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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构如何判断债务性质

王熙律师2022.02.01556人阅读
导读:

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主张按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听证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作出不予追加决定(二)须另行诉讼确定债务性质的作出不予处理决定(三)除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和执行中不直接判断债务性质的情形外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答对于执行依据中未明确认定债务性质申请执行人又提出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的案件执行机构在听证审查中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个人债务性质及范围进行认定。那么执行机构如何判断债务性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主张按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听证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作出不予追加决定(二)须另行诉讼确定债务性质的作出不予处理决定(三)除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和执行中不直接判断债务性质的情形外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答对于执行依据中未明确认定债务性质申请执行人又提出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的案件执行机构在听证审查中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个人债务性质及范围进行认定。关于执行机构如何判断债务性质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问题1在涉及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的执行中如何界定财产的执行范围?

答在涉及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的执行中执行机构首先应就债务性质作出判断再根据债务性质区分确定可予执行的财产范围。对于个人债务的案件应当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则男女双方均是被执行人可以执行其夫妻共同财产和各自的个人财产。

问题2执行机构如何判断债务性质?

答执行中对所涉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执行机构首先应依执行依据中的认定作出判断。

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包括原配偶下同)为被执行人的按被执行人个人债务处理。

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主张按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听证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作出不予追加决定

(二)须另行诉讼确定债务性质的作出不予处理决定

(三)除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和执行中不直接判断债务性质的情形外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问题3在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的认定时哪些情形执行机构应通过听证审查认定为个人债务?

答对于执行依据中未明确认定债务性质申请执行人又提出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的案件执行机构在听证审查中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个人债务性质及范围进行认定。

根据婚姻法第19条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我们认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中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

(一)申请执行人认可该债务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

(二)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该债务形成于被执行人婚姻关系依法解除之后的

(三)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申请执行人知晓被执行人夫妻间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

(四)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的。

问题4在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的认定时哪些情形执行机构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诉讼明确债务性质?

答实践中有些被执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形成的负债虽然形式上不存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但书内容规定的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但存在一些从法理上或情理上宜作为个人债务处理或者是执行机构在听证审查中当事人均未充分举证导致债务性质难以判断的情形。对于这些情况从平衡保护申请执行人实现和被执行人配偶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通过申请执行人另行诉讼解决为妥而不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作出债务性质的判断。此外对于被执行人个人名义所负的婚前债务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原则上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证明该债务利益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按共同债务处理。对此听证审查中可能存在申请执行人就债务利益是否用于被执行人婚后家庭生活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足这种情形同样不宜在执行程序中作债务性质判断以另行诉讼的方式解决较妥。

综上我们认为对于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坚持要求按共同债务处理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诉讼明确债务性质

(一)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申请执行人知晓该债务系被执行人基于赌博吸毒等不合理支出所负担的

(二)被执行人配偶举证证明该债务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形成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三)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该债务形成于被执行人婚姻关系缔结之前且申请执行人无证据或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债务利益用于被执行人家庭共同生活的

(四)根据该债务的性质应属于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

(五)其他执行中难以作出债务性质判断的。

问题5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的案件执行机构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诉讼后如何执行?

答对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又属于需申请执行人另行诉讼明确债务性质的案件执行机构在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诉讼后先按被执行人个人债务案件进行处理。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在申请执行人诉讼明确债务性质期间暂缓分割和处分。

申请执行人另行诉讼取得被执行人配偶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生效判决后申请执行的应当与原执行案件并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另行诉讼但生效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配偶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原执行案件按被执行人个人债务案件执行。

问题6在个人债务案件执行中执行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如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答个人债务案件执行机构仅能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实践中可执行的财产可能呈现出三种形态一是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二是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共同财产三是属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对此我们认为应区分处理

对于第一种情形根据动产依占有不动产依登记的判断所有权归属的基本原则可直接视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对于第二种情形其财产权利状况为共同共有其中包含被执行人应有的份额。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配偶间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应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部分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

对于第三种情形虽然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应视为其个人财产但是根据婚姻法关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法律原则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是在被执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情况下执行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控制性措施。但执行机构已查明该财产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执行机构对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应当同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并告知其自被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被执行人配偶逾期未提异议的执行机构可依法处分被执行人在该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

问题7在个人债务案件的执行中对于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或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共同财产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被执行人配偶以该财产实际为其所有为由提出异议的执行机构如何处理?

