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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同时存在如何处理

崔玉君律师2022.02.07403人阅读
导读:

换言之,必须是抵押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所引起的附随债权才有可能被划入抵押担保范围,而主债权则必然包括在抵押担保范围内。由此可见,在抵押合同中“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与“抵押担保范围”是两个不同的合同条款。那么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同时存在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换言之,必须是抵押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所引起的附随债权才有可能被划入抵押担保范围,而主债权则必然包括在抵押担保范围内。由此可见,在抵押合同中“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与“抵押担保范围”是两个不同的合同条款。关于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同时存在如何处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同时存在如何处理

根据抵押的性质我们可以知道抵押合同其实就是担保合同的一种,因此如果是其他种类的担保,如留置担保,质权担保根据相关的规定来确定。首先如果是抵押权和留置权,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得到补偿。如果是出质和抵押,则需要根据担保物上面是否设立抵押登记,设立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出质,出质权优先于为设定抵押的抵押权。

二、抵押的概念及抵押担保范围

1、抵押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一般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形式。

2、抵押的抵押担保范围

所谓抵押担保的范围,就是指抵押关系成立之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要实现抵押权,在什么范围内优先受偿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3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6条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约定。

3、抵押中被担保主债权与抵押担保范围之间的关系

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是已经发生的、确定的,由此确定的主债权所产生的附随债权,包括利息、损害赔偿、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等则属于可以纳入抵押担保范围的债权。换言之,必须是抵押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所引起的附随债权才有可能被划入抵押担保范围,而主债权则必然包括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因此,被担保主债权与抵押担保范围是抵押合同中必备的两个条款,不能相互混淆,彼此取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要求抵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9条之规定,抵押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四)抵押担保范围。

由此可见,在抵押合同中“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与“抵押担保范围”是两个不同的合同条款。

三、抵押权设立时应在登记簿上记载的事项

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第168号令)(下称《办法》)和《房屋登记薄管理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并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以下三项内容:其一,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其二,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其三,登记时间。由此可见,抵押担保范围不是一般抵押权登记必须记载的事项;而“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在《试行办法》中已明确为“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所以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是他项权证必须记载的事项。

四、《房屋他项权证》中的“债权数额”并非等同于抵押担保范围,不能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否定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担保范围的效力

1、抵押担保范围不应以主债权而应以合同约定来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6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可由当事人约定,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因此,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而应根据约定抵押担保范围来确定。

《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61条规定,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因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与抵押担保范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该条无法适用。

2、房管部门通用的《房屋他项权证》中的“债权数额”应理解为“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而不是抵押担保范围。

目前,江苏地区所通用的他项权证只有“债权数额”一栏,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债权数额”栏通常都是根据《抵押合同》中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登记为债权本金的,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债权数额”应理解为《抵押合同》中约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

3、将“债权数额”理解为抵押担保范围,即未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

实践中,在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当然以为所有债权(包括本金和附随债权)全面、充分设定担保为目的。因此,利息等附随债权尽管事先不能确定,但都是基于本金产生的,其发生也必然在抵押人、抵押权人的预期之内。如果设定抵押对于抵押权人而言,只能就主债权数额优先受偿,那完全不符合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权的初衷,也不符合抵押人的认知。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一条关于“抵押人所担保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的规定,抵押的优先受偿范围应根据《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确定,以实现抵押权时抵押物的价值为限。

如果《抵押合同》约定了抵押担保范围,却以《房屋他项权证》记载的“债权数额”作为优先受偿的范围,那就是变相缩小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范围,这是完全不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以《房屋他项权证》中“债权数额”一栏记载的金额认定一般抵押中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范围,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精神。在《房屋他项权证》未登记抵押担保范围的情况下,不能将债权数额与抵押担保范围混为一谈,而仍应以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来确定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以维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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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什么要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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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为什么要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内容:所有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不能分割,分开无效。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财产、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并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中予以明确。对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是指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合法方式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或者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抵充债务。那么为什么要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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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合同能不能约定担保期限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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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抵押合同能不能约定担保期限

    内容: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申办抵押合同时,公证处对审查抵押人主体资格和抵押物上要求较严。如当事人排除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适用,另行约定抵押担保期限,或者登记机关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擅自设 定抵押担保续展期限,都违背了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应认定无效。综上,《担保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的规定对抵押权效力存续期限作了明确规定。那么抵押合同能不能约定担保期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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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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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抵押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内容:另一种意见认为:债权人存在过错,应当由抵押担保人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不能以此减轻保证人的担保责任。抵押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不能订立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那么抵押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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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公司抵押车处理都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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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公司抵押车处理都有哪些规定

    内容:那担保公司抵押车处理都有哪些规定?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第四十八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五十一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那么担保公司抵押车处理都有哪些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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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务同时存在

    内容:即时没有房产抵押,银行和小张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其他担保物,或者约定担保人,其主要取决于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不违背相应的法律法规即可。那么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务同时存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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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法中抵押物的处理是怎样的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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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担保法中抵押物的处理是怎样的

