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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来对债权凭证进行分析

吴梦云律师2022.02.06275人阅读
导读:

但如果对这类案件直接裁定终结执行,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又有财产可供执行,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规定案件终结后可重新申请执行,将造成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由此可以看出债权凭证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债权凭证是法院向当事人发放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根据该债权凭证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二是债权凭证是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时发放的。那么如何来对债权凭证进行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但如果对这类案件直接裁定终结执行,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又有财产可供执行,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规定案件终结后可重新申请执行,将造成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由此可以看出债权凭证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债权凭证是法院向当事人发放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根据该债权凭证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二是债权凭证是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时发放的。关于如何来对债权凭证进行分析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凭证制度是针对目前因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裁定中止执行的案件而设立的,其设立的本意在于使长期处于“中止”状态的“死案”及时终结,从而降低未结案件数,解决“久执不结”问题,减轻法院“执行难”的压力。但如果对这类案件直接裁定终结执行,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又有财产可供执行,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规定案件终结后可重新申请执行,将造成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实践中各地法院规定的中止执行案件,重新申请执行的程序又都比较繁琐,这就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全面及时保护。。由此可以看出债权凭证具有如下特征:

一是债权凭证是法院向当事人发放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根据该债权凭证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是债权凭证是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时发放的。

三是债权凭证的内容是债权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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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凭证分析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债权凭证分析

    内容:申请执行人领取债权凭证后,法院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带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后,债权人可依该凭证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一种制度。债权凭证制度是针对目前因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裁定中止执行的案件而设立的,其设立的本意在于使长期处于“中止”状态的“死案”及时终结,从而降低未结案件数,解决“久执不结”问题,减轻法院“执行难”的压力。二是债权凭证是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时发放的。三是债权凭证的内容是债权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那么债权凭证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2.07645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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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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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公司注销债权债务应该怎样进行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分公司注销债权债务应该怎样进行

    内容:法律分析:公司依法定程序进行注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如果经公告,在45天内,债权人没有申请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分公司注销后债权债务如何处理分公司注销后债权债务怎么处理公司依法定程序进行注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如果经公告,在45天内,债权人没有申请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公司依法定程序进行注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如果经公告,在45天内,债权人没有申请债权视为自动放弃。

    陈宗琼律师
    2023.11.09477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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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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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能转让的债权有: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以及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如果债权具有上述不得转让的情形的,债权人不能转让给受让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 债权凭证的管理是怎样的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债权凭证的管理是怎样的

    内容:债权凭证的发放应当由执行案件的承办人根据债权人的请求,填写债权凭证审批表,由庭长和分管副院长进行审批。债权凭证发放后,应当由专人管理,设立债权凭证档案。债权凭证的登记包括原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四是债权凭证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权利主要是可以凭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义务是在申请执行时要提供债务人有可执行财产的证据。二是债权凭证的债权人因法定原因需要变更。作为公民的债权人死亡后,其依法取得继承权的继承人可以作为新的债权人到法院办理债权凭证的变更登记。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以裁定的形式确认新的债权人,并在原有的债权凭证上进行相关事项的变更登记。那么债权凭证的管理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2.07580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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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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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什么情况下发生债权凭证可变更登记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在什么情况下发生债权凭证可变更登记

    内容:债权凭证的债权人因法定原因需要变更,作为公民的债权人死亡后,其依法取得继承权的继承人可以作为新的债权人到法院办理债权凭证的变更登记。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以裁定的形式确认新的债权人,并在原有的债权凭证上进行相关事项的变更登记。如果得以执行,债权凭证应当收回;如果仍不能得以执行或全部执行,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变更登记,即将新的债务人和未执行的债务数额予以记载。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发生债权凭证可变更登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2.07791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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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凭证要登记管理吗,债权凭证的原始登记内容有哪些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债权凭证要登记管理吗,债权凭证的原始登记内容有哪些

    内容:一是要单独编号,编号要体现发放的年份,以便于管理。债权凭证的发放应当由执行案件的承办人根据债权人的请求,填写债权凭证审批表,由庭长和分管副院长进行审批。债权凭证发放后,应当由专人管理,设立债权凭证档案。要管理好债权凭证工作,必须搞好债权凭证的登记工作。二.债权凭证的原始登记内容债权凭证的原始登记是指最初向债权人发放债权凭证时应当登记的内容。债权金额是未实现债权的金额。债权依据,是指债权所依据的法律文书的编号。为了便于执行费的管理,在债权凭证上记载原执行案件的执行费收取情况,有利于防止以债权凭证作为执行根据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阶段的执行费的流失。那么债权凭证要登记管理吗,债权凭证的原始登记内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2022.02.07499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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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办理债权凭证质押以及办理流程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如何办理债权凭证质押以及办理流程

    内容:在债权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对合法拥有的债权进行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包括不动产质押。质押不同于抵押,抵押要求债权向相对人质押。但理论界认为,由于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权利质权的标的范围并没有禁止性限制,而债权质权又是权利质权最普通的形式,各国立法也都对这一质押形式予以了确认,因此我国也应承认债权质权。股权出质撤销登记。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那么如何办理债权凭证质押以及办理流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2.09709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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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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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清理需要从哪几个方面进行?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债权债务清理需要从哪几个方面进行?

