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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由谁来返还彩礼?

张芸律师2022.01.30126人阅读
导读:

嗣后,原告一家对被告阿某某表示满意,并初步同意阿某某提出要给其家人5.6万元安家费的要求。原告经寻找未果,遂以偿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楚某给付5.6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被告拉某某同阿某某出走后,被告李某一家寻找未果,曾于2010年12月20日向派出所报案称被拉某某骗取彩礼5.4万元。案情经公安汉台分局研究后认为拉某某与李某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所使用身份信息真实有效,认定婚姻诈骗要件不足,故未予立案侦查。另派出所未接到原告袁某报警记录。故该5.6万元应为《婚姻法》所规定的彩礼性质,本案案由宜为婚约财产纠纷。那么本案应由谁来返还彩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嗣后,原告一家对被告阿某某表示满意,并初步同意阿某某提出要给其家人5.6万元安家费的要求。原告经寻找未果,遂以偿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楚某给付5.6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被告拉某某同阿某某出走后,被告李某一家寻找未果,曾于2010年12月20日向派出所报案称被拉某某骗取彩礼5.4万元。案情经公安汉台分局研究后认为拉某某与李某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所使用身份信息真实有效,认定婚姻诈骗要件不足,故未予立案侦查。另派出所未接到原告袁某报警记录。故该5.6万元应为《婚姻法》所规定的彩礼性质,本案案由宜为婚约财产纠纷。关于本案应由谁来返还彩礼?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简介】

原告袁某诉称,2010年11月8日,被告李某、楚某向其借款5.6万元,并亲手执笔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其多次向被告索要,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无奈之下只好持借条提起民间借贷之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5.6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辩称,借条是其本人所写,但事情并非单纯借贷关系。2010年底,原告妻子到被告家托被告给其儿子介绍对象,后几经周折被告通过邻村一人给原告儿子介绍一四川籍女子阿某某。原告一家看到该女子后都满意,也都同意该女子要求给她5.6万元彩礼。原告于2010年11月8日将5万余元彩礼带到被告家,并叫被告担保此事。被告本不同意,但因被告当天喝了酒,又在原告妻子再三催促下糊里糊涂地按原告夫妻的要求写了该借条,谁也没料到这个川籍女子是骗婚的,拿了钱就跑了。被告儿子也被骗走近5万元。被告确实没用这笔钱,没有理由偿还原告所诉请的5.6万元。

被告楚某辩称,我同丈夫好心给原告儿子介绍对象,现如今自己儿子也被骗了近5万元彩礼,自己一家也是受害人。都是骗婚的把钱拿走了,希望能将骗婚的抓到,这样钱也能归还原告一家。被告夫妇没有理由也没有能力给原告还5.6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袁某(男)与被告李某(男)、楚某(女)系汉台区同镇农民,因故相熟。2010年10月一天,原告家人与被告楚某偶遇时谈及给原告儿子介绍对象事宜。被告楚某将此事告知其新过门的儿媳拉某某(四川喜德县彝族农民)后,拉某某提出自己表妹阿某某(四川冕宁县彝族农民)尚未婚嫁。被告李某、楚某遂告知原告家人,并安排原告一家与被告阿某某见面。嗣后,原告一家对被告阿某某表示满意,并初步同意阿某某提出要给其家人5.6万元安家费的要求。2010年11月8日在被告李某家中,原告因未见过阿某某家人,便提出让被告李某书写5.6万元的借条来担保此事。被告李某在清点完5.6万元后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到袁某现金5.6万元,伍万陆仟元整,具借人:李某、楚某。并在借条两处加盖李某私人印章,借款人签名均为李某所签。被告楚某在场未提出异议。次日上午10时许,被告楚某、拉某某、阿某某及楚某之子李某甲一同在镇邮政储蓄银行以拉某某名义将5万元汇至四川省喜德县其胞兄拉某某甲名下账户,其余6000元被告李某、楚某自行留存。被告阿某某随后在原告家生活约一周时间左右,以同被告拉某某一起到镇上给老家邮寄物品为由外出后下落不明。原告经寻找未果,遂以偿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楚某给付5.6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诉讼中为查清事实,法院依职权公告通知拉某某、拉某某甲、阿某某参与诉讼。