答对此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异议听证审查并作出适当的财产权属判断。从合理保护被执行人配偶合法权益出发我们认为被执行人配偶举证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为该财产为其所有并裁定解除已采取的控制性措施

(一)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未申请执行人知晓该财产为被执行人夫妻间约定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

(二)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或之前已离婚该财产依离婚时的离婚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被执行人原配偶所有。

除上述情形外的执行机构应驳回其异议。听证审查期间被执行人配偶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的应中止听证审查。确权诉讼终结前暂缓对该财产的处分。

问题8在个人债务案件的执行中被执行人配偶对已被采取控制性措施的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以实际为共同所有为由提出异议的执行机构如何处理?

答由于被执行人配偶的异议中隐含了该财产中有部分利益应当归属于被执行人的主张。因此即便该财产应为共同财产的理由成立根据共同财产可予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被执行人配偶的异议尚不足以排除控制性措施的效力。对此执行机构可以直接告知其于一定期限内另行提起确权诉讼解决。确权诉讼终结前暂缓对该财产的处分。

问题9在个人债务案件的执行中被执行人配偶对已被采取控制性措施的由其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以实际为其所有为由提出异议的执行机构如何处理?

答由于对此种形态下的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是基于婚姻法的相关原则对动产依占有不动产依登记的所有权归属推定的一种例外目的在于防止被执行人减少责任财产逃避债务。虽然对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作用但从合理保护被执行人配偶合法权益角度需要在执行中给予救济。因此结合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听证审查中被执行人配偶提供证据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机构应裁定支持其异议

(一)该财产为被执行人配偶于婚姻关系缔结前购买的

(二)该财产虽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系以被执行人配偶个人财产购买的

(三)该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知晓的被执行人夫妻间财产分别所有的约定归属为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

(四)该财产为遗嘱或中明确排除被执行人所有并只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

(五)该财产依被执行人离婚时的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为其配偶所有的

(六)其他依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认定该财产为被执行人配偶个人财产的。

听证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配偶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的听证审查程序应当中止。确权诉讼终结前暂缓对该财产的处分。

问题10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或之前已离婚的离婚时的离婚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在执行中如何适用?

答对于被执行人个人债务案件其离婚时的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可对抗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为其中内容不公平的执行机构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提起撤销权诉讼重新分割共同财产后再行处理。对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离婚时的离婚协议生效法律文书中涉及财产分割或共同债务承担的内容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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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执行中对夫妇债务性质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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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执行中对夫妇债务性质的审查

    内容: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债务系被执行人在其与异议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合法债务,具备夫妻共同债务的形式要件。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对于涉案债务是个人债务或夫妻共同债务的审查,仅限于形式上的审查,即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除法律文书明确为个人债务的,均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异议人主张涉案债务为被执行人的个人债务,该主张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的认定,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因此裁定驳回了异议人的执行异议。异议人虽与被执行人已经离婚,但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应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那么民事执行中对夫妇债务性质的审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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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个人债务的判断以及个人债务证据的认定怎么进行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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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夫妻个人债务的判断以及个人债务证据的认定怎么进行

    内容:而执行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很多以一方名义借款而只判决一方承担还款的案件,这类案件往往需要在执行阶段进行判断是否为夫妻个人债务,因为夫妻共同债务抑或个人债务对于财产的执行方式不同。这其实就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但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夫妻恶意串通的现象,以逃避债务的履行,致使债权人无法追回债务:也可能出现举债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婚姻另一方的利益等情形。一味地采用共同债务推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极大的挑战,严格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判决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夫妻个人债务的判断以及个人债务证据的认定怎么进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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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免除债务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内容:关于免除的性质有不同的学说,一种学说认为,免除是契约。所谓免除,是指债权人部分或全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从而部分或全部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免除具有下列法律性质:1、免除为无偿行为2、免除为无因行为债权人的免除原因不影响免除的效力。但是免除不得有害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那么债权人免除债务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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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共同债务离婚后能否执行另一方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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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债务人死亡怎么办债务人死亡后债务由谁来还()首先分析债务性质确定还款责任人般情况下判断是否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会从以下方面来判断1、该债务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若不是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债务人产生债务的原因或借债的目的是否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或者债务用于家庭或夫妻共同生活3、债务人举债的目的和债务本身是合法的如果夫妻共同生活中丈夫所欠的赌债等则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债务人配偶偿还夫妻方死亡的生存方要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债权人可以要求死者的继承人及家庭成员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清偿死者债务。那么债务人死亡怎么办债务人死亡后债务由谁来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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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借款人内部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与连带之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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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共同借款人内部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与连带之债的区别

