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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一方亡故另一方是否有继承权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1.30139人阅读
导读: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经审理认为,上官某与姜某系同居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双方同居关系应予解除;对同居期间共有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上官某依法享有一半所有权,但由于这些财产的不可分割的性质,判令家具、电器、其他生活日用品以及摩托车归上官某所有,由上官某一次性给付姜某的父母人民币3万元;上官某与姜某系关系,依照法律规定,上官某对姜某的财产不享有继承权。那么同居关系一方亡故另一方是否有继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经审理认为,上官某与姜某系同居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双方同居关系应予解除;对同居期间共有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上官某依法享有一半所有权,但由于这些财产的不可分割的性质,判令家具、电器、其他生活日用品以及摩托车归上官某所有,由上官某一次性给付姜某的父母人民币3万元;上官某与姜某系关系,依照法律规定,上官某对姜某的财产不享有继承权。关于同居关系一方亡故另一方是否有继承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同居关系一方亡故另一方是否有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6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财产的,如认定为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基本案情

2002年,南方人姜某(男)与北方人上官某(女)经同事介绍相识并相恋。交往了一段时间后,两人感觉彼此已经熟悉,遂决定分头回老家农村向双方父母提出的意愿。不料,双方父母以南北方生活习惯差异较大,结婚后两人难以共同生活为由,一致反对这桩亲事。姜某与上官某气愤之下,不顾家长的极力反对和干涉,回到工作地后,于2003年五一节,毅然决然地举行了公开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只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

共同生活期间,姜某和上官某共同出资添置了家具、电器、其他生活日用品以及摩托车等生活物品。2004年五一节,两人“结婚”一周年之际,双方共同协商约定外出旅游。然而不幸发生了,“丈夫”姜某途中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妻子”上官某悲痛欲绝,立即打电话通知姜某老家的父母。父母闻讯赶到姜某与上官某的住处,与上官某发生激烈冲突,并将上官某赶出门。上官某万分委屈,觉得“公婆”先是阻挠自己与“丈夫”结婚,后又将自己赶出家门,实属无理取闹,于是决定回家与“公婆”商量善后事宜。岂料,“公婆”不仅不理会自己,反而变本加厉,企图将自己与“丈夫”辛辛苦苦创下的家业据为己有。上官某多次协商未果后,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公婆”归还自己的财产,并要求继承“丈夫”的财产。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经审理认为,上官某与姜某系同居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双方同居关系应予解除;对同居期间共有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上官某依法享有一半所有权,但由于这些财产的不可分割的性质,判令家具、电器、其他生活日用品以及摩托车归上官某所有,由上官某一次性给付姜某的父母人民币3万元;上官某与姜某系关系,依照法律规定,上官某对姜某的财产不享有继承权。

分析

首先,本案解决的问题是姜某与上官某之间的关系的认定。《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这一条文告诉我们,结婚必须登记,而本案中,姜某和上官某只是举行了民间意义上的婚礼,但实际上并没有结婚所必须的要件——进行结婚登记。所以,姜某与上官某之间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1994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条例的通知》:"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两人共同生活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的2003年,所以,法院只能认定两人之间在法律上是同居关系。

其次,对于由同居关系引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因此,姜某和上官某对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

最后,对于继承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6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在本案中,姜某和上官某的同居是在2003年,明显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因此上官某不适用事实婚姻关系关于继承权的规定,而应适用同居关系关于继承权的规定。那么,有关同居关系的继承权的规定又是什么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财产的,如认定为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继承法》又是如何规定的呢?《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在本案中,姜某和上官某在共同生活中的确有一种相互扶助的关系,但是,上官某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所以,法院判令上官某没有继承权也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宣判,对姜某和上官某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在实行分割时,由于该财产多为不能分割或分割有损其价值的物品,故判令家具、电器、其他生活日用品以及摩托车归上官某所有,由上官某一次性给付姜某的父母人民币3万元。适用法律是正确的。“现在没有一项官方统计能说明中国有多少人在同居。对于享受其中的年轻人来说,同居的感觉是天堂,对于深受其害的人来说,它却是地狱。唯一可以肯定的是,流行于全球的同居现象,是最脆弱的两性关系。”面对记者,中华女子学院教授、中国研究会理事罗*兰直言不讳地说。

