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业主停车权能否转让给租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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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的概念是什么?股权质押后能否转让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股权质押的概念是什么?股权质押后能否转让
内容:股权质押后能否转让成为股权质押后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如果股权出质所担保的债权无法实现,该股权可能会被拍卖用于抵债。所以,股权质押需订立书面合同,并且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需要到证券结算机构登记,未上市的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需要到审批机关办理审批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股权质押完成后,在解除质押前不能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那么股权质押的概念是什么?股权质押后能否转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2.10632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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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资格能否抛弃或转让
许瑞林律师
监护资格能否抛弃或转让
内容:监护资格能否抛弃或转让我国法律只规定了一般的监护人设立和丧失制度,没有明确监护权的抛弃或转让的规定,要完善我国的监护制度,使之尽量少发生纠纷,应当明确这样的抛弃或转让的限制。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由于不是直接以身份关系为基础,因此权利抛弃和转让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委托监护是指监护人委托他人代行监护的职责。也就是说,监护人不能依照委托监护的协议将监护人的资格转让给他人,他人也不能通过委托监护的协议来取得监护资格。那么监护资格能否抛弃或转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2.11169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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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能否单独转让婚后共有房屋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夫妻一方能否单独转让婚后共有房屋
内容:夫妻一方能否单独转让婚后共有房屋不能。我国《民法典》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规定,夫妻中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屋的行为应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所以夫妻一方不能单独出售其夫妻共有的房屋,若出售,则侵犯了另一方的共有财产权利,其行为属侵权行为。但是,我们也应注意到,在出卖夫妻共有的房屋,一般应由夫妻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但民间习惯上往往是由夫妻中一人出面签订合同。那么夫妻一方能否单独转让婚后共有房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2.11801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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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绿地能改为停车位出售吗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小区绿地能改为停车位出售吗
内容:所以说小区绿地能否改为停车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小区绿地本属全体业主共有故业委会或业主大会有权对小区绿地进行处分获或利用。如果业委会或业主大会同意将小区绿地改为停车位出售那么小区绿地在获得相关绿化管理部门批准后就可改为停车位出售否则不可以擅自改变绿地用途。那么小区绿地能改为停车位出售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2.10963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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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能否使用小区车位?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租客能否使用小区车位?
内容:最近一段时间,金女士家的租客购买了一辆小轿车,需要一个停车位。物业负责人告诉金女士,小区规划车位有限,只能租给业主,不能租给外来人员。金女士作为房主向物业要求承租车位,小区物业以不允许给租客出租车位的理由拒绝是不合理的。金女士承租车位后,在承租期间内转租给别人,小区物业是不能干涉的,如果金女士与物业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投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租客能否使用小区车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1.12.30896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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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能否由受让人作出?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债权转让能否由受让人作出?
内容:民法典债权转让能否由受让人作出民法典对债权转让由谁作出并没有规定,所以可以由受让人作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转让的特征1、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对已经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须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该无因性,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流转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让人的利益。那么债权转让能否由受让人作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2.09814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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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之间签的车位转让协议有效吗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个人之间签的车位转让协议有效吗
内容: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所以业主没买停车位没有全体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应该允许业主开车进小区停放。另外如果因为物业阻止导致业主无处停车或者被迫停在人行道上受有损失的比如车子停在外面被盗的业主损失较大可以在必要时去法院起诉处理。那么个人之间签的车位转让协议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3.02802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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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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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能否转让信托份额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委托人能否转让信托份额
内容:我国《信托法》中明确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那么委托人能否转让信托份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2.09928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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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能否代替业主维权?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业主委员会能否代替业主维权?
内容:2005年1月26 日,易鑫花园小区业主大会决议,授权易鑫花园业委会就开发商未按约定向全体业主移交“公用停车库”等设施事项起诉。综上,易鑫花园业委会认为,二被告将本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用停车库”改建为私家车库予以发售,属于擅自处分属于易鑫花园业委会的财产,既构成违约又侵犯了易鑫花园业委会的财产所有权。据此,易鑫花园业委会有权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为保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免受不法侵害,易鑫花园业委会现依法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易鑫花园业委会赔偿损失609050元。那么业主委员会能否代替业主维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1.12.30424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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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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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在合伙企业的股权能否转让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婚时一方在合伙企业的股权能否转让
内容: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诊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如果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设立合伙企业,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之间对该出资以及因该出资而产生的收益有共同的处分权。应当注意一方为逃避责任而转移合伙企业财产或者与其他合伙人串通转移合伙企业财产的情况,如果发现,应当按照妨碍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处理。那么离婚时一方在合伙企业的股权能否转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2.11602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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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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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债务能否转让 债权债务转让后债务谁来承担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公司债权债务能否转让 债权债务转让后债务谁来承担
内容: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应收账款是伴随企业的销售行为发生而形成的一项债权,以债权抵消债务,可以理解为债权转让。但是通常在股权转让时会对债务情况进行调查,并据此约定债务的承担,股权转让时依据净资产转让,否则由原股东对未披露的债务进行担保。那么公司债权债务能否转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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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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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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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小区停车被刮了物业需要负责任吗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业主在小区停车被刮了物业需要负责任吗
内容:收取停车费后物业公司是根据之间形成的合同关系履行义务的。此外,还要看双方是否有过错,比如车主是否在指定的位置停车等;2、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由于没有尽到合同约定的管理义务导致车辆被刮擦,应负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业主在小区停车被刮了物业需要负责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4.288309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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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拖欠房租房主能否强行清退房屋呢
陈宗琼律师
租客拖欠房租房主能否强行清退房屋呢
内容: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房客拖欠房东房租的,法院认为房东无权留置房客财物,也不应损坏房客的财物;房东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如向法院起诉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那么租客拖欠房租房主能否强行清退房屋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2.091039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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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权能否转让?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股权质押权能否转让?