    内容:事前管理主要是明确管理职责和对债权债务进行登记造册,事中管理主要是通过对债权债务进行分析,有重点地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考虑改进债权债务发生的管理工作,确定近期应清理重点,制定清理方案,将其中部分债权债务列作坏账,予以核销等。事后管理主要是针对债权债务到期后所进行的清理。企业可按照分析的资料,对延期的债权债务明确清理目标,根据目标选用不同的清理方式。那么债权债务清理需要从哪几个方面进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09480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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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的诉讼,应当是原告将起诉状以及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递交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 债权凭证的原始登记具体是怎样的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债权凭证的原始登记具体是怎样的

    内容:债权凭证的登记包括原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债权凭证从颁发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债权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如果到期不予申请延期的,债权凭证则自动失效。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以裁定的形式确认新的债权人,并在原有的债权凭证上进行相关事项的变更登记。那么债权凭证的原始登记具体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2.07188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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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进行转让的方式有:部分转让、全部转让;金钱债权债务转让、非金钱债权债务转让;或者也可以分为债权转让回购和债权卖断、分散式转让和集中式转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 债权凭证在哪些情况下可变更登记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债权凭证在哪些情况下可变更登记

    内容: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以裁定的形式确认新的债权人,并在原有的债权凭证上进行相关事项的变更登记。三是债权凭证的债务人因法定原因需要变更债权凭证发放后,可依法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债权人可持债权凭证及其他证据,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理由充分的,执行法院裁定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并进行执行。如果得以执行,债权凭证应当收回;如果仍不能得以执行或全部执行,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变更登记,即将新的债务人和未执行的债务数额予以记载。那么债权凭证在哪些情况下可变更登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2.07951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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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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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应按下列程序依法进行:1、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订立转让债权的书面协议;2、由债权人及时地通知债务人;3、由债权人办理债权的转移手续;4、由债务人向受让人履行义务,行使抗辩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 债权凭证可变更登记的情况有哪些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债权凭证可变更登记的情况有哪些

    内容: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以裁定的形式确认新的债权人,并在原有的债权凭证上进行相关事项的变更登记。三是债权凭证的债务人因法定原因需要变更债权凭证发放后,可依法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债权人可持债权凭证及其他证据,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理由充分的,执行法院裁定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并进行执行。如果得以执行,债权凭证应当收回;如果仍不能得以执行或全部执行,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变更登记,即将新的债务人和未执行的债务数额予以记载。那么债权凭证可变更登记的情况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2.0745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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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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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进行债务纠纷诉讼,当事人可以准备好起诉状以及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递交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债权人举证需要根据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相关的证据。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有关于借钱不还对债权凭证的优点分析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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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有关于借钱不还对债权凭证的优点分析

    内容:③、债权凭证的实施可以避免债务人逃避执行,迫使债务人尽早主动履行。④、债权凭证的实施对执行案件可以裁定终结执行,减少法院积案,减轻法院的社会压力。实践中基本操作程序是:在执行期限届满前后,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足清偿债务的,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后,制作、发放债权凭证,同时终结原判决的执行。在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依据债权凭证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凭证中登记的权利。那么有关于借钱不还对债权凭证的优点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2.09498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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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建议:1、您可以详细描述一下事情的整个经过,以便帮您分析解答。2、您也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 如何来对债权凭证进行分析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如何来对债权凭证进行分析

    内容:但如果对这类案件直接裁定终结执行,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又有财产可供执行,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规定案件终结后可重新申请执行,将造成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由此可以看出债权凭证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债权凭证是法院向当事人发放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根据该债权凭证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二是债权凭证是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时发放的。那么如何来对债权凭证进行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2.06275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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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凭证有哪些管理方式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债权凭证有哪些管理方式

    内容:债权凭证有哪些管理方式要管理好债权凭证工作,必须搞好债权凭证的登记工作。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以裁定的形式确认新的债权人,并在原有的债权凭证上进行相关事项的变更登记。那么债权凭证有哪些管理方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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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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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的分析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的分析

    内容:有必要进一步分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质和适用范围,对此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本文拟在简要阐述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的基础上,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及在我国的适用进行初步的探讨。债权人代位权的来源债权人的代位权起始于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现代意义上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最先出现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确立。那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的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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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存款凭证能否认定债权债务关系

    内容:存款凭证能否认定债权债务关系能否认定债务关系,需要法院进行判断和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那么存款凭证能否认定债权债务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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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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