    内容:为解决上述疑问,需要我们理清共同借款人内部系何种法律关系。可见,在判断共同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系连带之债时,需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此得知,虽共同借款人内部未对借款如何分担进行约定,只要能够认定共同借款人为连带之债的债务人,清偿共同借款超出自己责任份额部分的共同借款人也可以行使追偿权。但应注意其前提是当事人约定共同借款的债务为连带之债。那么共同借款人内部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与连带之债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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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加入应具备哪些条件以及债务加入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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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债务加入应具备哪些条件以及债务加入的性质

    内容:所谓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原债务关系,与债务人承担债务。有人认为,第三人自愿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其实质为一种赠与;也有人认为,第三人为债务人偿付债务,债务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得利益,对债务人而言是一种不当得利。那么债务加入应具备哪些条件以及债务加入的性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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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追偿权的法律性质及产生依据是什么?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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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债务追偿权的法律性质及产生依据是什么?

    内容:追偿权的范围根据委托而提供保证的,保证人的追偿权与委托关系中受托人的求偿权相同,根据有关委托的法律规定,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应当包括:1、保证人清偿的债权金额。未经委托而提供保证的,根据无因管理的原理,保证人的追偿应以主债务人所受利益为限,主债务人必须偿还必要费用。那么债务追偿权的法律性质及产生依据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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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怎样的?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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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怎样的?

    内容:判断该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主要依据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来判断。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怎样的?夫妻协商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有鉴于此,深入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那么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判断标准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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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因管理人造成他人损害产生债务纠纷应该怎么解决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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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无因管理人造成他人损害产生债务纠纷应该怎么解决

    内容: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本人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对本人负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损害赔偿责任在性质上是侵权责任。这两种损害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都应该予以支持。此外,当事人的损害还包括因为第三人或意外事件而造成的损害。本文主要探讨管理人不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赔偿。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应以一般人的标准和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那么无因管理人造成他人损害产生债务纠纷应该怎么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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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机构如何判断债务性质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执行机构如何判断债务性质

    内容: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主张按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听证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作出不予追加决定(二)须另行诉讼确定债务性质的作出不予处理决定(三)除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和执行中不直接判断债务性质的情形外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答对于执行依据中未明确认定债务性质申请执行人又提出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的案件执行机构在听证审查中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个人债务性质及范围进行认定。那么执行机构如何判断债务性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2.01556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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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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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债务加入的性质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债务加入的性质

    内容:这无疑将打击第三人的积极性,且不符合公平正义的法治观念。债务加入关系中的第三人的加入是一种法律行为,且第三人在主观上具有使债务人受益的意思表示,故两者的性质完全不同。债务加入的第三人与保证关系的保证人均出于与原债务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为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而使债务人受益,并单方面地增加了自己的义务。那么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债务加入的性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2.091012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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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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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夫妻间债务关系怎么认定,夫妻共有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离婚夫妻间债务关系怎么认定,夫妻共有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内容:离婚夫妻间债务关系怎么认定执行中,对所涉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执行机构首先应依执行依据中的认定作出判断。(二)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有特殊情形的除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则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或妻在对外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权利。除了前面介绍的当事人离婚以外,配偶死亡的,生存一方也仍然要对此前夫妻共同债务继续承担责任。那么离婚夫妻间债务关系怎么认定,夫妻共有债权债务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2.11555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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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做生意欠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做生意欠债了需要夫妻共还吗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做生意欠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做生意欠债了需要夫妻共还吗

    内容:综上所述,是否将做生意欠款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夫妻之间的经济独立性、欠款的性质以及婚姻关系中是否存在不正常情况等,那么,做生意欠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呢,此外,如果夫妻之间存在经济暴力、经济控制等不正常情况,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断,并可能认定欠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欠款用于家庭生活支出或者为夫妻共同利益所用,那么这笔欠款也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做生意欠债了需要夫妻共还吗如果做生意所欠的债务是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那么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因此,如果做生意的债务属于这种情况,那么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

    林艳英律师
    2023.11.29638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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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债务如何认定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离婚债务如何认定

    内容:离婚债务如何认定执行中对所涉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执行机构首先应依执行依据中的认定作出判断。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按被执行人个人债务处理。那么离婚债务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2.08828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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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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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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