内容: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所以,股权质押需订立书面合同,并且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股权质押完成后,在解除质押前不能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股权质押设立后,债权人取得质权,也取得了在债务人按期未履行债务时,对质押股权具有优先受偿权。那么股权质押权能否转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2.10919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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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能否转让?有哪些相关内容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股权质押能否转让?有哪些相关内容
内容: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将自己的股权部分或全部有偿或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属于股东自己处分自己的财产的行为。所以,股权质押需订立书面合同,并且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股权质押完成后,在解除质押前不能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那么股权质押能否转让?有哪些相关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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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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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不是终点,而是企业进化的新起点。 现有团队中,谁具备“上车”潜力? 你的文化机制能否吸引并留住“对的人”? 若答案尚不清晰,此刻就与我们联系。 所有基业长青的故事,都始于一个未雨绸缪的现在。北京大律学苑 392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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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结构缺陷”,拖垮你的十年心血 核心团队离职,你的企业能否正常运转? 税务稽查上门,你的账目能否经得起考验? 明天你要退出,你的企业估值能否最大化? 如果答案不确定,你的企业正站在悬崖边。 大律云企业发展团队,专注企业发展安全,提供财商法税综合服务,联系我们,提前规划结构,让你的企业在行业寒冬中逆势增长。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45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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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们只想着“降本增效”,可是如何实现“降本增效”?有哪些方法呢? 资产剥离指企业通过出售、分拆、关闭或转让部分非核心资产有效帮助企业“瘦身健体”,实现降本增效。但需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剥离策略,才能最大化价值。如果您也有以上困扰,请联系我们,作为专为企业发展服务的专业团队,针对您企业特有问题针对性的出具解决方案,欢迎咨询!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13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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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经商议合伙干工程, 由于合作期间分歧较大,两人退股, 导致后期发包人拒绝支付工程款, 869万欠款该如何快速要回? 三人商议合伙干工程 2017年,工程公司(化名)经招投标取得某县区交通运输扶贫“建养一体化”工程的施工。 经由市政建设公司(化名)的法定代表人及胡先生与工程公司商谈一致,将工程中的其中五个标段的施工进行转包。 胡先生与沈某、孙某三人经过协商,由胡先生和孙某负责出资,沈某负责承接工程,三人共同承包该标段的工程施工,以市政建设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于2017年6月20日正式开始施工。 由胡先生与孙某负责现场项目施工管理,组织人力、机械设备、原材料等,并在现场临时搭建混凝土搅拌站,对上述标段进行实际施工。 两人退股导致工程款拖延 2017年7月9日,沈某、孙某与胡先生共同补签《项目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合作承包施工范围、股份比例、工程管理责任及分工、资金、财务管理等内容。 2018年11月4日,市政建设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工程内容、工程地点、工期、定价方式、工程款支付等。 2019年1月16日,因沈某、孙某与胡先生在合作期间出现分歧,故沈某、孙某退出合作,由胡先生继续施工,各方签订合同一份,由胡先生支付沈某、孙某相应股份转让款,承接的上述工程由胡先生继续施工。 2019年12月31日,胡先生按期完成上述所有工程的施工义务,并交付业主使用至今。市政建设公司与工程公司已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还剩余约869万元工程款一直拖延支付。 申请仲裁要回全部款项 2020年—2023年间,胡先生无数次与多个合作方沟通时,产生了严重的分歧与矛盾,所以款项一拖再拖,一直未解决工程款纠纷。 于是在2023年6月,胡先生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天用律师帮助胡先生梳理了案情,指导收集证据,包括合同、施工情况记录、合作协议书、结算会议纪要等全面的证据资料。 资料准备齐全后向北京仲裁委申请仲裁,由两位资深的天用律师参与出庭。庭审中,天用律师对全面的证据进行观点论述,对被拖欠的工程款据理力争,得到了仲裁院的认可与支持。 经合议,仲裁庭裁决如下: 1、工程公司向胡先生支付工程款869万元; 2、本案支出的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和律师费全部由工程公司承担; 3、本案仲裁费由胡先生承担20%,由工程公司承担 80%。 经过天用律师的不懈努力,胡先生的全部诉求达成,胡先生对天用律师的专业能力非常认可,特意送来一面锦旗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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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审计能否拿到工程款?项目已经交付使用几年了,审计一直没有完成,那不审计能否拿到全部的工程款呢?讲一个案例啊,一个分包单位在总包那里分包了一个土方的一个工程,分包合同在约定的工程款以业主与总包单位审计的价格为准,也就是说审计完成后,分包单位就可以拿钱。那项目呢,是在2014年底呢,就已经竣工验收,并且已经交付使用了。然而总包单位啊,却拒绝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尾款,原因也很简单,业主的审计没有完成,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不具备付款条件,分包单位忍无可忍就把总包告上了法庭。最高人民法院是这样认为的,第一,项目在2014年底呢,就已经交付使用了,如果一直没有审计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既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也有失公允,第二,审计只是确认工程款的途径之一。法院通过鉴定。
确定的工程价款也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直接确定总造价。第三,总包单位一直消极的推动项目的结算和审计工作,有过错要担责,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工程不需要审计,依据鉴定结论直接支付工程款。你有没有遇到过类似这样的一个问题呢?评论区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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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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