已。因此即使允许合同解除,也必须在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否则依然是违约,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显然,具备解除的条件仅仅构成了合同解除的前提,鉴于我国法律并未采取当然解除主义,因此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合同并不必然解除。要想解除合同,还必须有解除行为。那么合同解除的概念和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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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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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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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标人在中标后可以变更合同签订主体吗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中标人在中标后可以变更合同签订主体吗

    内容:但是由于此合同是经招投标程序确定,也就是合同乙方是经此程序选定,如果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变更主体,新的合同主体并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有规避招投标之嫌。情势变更下应允许对合同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因此,补充协议书属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协商一致的合同变更,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中标后的合同主体和权利义务都是可以转让的,但是需要通过另一方的同意,否则转让的法律效力是不确定的。那么中标人在中标后可以变更合同签订主体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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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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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标签订合同后变更可以吗?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投标签订合同后变更可以吗?

    内容:实践中,在中标人中标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就会签订合同,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情势变更下应允许对合同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非强制招标项目一旦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订立合同,也不得进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根据《合同法》第30条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那么投标签订合同后变更可以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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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他人协议变更,对相对人是否有效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与他人协议变更,对相对人是否有效

    内容: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yy公司收到该协议后,提出因交货时间提前而无法准备货源,并提出交货地点变更,使其费用增加,xx公司必须对此给予补偿。与第三人协议变更合同内容,对合同相对人是否有效?”由此可见,yy公司已经授权zz公司与xx公司达成协议,既然zz公司与xx公司已经达成补充协议,该协议当然对yy公司具有约束力。yy公司拒绝履行该补充协议,已经构成违约。从本案中看,yy公司显然没有对zz公司作出上述授权,故不能认为zz公司有权代理yy公司签订上述补充协议。那么与他人协议变更,对相对人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1.12.30154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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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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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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