    内容:担保法中抵押物的处理是怎样的:一、抵押物的存在使债权人不再享有执行其他财产的选择权。抵押合同经登记生效后,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人的转让行为归于无效。虽然《担保法》没有明确物权的担保应当先执行担保物,但抵押权的设定,是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具有稳定性和特定性。债务人对抵押物以外的财产,享有自由的支配和处置权。那么担保法中抵押物的处理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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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同时存在如何处理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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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同时存在如何处理

    内容:换言之,必须是抵押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所引起的附随债权才有可能被划入抵押担保范围,而主债权则必然包括在抵押担保范围内。由此可见,在抵押合同中“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与“抵押担保范围”是两个不同的合同条款。那么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同时存在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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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成年人抵押担保签订的合同,如果是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其抵押担保合同是有效的;八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是无效合同。法律其他规定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二款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抵押物连带损害和损失担保的债权处理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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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抵押物连带损害和损失担保的债权处理

    内容:审判实践中,如果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而抵押物毁损灭失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而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并不能因为抵押物的毁损灭失而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也就是说,仅仅存在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不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法定理由。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抵押物的毁损灭失,并不必然使有担保债权变为普通债权。依照我国《担保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二当抵押物灭失时抵押权归于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物的替代物行使抵押权,但这仅仅是对抵押物的保全,而不是抵押权的提前实现。那么抵押物连带损害和损失担保的债权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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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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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担保合同的解除条件分别有:抵押担保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在制定抵押担保合同时就约定了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抵押担保合同出现法定解除事由时,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动产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怎样处理抵押权效力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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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产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怎样处理抵押权效力

    内容:对这类动产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对其自可象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依据《民法典担保编》的规定,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力按照不同情形处理。例如,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占有抵押财产后,抵押权人向受让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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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按照下列方式来约定借款合同抵押担保条款:1、依法应由抵押双方订立签订书面协议;2、协议应当明确被担保债务的种类、数额、债务人的履行期、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以及担保范围等内容;3、应对抵押权进行登记备案,否则,抵押合同不生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同时存在时债务偿还的处理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同时存在时债务偿还的处理

    内容:当同时存在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时,出现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追偿债务对象的先后顺序是什么,担保人、债务人承担什么样的偿还责任。下面,我们这里介绍一下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同时存在时债务偿还的处理方法同一债权既有人的保证,又有抵押物、质押物担保时,应合理掌握两类担保人与债权人、债务人的相互责任关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依法享有先诉抗辩权;在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之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承担当清偿的份额。那么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同时存在时债务偿还的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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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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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合同中约定抵押在质押担保期间是否有效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担保合同中约定抵押在质押担保期间是否有效

    内容:在担保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约定抵押、质押担保期间的情况,如双方约定抵押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这种约定是否合法,超出约定的期间申请担保物权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担保合同中约定抵押、质押期间的行为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及我国法律,因而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担保合同中约定抵押在质押担保期间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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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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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抵押担保条款应当包括抵押热和抵押权人的基本信息,借款的具体金额,借款的期限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 未成年人抵押担保签订合同是否有效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未成年人抵押担保签订合同是否有效

    内容:未成年人抵押担保房屋签订合同是否有效一主体适格主体适格即当事人适格是指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在主体资格上不存在瑕疵。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通过意思表示设定抵押权以担保债权实现的合同抵押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就是抵押当事人通过合同表达的意欲发生抵押权设定效果的意思。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应当表现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愿并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允许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使其违背自己的真实意志而签订抵押合同。

    崔玉君律师
    2022.02.22118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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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起草第三方担保抵押合同?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如何起草第三方担保抵押合同?

    内容:乙方经审查,同意接收甲方的财产抵押。甲方丙三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以其名下拥有的位于的抵押给乙方,赋予乙方以第一优先抵押权,作为丙方履行主合同义务的担保。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主合同债务的,乙方有权采取合法手段向丙方另行追索。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的期限。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丙方的欠款。那么如何起草第三方担保抵押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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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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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物在《担保法》中是如何处理的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抵押物在《担保法》中是如何处理的

    内容:如果出现不按时还款的现象,那抵押物在《担保法》中是如何处理的。抵押合同经登记生效后,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人的转让行为归于无效。《担保法》第33条的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但是,物权法第202条却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那么抵押物在《担保法》中是如何处理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2.09207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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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顺位抵押担保合同中抵押权实现的顺序是什么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顺位抵押担保合同中抵押权实现的顺序是什么

    内容:因为后顺位抵押权人是在明知标的物已存在抵押时,仍同意以该标的物设立抵押权,则表明后一抵押权人实事上接受抵押标的物因设立多重抵押可能产生的种种风险。如果次序在先的抵押权消灭以后,次序在后的抵押权人是否可依次升位而相应的变更抵押权人的次序权。那么顺位抵押担保合同中抵押权实现的顺序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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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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