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超过约定的还款期限,出借人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吗
导读:
借款人超过约定的还款期限,出借人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吗借款人超过约定的还款期限,出借人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民间借贷同时约定了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条款,借款人未按时归还借款时,是否需要同时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本案中,双方在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借款期间按月利率4%支付利息,并约定被告殷某若不能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及时还款,仍应按月利率4%向原告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由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因被告未及时还款而产生其它直接损失,根据损失补偿原则,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那么借款人超过约定的还款期限,出借人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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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超过约定的还款期限,出借人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吗
借款人超过约定的还款期限,出借人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10日,殷某向汤某借款100万元,当日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自2013年5月11日至2013年8月10日),利息按月利率4%计算,每月10日前支付;若被告不能依约如期还款,还应按4%的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协议同时约定,若殷某违约未及时还款,除支付上述逾期利息外,需另支付违约金20万元。后殷某仅按约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借款到期汤某多次催讨,殷某一直未支付本金及最后一个月的利息,为要回借款,汤某于2013年11月28日将殷某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殷某立即归还借款1000000元及支付自2013年7月1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殷某支付因未按期还款产生的违约金200000元。
殷某在庭审中表示愿意返还本金,但双方约定利率过高,应当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同时,殷某认为其若支付了逾期利息就不应再支付违约金;即使应该支付违约金,约定的也过高,应给予适当减少。
民间借贷同时约定了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条款,借款人未按时归还借款时,是否需要同时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损失补偿原则,要求被告按法定较高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已能够补偿原告因被告逾期还款而产生的损失,因而在已支持原告利息请求的基础上,对被告的违约金请求不应再予以保护。
第二种意见认为,依照意思自治的契约精神,当事人可以在民间借贷中约定违约金条款及违约金支付数额,这是双方自主合意的结果。尽管在本案中同时约定了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条款,但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应当支持当事人的约定,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法律解读】
一、违约金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损失赔偿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对违约金数额进行增减。同时,《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也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作出裁决。允许债务人以造成的损失为基础请求法院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增减,这一条款明确要求案件审判中应将违约金同损害赔偿联系起来,法官应当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为基础来衡量是否支持对应的违约金条款。
二、在《借款协议》中约定违约金,主要是为了约束借款人及时还款,防止其因不按时还款,给债权人造成其它的损失。在该案中,借款协议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较高的逾期利息,事实上被告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即逾期付款利息),已能够补偿原告因被告未按期还款所产生的实际损失。
本案中,双方在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借款期间按月利率4%支付利息,并约定被告殷某若不能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及时还款,仍应按月利率4%向原告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基于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原则,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自2012年7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应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借款月利率4%已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国家法律规定的部分不应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由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因被告未及时还款而产生其它直接损失,根据损失补偿原则,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