另查明,汇入被告拉某某甲名下5万元由拉某某甲随后在四川省喜德县邮政银行ATM机分12次提现。

再查明,被告李某、楚某之子李某甲经人介绍认识被告拉某某谈婚,后两家人在四川省喜德县城一饭店见面订婚,并于2010年10月2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被告拉某某同阿某某出走后,被告李某一家寻找未果,曾于2010年12月20日向派出所报案称被拉某某骗取彩礼5.4万元。案情经公安汉台分局研究后认为拉某某与李某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所使用身份信息真实有效,认定婚姻诈骗要件不足,故未予立案侦查。另派出所未接到原告袁某报警记录。

【审判】

汉台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5.6万元现金是否为借款以及四被告在原告5.6万元给付过程中的行为性质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5.6万元现金问题。通过业已查明的事实,原告在为其子物色对象过程中,被告李某、楚某及其儿媳拉某某介绍的谈婚对象阿某某提出需要5.6万元安家费,原告为促成儿子婚事而同意给付。故该5.6万元应为《婚姻法》所规定的彩礼性质,本案案由宜为婚约财产纠纷。原告持有李某出具的5.6万元借条要求返还借款,仅有形式要件,无借款之实,故对其返还借款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行为性质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本案所涉5.6万元作为原告商谈其子婚事过程中所给付的彩礼,因被告阿某某最终并未与原告之子登记结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其应该在收取的5万元范围内向原告返还。被告拉某某以阿某某亲属身份作为谈婚过程的介绍人之一,且鉴于彩礼款项汇至其兄被告拉某某甲账户,并由拉某某甲取现这一事实,故应由被告拉某某、拉某某甲承担连带返还责任。被告李某、楚某作为介绍人为实现通过促成婚事获取介绍费6000元的目的,在未对阿某某家庭真实情况有足够了解情况下,便以自己给付儿媳拉某某父母5.4万元后双方登记结婚的陈述以及书写借据的方式增进原告信任。在基于原告信任管控5.6万元后,又草率将其中5万元转移由阿某某占有致使原告人财两空,未尽到因其先行行为而负有的善意管理人注意义务,故应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其通过介绍对象借机获利亦属不当,所占有6000元应予返还。另根据婚姻自由的法律精神,婚姻应建立在感情基础上。而原告袁某为促成其子婚事,在对阿某某个人及家庭情况未充分了解下,便急于以给付大额彩礼为代价敲定结婚事宜,疏于注意,应对自身彩礼损失承担相应风险。遂判决如下:一、被告阿某某、拉某某、拉某某甲返还原告袁某彩礼5万元。二、被告李某、楚某对上述5万元按30%比例即在1.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返还责任(被告李某、楚某给付后有权向被告阿某某、拉某某、拉某某甲追偿)。三、被告李某、楚某返还占有原告的6000元。以上金钱给付项目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分析】

一、本案是否为民间借贷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是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引发的纠纷。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之规定,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不仅需要双方达成借贷合意,还要求有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的行为。本案原告袁某持借条起诉被告李某、楚某夫妇归还借款5.6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11]42号)中的相关规定:民事案件案由应当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故本案案由在立案时应定为民间借贷纠纷。通过庭审查明,经原告家人嘱托,二被告与其儿媳被告拉某某为原告之子介绍婚恋对象被告阿某某,双方见面后,原告一家人同意被告阿某某要求给其家人5.6万元安家费而将5.6万元给付给婚介人之一被告李某,被告李某应原告要求出具借条并署名李某、楚某,因原告与被告李某、楚某并未达成借贷合意、产生借贷行为,故原告诉请被告李某、楚某返还借款5.6万元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虽然我国《婚姻法》第3条明文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受我国传统封建社会旧礼制中聘娶婚制度的影响,民间谈婚论嫁习俗中普遍存在男方向女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财物即彩礼,作为缔结婚约、登记结婚的前提条件,故该5.6万元属于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下简称司解(二)]第10条所规定的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我国《婚姻法》未规定婚约,婚约当事人可自行解除婚约,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对方对解除婚约有异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根据该第10条规定,如存在(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之一的,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依法应当予以支持。本案原告起诉婚介人李某、楚某夫妇名为要求返还借款5.6万元,实际则是要求返还彩礼5.6万元,故本案案由应当根据庭审查明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变更为婚约财产纠纷。因阿某某系婚约当事人,拉某某系婚介人之一,彩礼5万元是以拉某某名义汇至其兄拉某某甲银行账户名下,且由其兄实际提取,故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三人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二、各被告的行为性质及法律责任

