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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交通事故认定机制存在有哪些问题及解决途径包括什么

张嘉娱律师2022.01.27941人阅读
导读:

我国每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数以十万起其中绝大部分案件要经过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新交法颁布之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那么当前交通事故认定机制存在有哪些问题及解决途径包括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每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数以十万起其中绝大部分案件要经过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新交法颁布之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关于当前交通事故认定机制存在有哪些问题及解决途径包括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无论是构成交通肇事还是仅仅民事赔偿的份额分担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整个事故的处理中都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制却一直为理论界所质疑司法实践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以及其是否具有可诉性争论激烈难以形成一致意见。新交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具有可诉性仍然没有予以规定同时新交法又取消了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从而造成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既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事故当事者往往来回奔波于法院和交警部门却告状无门从而抱怨不断。理论界对事故处理机制的质疑也有增无减。在本文中首先详细阐述了我国当前交通事故处理机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了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接着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进行深入剖析在此基础上笔者比较了国内学者提出的解决方案最后提出了笔者认为在我国比较切实可行而又能彻底解决问题的设计方案。

我国每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数以十万起其中绝大部分案件要经过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论是作为交通肇事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还是作为民事案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都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制却一直为理论界所质疑司法实践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以及其是否具有可诉性难以正确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新交法)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使用其用意是对多年的质疑和冲突给出一个正确的答案但是新交法施行一年多来理论界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制的质疑有增无减事故当事者也抱怨不断当前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制真的存在问题吗?笔者拟就肤浅的思考参加探讨以求共鸣。

一、我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当事人若不服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他有几种手段可以救济?

(一)当事人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可以以交警部门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呢?新交法对此仍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1992年12月1日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即法发(1992)39号文)的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法发(1992)39号未违背2000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的精神④应仍然有效。根据法发(1992)39号文第四条的规定若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可以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议呢?

在新交法颁布之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在新交法颁布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失效新交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该法将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仅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取消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关于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规定。按此规定即使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也就无权申请行政复议。

通过以上(一)、(二)分析可知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在新交法颁布后当事人亦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现在当事人能采取的救济途径只能是在就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要求法院对确有错误的事故责任认定不予采信或予以纠正或者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对确有错误的事故责任认定不予采信。这样一来问题就产生了仅仅通过这个途径当事人的权利真的能得到保障吗?

问题一仅仅让作为非专业机构的法院和没有这方面专业知识的法官作为纠正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的唯一途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项十分复杂、细致的工作是有很强的政策性、技术性和法律性的。如责任认定过程中的所涉及的路况安全工程鉴定、车况技术鉴定、痕迹鉴定、车速鉴定、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等等一系列专业技术鉴定都无不表明责任认定工作的技术性、复杂性和法律性等特征虽然说法院是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法官并非万能他们尽管应该都是精通法律的专家但是他们并不是研究交通事故方面的专家完全寄希望于不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官来推翻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这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来说无论如何应该都是不够的!

问题二当事人在就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让当事人举证证明推翻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对当事人来说是否公平?

现场的勘验、检查对证人的调查等方面的证据均掌握在交警部门的手中要求当事人自己去搜寻足够的相反的证据来推翻作为国家机关的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谈何容易?而且公安机关一旦认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话该责任人都已经被公安机关拘留、关押其就没有机会去收集证据更谈不上推翻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了这对当事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问题三如果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认定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负全部责任的一方能否按照最高的司法解释在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推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呢?

根据1992年最高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通知当事人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同时审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合理性。但是如果当事人被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话其不可能要求其他人赔偿即其找不到适格的被告所以也无法就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更谈不上在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要求法院推翻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其唯一能做的就是等待对方当事人提起赔偿的民事诉讼的同时要求法院不采信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在对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之前其责任将一直处在不定状态而找不到任何其它救济途径。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多证据可能无法取得这对被认定负全部责任的事故当事者要推翻事故责任认定变得越来越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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