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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能否善意取得

李维律师2022.02.06930人阅读
导读:

从实践情况来看,并非所有无权转让股权的行为均能导致善意取得,在适用时必须严格按照股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进行筛选。(二)应予排除的无权转让行为善意取得制度的设计目的在于平衡原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上述无权转让行为可以导致股权善意取得,但以下行为应予排除。法院认定受让方构成善意,判定受让方取得股权。伪造股东签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情形,若只关注第三人善意的可救济性,而完全不考虑登记的股权人的利益,会有过度保护交易秩序,进而过度侵害股权之嫌。那么股权能否善意取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从实践情况来看,并非所有无权转让股权的行为均能导致善意取得,在适用时必须严格按照股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进行筛选。(二)应予排除的无权转让行为善意取得制度的设计目的在于平衡原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上述无权转让行为可以导致股权善意取得,但以下行为应予排除。法院认定受让方构成善意,判定受让方取得股权。伪造股东签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情形,若只关注第三人善意的可救济性,而完全不考虑登记的股权人的利益,会有过度保护交易秩序,进而过度侵害股权之嫌。关于股权能否善意取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股权能否善意取得

满足善意取得条件的,股权是可以善意取得的。

一、登记的股权人没有处分权

所谓登记的股权人没有处分权,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股权人不是真实的股权人,其要么完全没有股权,要么所登记的股权超越了自己应有的股权利益,抑或是虽然有股权、但因法律规定而没有处分权。无论哪种情形,均归为登记内容与实际股权或处分权不一致。导致这种权利不一致的原因很多,既可能是登记机构错误登记所致,也可能是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所致,不一而足。

二、无处分权的人转让股权

在登记的股权与真实股权或处分权不一致时,如果登记的股权人不转让该股权,也不会有善意取得,故而,登记的股权人不仅需无处分权,还应实施转让股权的行为。从实践情况来看,并非所有无权转让股权的行为均能导致善意取得,在适用时必须严格按照股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进行筛选。

(一)作为构成要件的无权转让行为

1、夫妻以共同财产向公司出资取得的股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该方擅自转让该股权

2、名义股东处分股权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隐名投资主要呈现两种形态,一种是意思自治式,即隐名投资人与名义股东达成协议,由后者作为公司显名股东;另一种非意思自治式,即显名和隐名的并存非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所致。《公司法解释三》第26条规定的名义股东,应属于在意思自治情形下产生的名义股东。

3、一股二卖情形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处理。

4、处分权受到限制的情形

基于某种特殊原因,股东的股权受到一定限制而不能自由处分。比如,公司章程限制股东自由处分的股权,而该股东擅自转让该股权。

(二)应予排除的无权转让行为

善意取得制度的设计目的在于平衡原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上述无权转让行为可以导致股权善意取得,但以下行为应予排除。

1、转让合同无效

因为善意取得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要达到该目的,自然要保护合法有效的交易,这就意味着,善意取得必须以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为基本前提。再者,善意取得仅能补正转让人在权源方面的瑕疵,不能补正转让行为在其他方面的瑕疵。故而,无效的转让合同被排除在外。

2、股东在不知情的状态下,被伪造签名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在“崔海龙等与无锡市荣耀置业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上诉一案”,最高院认为,股东在不知情的状态下,被伪造签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东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受让方以善意取得股权进行抗辩。法院认定受让方构成善意,判定受让方取得股权。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

首先,善意取得制度并非完全偏向第三人利益的制度,它要合理兼顾真实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伪造股东签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情形,若只关注第三人善意的可救济性,而完全不考虑登记的股权人的利益,会有过度保护交易秩序,进而过度侵害股权之嫌。再者,在司法实践中,通过伪造股东签名方式侵害股权的行为比较常见,由此产生的纠纷在股权纠纷中占很大比例,如果径直使这种行为能适用股权的善意取得,必将助长道德风险,导致对经济秩序的破坏。

能适用善意取得的两种情形有一个共通点,即无处分权人的权利外观都是由股权权利人造成的。即,在考虑登记权利外观时,需甄别真实股权人对此有无可归责性,只有在真实股权人对于权利外观的形成有可归责性时,才可适用善意取得。对于伪造签名导致的无权转让而言,真实股权人没有可归责性可言,不应适用股权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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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能,征地补偿是跟着户口走的。 也就是说一个地方拆迁补偿安置,都是依据户口进行的。对于户口迁出的“外嫁女”,并且已经脱离了原集体经济组织的生活保障的,其不再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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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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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合同具备下列情形的能被解除:1、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2、约定、法定解除事由达成的,解除权人可以解除股权转让合同。法定解除事由一般包括一方根本违约,或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等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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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中债务承担后能否取得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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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一方在合伙企业的股权能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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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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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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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留置权的取得,之所以以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为要件,是因为债权未届清偿期,债务人到期能否履行债务尚不确定,因此债权人虽然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也不能取得留置权。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债权已届清偿期,只是取得留置权的要件,而非留置权的实行要件。留置权的取得条件、适用范围、担保范围和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的实现、消灭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约定,这是留置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区别之一。那么留置权善意取得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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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纠纷能否对抗公司对外债务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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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股权纠纷能否对抗公司对外债务

    内容: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出资成立公司应当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股权转让的内容,应指合同权利义务。故因此产生的纠纷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转让股权而生的纠纷,另一类是不合公司章程约定转让股权而生的纠纷。那么股权纠纷能否对抗公司对外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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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债务协议一般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明知该约定的除外。根据相关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如果第三人对该约定不知情,那么这个约定就只是夫妻内部的约定,对外不能对抗有债权的第三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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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股权质押能否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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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股东股权质押能否重组?

    内容:大股东进行股权质押只是为了获得贷款,以维持日常生产经营,与重组无关。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然后,大股东可以将手中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再向银行进行股权质押来融资,融资的额度往往要超过其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的支付金额。随着资金的杠杆效应发生作用,股权质押的风险也随之产生。那么股东股权质押能否重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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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人代表违规签订担保合同相对人善意取得怎么认定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法人代表违规签订担保合同相对人善意取得怎么认定

    内容:善意作为人的主观活动状况,不显于外部,难于度测,实际中采用的是推定的方法,即推定受让人是善意的,应由原权利人对受让人是否具有恶意进行举证,如果不能证明其为恶意,就推定其为善意。在不需要登记的情形下,占有的转移是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即受让人实际占有交付的财产。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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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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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质押权能否转让?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股权质押权能否转让?

    内容: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所以,股权质押需订立书面合同,并且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股权质押完成后,在解除质押前不能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股权质押设立后,债权人取得质权,也取得了在债务人按期未履行债务时,对质押股权具有优先受偿权。那么股权质押权能否转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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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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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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