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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共同特征

李楠楠律师2022.02.071049人阅读
导读:

担保物权的共同特征担保物权是传统民法上典型的物权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担保物权制度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物权法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那么担保物权的共同特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担保物权的共同特征担保物权是传统民法上典型的物权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担保物权制度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物权法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关于担保物权的共同特征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担保物权的共同特征

担保物权是传统民法上典型的物权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担保物权制度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物权。其特征在于:

第一,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

我国物权法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抵押物可以为不动产,质权、留置权则为动产),否则就无从由其价值中优先受清偿。这里的特定,应解释为在担保物权的实行之时是特定的。所以,于将来实行之时为特定的标的物上设定担保物权仍然有效,如以流动仓库中的货物为质权标的物。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所不同的是,一般物权以对标的物实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目的;而担保物权则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以就标的物取得一定的价值为内容。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四,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例如,抵押权人就债权的处分必须及于抵押权,抵押权人不得将抵押权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债权;也不得将债权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抵押权;更不得将债权与抵押权分别让与两人。

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这体现在:债权一部分消灭,如清偿、让与,债权人仍就未清偿债权部分对担保物全部行使权利;担保物一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分期履行的债权,已届履行期的部分未履行时,债权人就全部担保物有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设定后,担保物价格上涨,债务人就无权要求减少担保物;反之,担保物价格下跌,债务人也无提供补充担保的义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什么是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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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二)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如果还需要进一步咨询,您可以详细描述一下事情的整个经过,您也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 担保物权的特征有哪些以及具体是怎么分类的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担保物权的特征有哪些以及具体是怎么分类的

    内容: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担保物权的特殊性可以说是结合债权与物权的特点于一体的新型物权。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担保物权制度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那么担保物权的特征有哪些以及具体是怎么分类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2.09354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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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是什么?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是什么?

    内容: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因损毁、灭失所得赔偿金等代位物上。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担保物的分割、部分灭失或者转让,被担保债权的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均不影响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仍然能够完整地行使其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前,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担保物权。担保物的一部分灭失时,其他部分仍担保债权的全部。物上代位性是担保物权的重要特征,物权确认纠纷的种类有三种,一种是所有权确认纠纷,一种是用益物权确认纠纷,还有一部是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孔孟廷律师
    2022.04.185436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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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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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内容: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设定的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二)、担保物权的特征担保物是传统民法上典型的物权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担保物权制度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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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混合担保与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合分别指的是什么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混合担保与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合分别指的是什么

    内容:混合共同担保是对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情况,也就是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混合。担保物权竞合一般是同一财产存在着冲突的担保物权,这种冲突,主要体现为抵押权与抵押权的冲突,抵押权与质权的冲突,抵押权与留置权的冲突。因为质押需要转移担保物的占有,而担保人不可能将一个担保物同时转移两个占有。因为在抵押权的情况下,担保权人并不占有抵押物,当然其也不可能转移该抵押物的占有而设立另外的质权或留置权。那么混合担保与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合分别指的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10821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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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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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的,除非有特别约定。离婚协议可以划分这部分债务
  • 担保合同共同诉讼内涵是什么?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担保合同共同诉讼内涵是什么?

    内容: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共同诉讼有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两种类型。共同诉讼概念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的目的在于防止矛盾判决。这是共同诉讼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分共同诉讼与单独诉讼的标准。只有当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时,才能成为共同诉讼。在损害发生前,数人间既没有共同关系,也没有连带关系,只是因为发生了加害的事实,才使共同诉讼人之间具有了连带关系。那么担保合同共同诉讼内涵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2.10313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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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竞合的特征是什么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担保物权竞合的特征是什么

    内容:担保物权是为担保主债权及时得到清偿而设定的,故具有从属性主债权的特征。意识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之前,得对与担保物整体主张权利;二是担保物的部分变化或债权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担保物的整体性。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表现在,担保物毁损、灭失而受有赔偿或者保险金时,担保物权人得就该担保物的代替物即损害赔偿金或者保险金等行使权利。优先受偿性是指担保物权最主要的效力。担保物权的优先首场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优先于其他不享有担保物权的普通债权;二是担保物权之间先后顺位的问题。那么担保物权竞合的特征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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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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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的特征是什么,有几大分类!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担保物权的特征是什么,有几大分类!

    内容: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担保物权的特征是什么,有几大分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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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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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有哪些特征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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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担保物权有哪些特征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内容:担保物权包含哪些内容1、以担保物权的原因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通常是为担保一定的债权而成立的,所以具有强烈的从属性。权利移转性担保物权,是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移转给担保权人的担保权,以让与担保为其典型。那么担保物权有哪些特征具体包含哪些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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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的共同特征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担保物权的共同特征

    内容:担保物权的共同特征担保物权是传统民法上典型的物权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担保物权制度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物权法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那么担保物权的共同特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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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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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并不是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而是属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担保物权的特征有哪些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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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担保物权的特征有哪些

    内容:担保物权的特征有哪些担保物权是传统民法上典型的物权形式。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我国物权法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那么担保物权的特征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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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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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联系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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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联系

    内容: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联系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是什么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为他物权、定限物权的两种基本类型,在民法典上占有重要地位。二者具有定限物权的共同特征,且用益物权自身还可以成为担保物权的客体,因而有着密切的联系。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标的物形态变化对权利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形态显著变化致使不能实现其设立目的的,用益物权消灭。但是对于担保物权来说,担保物形态发生变化,担保物权仍然存在于其代位物上。用益物权的成立和实现原则上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而担保物权,特别是抵押权无此要求。那么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联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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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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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有哪些特殊的特征!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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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担保物权有哪些特殊的特征!

    内容: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担保物权有哪些特殊的特征!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那么担保物权有哪些特殊的特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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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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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那么担保物权有哪些特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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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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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担保的性质及特征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物权担保的性质及特征

    内容:担保物权是为直接控制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保障债权实现而设立的一种物权。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通过法定程序将担保标的物折价、拍卖、变卖,取得优先受偿债权的过程。担保物权具有如下特征:1、从属性担保物权是为担保主债权及时得到清偿而设定的,故具有从属性主债权的特征。担保物权的优先首场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优先于其他不享有担保物权的普通债权;二是担保物权之间先后顺位的问题。那么物权担保的性质及特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2.09480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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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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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关系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关系

    内容:关于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关系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为他物权、定限物权的两种基本类型,在物权法上占有重要地位。二者具有定限物权的共同特征,且用益物权自身还可以成为担保物权的客体,因而有着密切的联系。此种情况就是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本条对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准共有做出了规定。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在性质上与对所有权的共有没有差别,为了条文的简约以及对实践中这种情况的处理,本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那么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07143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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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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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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