被告阿某某经被告李某、楚某、拉某某介绍与原告之子谈婚,其在双方见面时提出给其家人5.6万元安家费,原告将5.6万元现金交给婚介人之一被告李某,次日上午,其与被告拉某某及楚氏母子一同在银行以拉某某名义将5万元汇至拉某某之兄拉某某甲账户上,因原告与被告李某、楚某均信任被告拉某某称其与被告阿某某系表姐妹关系,故该汇款行为证实被告阿某某已收取彩礼5万元。但其仅在原告家生活约一周时间后即与被告拉某某借故外出下落不明,显然是单方解除婚约行为,因其并未与原告之子办理结婚登记,故依据司解(二)第10条之第1项规定,其负有返还彩礼5万元之义务。因被告拉某某并非婚约当事人,其将原告袁某给付给被告阿某某的彩礼5万元以其名义汇至其兄拉某某甲名下,并由其兄实际提取,事后又与被告阿某某一同借故外出下落不明,这一系列不当行为没有合法根据,其取得的不当利益给原告袁某带来经济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第92条之规定,已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当由被告拉某某、阿某某、拉某某甲连带将该不当利益5万元返还给受损失人原告袁某。

被告李某、楚某夫妇受原告家人嘱托,如其所言好心为原告之子介绍对象,其自行从彩礼中留存6000元的行为是否恰当、合法呢?其在听信新过门儿媳被告拉某某之言,将被告阿某某介绍给原告之子相识谈婚,不料之后二被告一同借故外出下落不明,最终致两家人财两空的事件中是否有法律责任呢?俗话说:天上无云不下雨,地上无媒不成姻。虽然民间有谢媒礼风俗,况且答谢婚姻介绍人也是人之常情,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之规定,说媒行为也要符合日常情理标准,否则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原告袁某与被告李某、楚某并未约定谢媒红包数额,且二被告未经原告袁某同意即自行从彩礼中留存6000元,违背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原则,显然不当。二被告之子李某甲与被告拉某某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中,两家相隔跨省千里且素未谋面,因民族、成长环境不同必然会产生生活习惯、性格差异,但其与被告拉某某两家人仅在四川省喜德县一饭店见面、给付拉某某娘家彩礼5.4万元后便登记结婚,可以说这本是一桩草率婚姻,二被告及其子李某甲本身对被告拉某某及其家庭的了解都不够充分,但二被告却将给原告之子介绍婚恋对象的信息告知被告拉某某,仅听凭拉某某之言,在未对被告阿某某及其家庭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便将其介绍给原告之子谈婚,并以自家娶儿媳妇拉某某给付其娘家彩礼5.4万元及应原告袁某要求,在其并未向原告借款5.6万元的情况下,违背事实、不计后果地书写借条,被告楚某在场亦未提出异议或阻拦的行为来增进原告袁某的信任,进而使原告在内心确信下将彩礼5.6万元交由被告李某掌管。其于次日上午又草率将其中5万元转移给被告阿某某占有,最终导致两家均人财两空,其荒唐行为明显违背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袁某6000元,否则即构成不当得利;并且因其荒唐说媒言行,未妥善尽到最起码的善良注意义务的先行行为而导致原告袁某彩礼5万元的损失承担一定范围内的连带赔偿责任。其给付后有权依法向被告拉某某、阿某某、拉某某甲追偿。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之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应当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原告袁某作为成年人,应深知婚姻大事非儿戏,其家人委托二被告为其子介绍婚恋对象,在一般人看来二被告之子与被告拉某某的婚姻本就是草率行事,何况新中国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婚姻法》颁行于1950年,自那时起男女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的观念便深入人心,而原告袁某却盲目听信二被告的荒唐言行,在其家人仅与被告阿某某一面之缘的情况下便同样草率给付大额彩礼来敲定其子结婚事宜,并未考虑两人是否真心相爱、性格是否相合、女方是否身体健康等因素,完全照搬旧时代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盲婚哑嫁陋习,其应当因自身草率、大意、盲从的过错行为而自行承担人财两空后果的风险,故应减轻被告李某、楚某对彩礼5万元在一定范围内的连带返还责任。生效民事裁判文书判处由被告李某、楚某对5万元按30%比例范围内承担连带返还责任是适当的。至于被告拉某某在与李某甲闪婚后便借故外出下落不明,其情形符合《解释(二)》第10条规定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李某甲或被告李某、楚某可持给付彩礼5.4万元的相关证据起诉请求被告拉某某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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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彩礼的情形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彩礼的情形

    内容:”由此可见,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当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之一,否则,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从本案来看,马锋与刘芳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马锋要求返还彩礼很显然不符合上述第一、第二种情形,且其未举证证实符合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第三种情形,而“婚后同居时间不长”又并不属于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因此,法院判决驳回马锋要求刘芳退还礼金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那么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彩礼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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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应由谁来返还彩礼?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本案应由谁来返还彩礼?