律师随感

随着观念的开放,现今社会中同居现象已比较普遍。它在给广大青年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当事人带来了危害。主要有以下几点:1.严重影响结婚登记制度的贯彻执行,损害婚姻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2.给不法分子制造了可乘之机,助长了早婚、包办买卖婚姻、重婚、拐卖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滋生和蔓延。3.损害了同居当事人的身心健康,影响了优生优育。4.最重要的是,非法同居关系缺乏法律保障和约束,当发生“离婚”或一方死亡时,容易引起、财产分割、承担等问题的纠纷。处理这类纠纷如何适用法律,较难把握,不利于对当事人特别是妇女、子女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本案中的情形,正是同居带来危害的一个典型案例。因此,同居害人又害己,请在热恋中的人们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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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除同居关系可以要求另一方承担子女抚养费吗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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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解除同居关系可以要求另一方承担子女抚养费吗

    内容:实际上还是以协商为主,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索要孩子抚养费,如果不成,则可以向法院起诉索要孩子抚养费。一般来说,有同居关系的双方需要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就解除同居关系,并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做出裁决。所以,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应当解决子女抚养问题,遵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各自承担抚养费,并按照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支付孩子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那么解除同居关系可以要求另一方承担子女抚养费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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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婚同居关系子女是否需要给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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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未婚同居关系子女是否需要给抚养费

    内容:《婚姻法》还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综上,是否登记结婚,与孩子抚养没有关系。一方抚养孩子的,另一方要拿抚养费,未婚同居关系子女也要给抚养费。因此男女双方对在同居生活期间生育的子女都有抚养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那么未婚同居关系子女是否需要给抚养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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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只登记未同居的配偶是否享有继承权

    内容:随后,王某要求以张某继承人的身份来与其父母共同继承张某的遗产,但遭到拒绝。丈夫死亡后,妻子是合法继承人。只要双方进行了登记,夫妻关系即已成立,另一方就享有了继承权。只要继承人有《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行为之一,无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都丧失继承权。继承权是一种民事财产权,所以丧失继承权是一种民事制裁。也就是说丧失继承权并不意味着继承人从此失去了对一切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仅仅是丧失了对特定继承人的继承权。那么只登记未同居的配偶是否享有继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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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刘某死亡的事件发生,遗嘱第一项已经具备生效条件,并据此发生继承。刘某是该项遗嘱的遗嘱人,朱某是该项遗嘱的继承人,朱某作为继承人取得了房屋产权。在继承发生前,并未发生遗嘱第一项被撤销的情形,在刘某死亡后,朱某作为继承人更无权撤销刘某的遗嘱。遗嘱第一项已经生效且继承也已发生,朱某公证撤销遗嘱的行为对该项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对于遗嘱的第二项“夫妇俩均死亡后,一处房产由儿子继承,另一处房产由女儿继承”,因朱某仍健在,该项遗嘱尚不具备生效条件,而且遗嘱中的房产在刘某死亡后均已为朱某的个人财产,朱某有权自由处分,包括撤销该财产之上所立遗嘱。因此,遗嘱第三项中的“夫妇俩一人健在时,可以自行变更、撤销本遗嘱”,实际只针对遗嘱第二项,因此,朱某有权撤销已生效的共同遗嘱的第二项,因第一项内容已经生效而无法撤销。
  • 重婚,另一方是否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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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重婚,另一方是否有继承权

    内容:重婚,另一方是否有继承权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重婚的婚姻由于是无效的,所以另一方不属于配偶,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重婚行为的另一方是没有继承权的。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那么重婚,另一方是否有继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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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除同居关系能向另一方要求索赔吗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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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解除同居关系能向另一方要求索赔吗

    内容:同居期间,女方多次人流,身体受到很大的伤害,双方分手关系时,女方就来咨询我们,能向对方索赔吗?目前在我国,2001年新的并未明确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要求索赔,但从法理及立法原意来看,一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应无权要求另一方给予赔偿。其次,从法律权利义务的角度来看,同居关系中的当事人与中的配偶存在很大的不同,同居中的一方很难能够像夫妻中的配偶一样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无权向另一方要求索赔。那么解除同居关系能向另一方要求索赔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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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一般没有财产继承权。我国法定第一瞬间继承人是父母、子女和配偶。其中配偶是指经过婚姻登记的合法配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互相没有继承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离婚后,孩子归属一方抚养,是否与另一方不存在法律关系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离婚后,孩子归属一方抚养,是否与另一方不存在法律关系

