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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荣律师 2022-06-28 242 人收看
民政部、外交部在1981年9月5日《关于涉外婚姻登记中有关无配偶证明的问题的复函》(民[1981]民78号)中指出:“外国人(旅游者除外),外籍华人以及华侨临时来华,申请与中国公民结婚者,应持本国(或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并经该国外交部认证和我使、领认证,民政部、外交部在1981年9月5日《关于涉外婚姻登记中有关无配偶证明的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外国人,外籍华人以及华侨临时来华,申请与中国公民结婚者,应持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并经该国外交部认证和我使、领认证,外国人外籍华人也可持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无配偶证明,外国人外籍华人也可持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无配偶证明,关于在涉外婚姻登记中应如何出具无配偶的证明,无上述证件,只是持本人在居住国的驻华使、领馆的宣誓(声明)书,我们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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