    内容:嗣后,原告一家对被告阿某某表示满意,并初步同意阿某某提出要给其家人5.6万元安家费的要求。原告经寻找未果,遂以偿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楚某给付5.6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被告拉某某同阿某某出走后,被告李某一家寻找未果,曾于2010年12月20日向派出所报案称被拉某某骗取彩礼5.4万元。案情经公安汉台分局研究后认为拉某某与李某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所使用身份信息真实有效,认定婚姻诈骗要件不足,故未予立案侦查。另派出所未接到原告袁某报警记录。故该5.6万元应为《婚姻法》所规定的彩礼性质,本案案由宜为婚约财产纠纷。那么本案应由谁来返还彩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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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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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约解除返还彩礼案被告方代理词怎么写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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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婚约解除返还彩礼案被告方代理词怎么写

    内容:婚约解除返还彩礼案被告方代理词怎么写代理词审判长:内蒙古**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指派我作为他们的代理人。本案的事实是,被告并未向原告索要任何彩礼,也未接到原告给付的所谓的彩礼。原被告双方共有两个介绍人,而原告在庭审中仅提供了其一方面介绍人的证人证言,该证人不能说清“彩礼”的给付时间、过程、及具体钱数,庭审时均以不太清楚了、记不清楚了等话来陈述其所证明的事实,且该证人与原告系亲属关系,故该证人证言法庭不应予以采信。现原告提出解除婚约并要求被告返还没有收到了彩礼及返还给原告所谓的5万元购房款,原告此举对被告来说是一种极大的打击。那么婚约解除返还彩礼案被告方代理词怎么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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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中彩礼能否返还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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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案例中彩礼能否返还

    内容:李某遂提出要求刘某返还彩礼11000元,并抚养女儿的诉讼请求。刘某辩称,彩礼大多已用于购买结婚所需物品及举办婚宴,不同意返还。并要求分割其和李某在结婚过程中收到的礼金6000元。分岐焦点——本案的彩礼能否返还对于本案的彩礼能否返还有两种意见。另一种意见认为,给付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前提条件,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便同居生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彩礼应酌情予以返还。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刘某返还原告李某彩礼4000元及嫁妆。那么案例中彩礼能否返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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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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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离婚后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内容:我国古代结婚程序中有“六礼”之说。这“六礼”分别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现在所说的“彩礼”相当于古礼中的“纳征”,是“六礼”必不可少的一礼。娶媳妇男方要送彩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之一,依习俗通称,彩礼是婚前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一份礼金或财产。本案是一起有关彩礼及离婚时对彩礼如何认定的案件,这种案件在我国广大地区特别是农村男女离婚案件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那么离婚后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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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前的彩礼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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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宗琼

    婚前的彩礼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内容:小美与大纲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准备结婚,小美的父母向大纲家要了一份彩礼。后来两人因为感情不和分手,大纲要求返还自己父母送给小美的彩礼。本案中,大纲给小美的彩礼,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该是要返还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那么婚前的彩礼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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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彩礼应否返还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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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本案彩礼应否返还

    内容:本案彩礼应否返还案情简介:2003年,原告经媒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被告认为双方已共同生活三年有余,且分开原因不在被告,所收彩礼大部分用于共同生活为由,不同意返还。基于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给付,原则上是不予返还的。依据该规定,本案似乎完全符合彩礼返还的条件。因此,本案并不符合彩礼返还的条件,不能机械适用该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而应追溯至立法本意,个案裁量,对于原告该项请求依法不应支持。那么本案彩礼应否返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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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未婚同居彩礼可酌情返还

    内容:同居期间,崔某致冉某3次怀孕、3次人流。婚姻关系不成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予以返还。本案系未婚同居,从字面上看,难以对彩礼返还问题作出准确的判断,须对本条进行具体剖析。未婚同居与已婚共同生活从生活的实质上看并无多大差别,在彩礼返还上当然也应一样。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看,收受彩礼一方原则上是女性,未婚同居对女性各方面均有影响,特别是身心、名誉等方面。所酌之情应为同居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一方或双方过错程度、彩礼在同居期间共同消费情况等等。本案系未婚同居,彩礼可酌情返还,以不超过50%为宜。那么未婚同居彩礼可酌情返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1.30721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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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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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人反目对簿公堂索彩礼 法院判决应酌情返还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新人反目对簿公堂索彩礼 法院判决应酌情返还