    内容:离婚后,孩子归属一方抚养,是否与另一方不存在法律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那么离婚后,孩子归属一方抚养,是否与另一方不存在法律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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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抚养费应当包括生活费、医疗费以及教育费等。抚养费的多少与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相关。子女可以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 非法同居是否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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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非法同居是否有继承权

    内容: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你无权继承徐某的遗产。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不构成事实婚姻,属非法同居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本案中,你与徐某在2004年认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非法同居,你与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那么非法同居是否有继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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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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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婚同居一方死亡另一方享有继承权吗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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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未婚同居一方死亡另一方享有继承权吗

    内容:未按民法典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在同居期间死亡的另一方是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张自己享有继承权的。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经开始同居的由于法律承认他们的事实婚姻关系因此生存的一方可以作为死者的配偶继承遗产。当然如果去世的一方在生前以遗嘱的形式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留给另一方则生存的一方完全有权利继承这份遗产。哪些人享有继承权1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内容继承财产那么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指定继承遗产的人有继承权。也就是说在没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那么未婚同居一方死亡另一方享有继承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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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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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方签订的解除同居关系协议有效。如果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并且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协议的,可以签订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未同居的夫妇一方去世,另一方有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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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未同居的夫妇一方去世,另一方有继承权吗

    内容:未同居的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有继承权吗《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继承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就属于合法的规定,虽然未同居,依然享有继承权。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是公民享有的权利,继承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公民,不能是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或国家。继承权是基于近亲属的身份关系而发生的财产权,其在民事权利中属于绝对权,具有排他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那么未同居的夫妇一方去世,另一方有继承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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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居关系的一方不是法定继承人,一般情况下不能继承遗产。但是如果被继承人留有遗嘱,遗嘱内容是将遗产赠送给同居者,那同居者就可以接受遗赠。但是同居者作为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 同居关系解除后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吗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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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同居关系解除后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吗

    内容:此两种情况下,一方可对另一方自愿给付。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其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原则如下: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解除。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那么同居关系解除后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2.12441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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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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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可以继承其遗产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可以继承其遗产

    内容: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可以继承其遗产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有权利继承遗产吗未按《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在同居期间死亡的,另一方是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张自己享有继承权的。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经开始同居的,由于法律承认他们的事实婚姻关系,因此,生存的一方可以作为死者的配偶继承遗产。当然,如果去世的一方在生前以遗嘱的形式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留给另一方,则生存的一方完全有权利继承这份遗产。那么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可以继承其遗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1.30833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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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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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婚同居关系子女是否也要给抚养费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未婚同居关系子女是否也要给抚养费

    内容:《婚姻法》还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综上,是否登记结婚,与孩子抚养没有关系。一方抚养孩子的,另一方要拿抚养费,未婚同居关系子女也要给抚养费。因此男女双方对在同居生活期间生育的子女都有抚养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那么未婚同居关系子女是否也要给抚养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12998人收看
  •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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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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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居期间一方赠与另一方财产是否有效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同居期间一方赠与另一方财产是否有效

    内容: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非法同居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对于有配偶的非法同居,人民法院应根据照顾无过错第三方的原则判决。法院在处理未婚同居的问题一般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一)有配偶与人同居的有配偶与人同居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当然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二)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因这种关系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如果双方在同居一段时间后,不能成立夫妻关系,若一方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那么同居期间一方赠与另一方财产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1.30514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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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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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婚未登记是否解除同居关系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结婚未登记是否解除同居关系

    内容:结婚未登记会解除同居关系吗《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结婚应当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里主要考虑到,我国幅员广大,经济文化、风俗习惯差异很大,尤其是在农村,不办理登记,而只是举行结婚仪式的情况较多,对于这样的结婚,不能一律宣布为非法同居关系而予以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未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的,享有继承权;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的,不享有继承权。那么结婚未登记是否解除同居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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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30186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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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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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居关系一方亡故另一方是否有继承权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同居关系一方亡故另一方是否有继承权

    内容: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经审理认为,上官某与姜某系同居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双方同居关系应予解除;对同居期间共有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上官某依法享有一半所有权,但由于这些财产的不可分割的性质,判令家具、电器、其他生活日用品以及摩托车归上官某所有,由上官某一次性给付姜某的父母人民币3万元;上官某与姜某系关系,依照法律规定,上官某对姜某的财产不享有继承权。那么同居关系一方亡故另一方是否有继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1.30139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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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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