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具体归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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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有哪些代位权的行使效果如下:1、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以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只是受限制,但并未丧失。受理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诉讼。如代位权行使后,第三人因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取得对债务人的抗辩,不得以之对抗债权人,因为此时债务人已丧失了处分权。那么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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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可见,所谓撤销的相对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的方面”,另一是“财的方面”,即仅在保全债权的限度内。已经依该行为给付的,受领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在存在给付物的物权复归于给付人的情况下,产生具有物权效力的财产返还;在物权已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发生作价返还的效果。另外,债权人可通过执行程序使其债权受偿。那么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有哪些法律效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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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否定说认为代位权的行使,并非强制执行,其效果利益仍归于债务人。但是,我国《合同法》将代位权的行使的效果可以直接归属于债权人,将代位权行使变传统的入库规则为债权人直接受领通过代位权诉讼取得财产,这一点上引起许多学者关于是否代位权债权人具有的是一种民事优先权的争议。从我国的司法理论结合立法目的来看,我国《合同法》中的代位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它不具有民事优先权的一般特征,从而有利于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如代位权具有优先性,必然将损害到其他债权人的权益。那么代位权的行使有优先受偿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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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向法院请求的方式行使的,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代位权的特征有哪些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行使债权时发生懈怠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因此,代位权体现了债权的对外效力。①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获得胜诉判决,没有其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者获得执行根据的,由次债务人向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清偿;②如果还有其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并获得胜诉判决,或者取得其他执行根据的,应当将次债务人清偿的数额按照债权比例在数个债权人之间分配。那么代位权的特征有哪些以及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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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此外,债务人还有请求债权人交付所受领的财产的权利。否则,不仅构成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构成妨害,而且因其到期不履行债务而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有数个债权人时,对各个债权的清偿,应依法律规定的清偿原则,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那么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具有哪些法律效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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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是什么一、行使的效力:相对效力或绝对效力可见,所谓撤销的相对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的方面”,另一是“财的方面”,即仅在保全债权的限度内。相反,撤销权诉讼判决的既判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因而属于绝对的效力。不过,为了限制债务人不予受领或者再施处分,在解释上宜认为可由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代为受领。另外,债权人可通过执行程序使其债权受偿。那么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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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有哪些法律效果一、行使的效力:相对效力或绝对效力可见,所谓撤销的相对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的方面”,另一是“财的方面”,即仅在保全债权的限度内。相反,撤销权诉讼判决的既判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因而属于绝对的效力。不过,为了限制债务人不予受领或者再施处分,在解释上宜认为可由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代为受领。另外,债权人可通过执行程序使其债权受偿。那么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有哪些法律效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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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对于这种将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先加入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做法,我们将它命名为“入库规则”。由于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归属于债务人,其结果自然直接归属于债务人,成为对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代位债权人并不因代位而取得优先受偿权,只不过是与其他的债权人平等受偿。这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本来的趣旨,有的学者进而将此概括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强制执行准备功能。总之,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那么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于谁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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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根据《合同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一种意见认为,只有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确认的债权,才能视为合法债权,才符合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代位权的行使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那么代位权行使会产生什么效果,代位权行使时应注意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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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我国于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的制度。但是合同法并没有对代位权的效果归属问题进行界定,带来了实务上的不便。那么述债权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法律效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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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务人所为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并非无-效行为,而待该行为被撤销后,其行为的效力溯及归于消灭。当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债务人的行为就失去了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受益人或受让人对债务人自应承担返还财产或利益的义务。但是,经债务人同意债权人受领返还并以之清偿债权的,不在此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并应优先于债权的偿还。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撤销权的行使不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发生效果,而仅对提起撤销之诉的债权人发生效果,因为法律规定债权人提起撤销之诉在其债权范围内。那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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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相对无效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撤销的效果是仅在债权人和受益人或受让人之间发生效力。但是仅限于行使撤销权人的债权额的限度内无效,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债务人所为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并非无效行为,而待该行为被撤销后,其行为的效力溯及归于消灭。但是,经债务人同意债权人受领返还并以之清偿债权的,不在此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并应优先于债权的偿还。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那么债权人怎么正确的行使撤销权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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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代位权制度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以社会根本利益为统一标准,对现有法律之间,法律规定与法理的相互冲突以及法律未作规定的领域加以统一协调,以平衡各方利益。代位权制度的设置是为了平衡各方利益,达到交易安全的目的。它对债的相对性原则仅仅是突破绝不是否定,不能随意扩大适用范围,变更适用条件,如果滥用代位权制度,会发生严重干预他人合法利益的结果。因此,代位权制度不应超出债权的基本原则,不能背离债权的本质特性,特别是债权的平等性。那么债权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法律效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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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效力怎样的依请求权说和折衷说,诈害行为仅在共同保全的限度内、并在作为撤销权诉讼当事人的人与受益人或者转得人相对的关系上归于无效。这便是日本判例通说上所谓的“撤销的相对效力”。相反,撤销权诉讼判决的既判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因而属于绝对的效力。此处所谓“债权人的债权”,实即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而非全体债权人的债权,这样来看,对于“财的方面”,实行的是相对的效力。效果的归属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另外,债权人可通过执行程序使其债权受偿。那么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效力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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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那么民法典的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有什么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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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续经营、基业常青是绝大多数老板的梦想。但从商业史上看,大多数企业昙花一现,真正的百年企业并不多见。企业的寿命很难超过正常人的寿命。一方面政治、社会、经济等环境的急剧变化超出人的适应范围,所谓“人算不如天算”;另一方面企业接班人的挑选和培养异常困难,所谓“富不过三代”。 正因为培养困难,才更应该早做准备。 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创业的企业,现在大多数开始面临“接班人”的问题。但中国企业的发展史比较短,没有沉淀多少选择接班人的经验。 如何弥补这样的缺憾?只有将这样的“难题”交给专业的人做,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 举个栗子:大牛将股权卖给富贵,签约后未在30天内办理变更登记,之后大牛觉得卖亏了,遂反悔并主张合同未生效。 关于合同生效与报批义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该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此条规定是指决议和决定,并非协议。 (2008)开民初字第134号判决书的观点:未经登记并不能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无效,因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是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是市场部门为了便于管理,为满足公开查询目的所进行的股东信息登记。真正决定股东身份的并非登记行为,而是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以及股东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实质行为。所以大牛的主张不予成立。 那么如何防范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相关风险呢? 如果是卖方: 1.尽量约定先收钱,再办理变更登记; 2.约定自己只有配合义务; 3.不接受未及时配合办理登记过重的违约责任; 4.移交后及时办理登记; 5.约定买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的违约责任。 如果是买方: 1.尽量约定先登记后付款,或者分期付款(留较大尾款); 2.就卖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约定较重违约责任; 3.约定公司本身为登记的义务人且承担违约责任且与卖方承担连带责任(买方原因除外)。
案情:2024年2月4日,客户驾驶大型牵引车,在红绿灯几十米处,车速40多,对方是个二轮电动车,客户正常行使直行,和死者左侧的衣服挂到车尾后直接倒在路边了,没有发现出现交通事故,后交警打电话说客户的车存在可能性,死者患有尿毒症晚期,事故发生后6天死亡 焦点:交警对于事故未划分责任,本案是否应该赔偿呢?客户是否沟通逃逸呢? 结论:法院最终认定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按照50%承担赔偿责任,客户未认定为逃逸 一锤定音 •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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