    内容:订立婚约时二人感情深厚,解除婚约后却因彩礼对簿公堂。6月24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被告小杨(女)返还小张订金及财物近二万元。去年6月,小张经别人介绍认识了小杨,很快双方就确定了恋爱关系。随着两人关系的逐步发展,根据当地风俗,小张付给了小杨彩礼11000元,并送给其金戒指、金项链等,价值8000余元。随后,小张多次托人向小杨索要彩礼,都被拒绝。无奈之下,小张一纸诉状将小杨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张和小杨订立的婚约未依法登记,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所附的条件未成就,因此赠与行为尚未生效,原告小张要求被告小杨返还财物,应酌情返还。那么新人反目对簿公堂索彩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2021.12.24781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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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除同居关系彩礼要返还吗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解除同居关系彩礼要返还吗

    内容:本案中,彩礼返还能否适用第一种情形关键在于对夫妻关系的认定。丁某没有达到建立夫妻关系的目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那么解除同居关系彩礼要返还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1.301010人收看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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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金支付彩礼对方不承认怎么要求返还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现金支付彩礼对方不承认怎么要求返还

    内容:综上所述,法院认定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双方事前协商彩礼为68000元,后陈某母亲陆续从银行取款,事后刘某又默认支付彩礼的事实,关于争议焦点2,陈某与刘某虽然举办了结婚仪式,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陈某有权要求返还彩礼,现陈某、刘某两人已分手,双方为返还彩礼、嫁妆等问题产生争议,关于争议焦点1,陈某提交了陈某父母微信聊天记录、陈某与刘某的录音等证据,陈某父母微信聊天记录发生在2021年3月,可以证明双方协商确定彩礼为6.8万元,但当时未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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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18338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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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出解除婚约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提出解除婚约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内容:市民李先生:2020年年初,我与孙某经人介绍相识,相处后不久即商谈结婚事宜。2020年6月,我的母亲将彩礼6万元送至孙某家交给其父亲,双方商定结婚的日子。根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本案中,李先生还未与孙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上述法律第一款,因此不管哪方先提出解除婚约都可以要求收受方返还彩礼的。那么提出解除婚约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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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30300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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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彩礼可以根据两边规定要求返还吗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彩礼可以根据两边规定要求返还吗

    内容:李某虽然有些顾虑,但由于对张某比较满意,还是同意了张某的要求。为了让李某和介绍人放心,张某主动提出签署一份彩礼返还协议。结婚两个月后,张某即向法院起诉离婚,李某也表示同意离婚。李某称,结婚两个月以来,二人虽共同生活,但是张某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和自己亲近,二人从未行夫妻之实。张某认为,彩礼返还协议对婚姻这种人身关系进行了约定,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协议应属无效。同时,本案不符合法律关于彩礼返还的情形,因此,彩礼不应当返还。最后,法院判决张某应返还李某彩礼50万元。那么彩礼可以根据两边规定要求返还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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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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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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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没有领取结婚证是需要返还彩礼的,但是你们已经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也育有一子不用全部返还。小孩的抚养权你可以要求归你抚养,对方支付抚养费。
  • 案例中彩礼是否返还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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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案例中彩礼是否返还

    内容:李某遂提出要求刘某返还彩礼11000元,并抚养女儿的诉讼请求。刘某辩称,彩礼大多已用于购买结婚所需物品及举办婚宴,不同意返还。并要求分割其和李某在结婚过程中收到的礼金6000元。分岐焦点本案的彩礼能否返还对于本案的彩礼能否返还有两种意见。另一种意见认为,给付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前提条件,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便同居生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彩礼应酌情予以返还。案中涉及的彩礼问题,在农村确实存在为缔结婚姻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这些所谓的彩礼具有非自愿性和附条件性。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刘某返还原告李某彩礼4000元及嫁妆。那么案例中彩礼是否返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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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1611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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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返还彩礼纠纷女方退婚不退彩礼怎么办(返还彩礼起诉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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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返还彩礼纠纷女方退婚不退彩礼怎么办(返还彩礼起诉状)

    内容: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如果双方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如果双方已结婚但未共同生活的,或者男方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离婚后女方应返还彩礼,实践中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如果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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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23591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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