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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哪些不足

翁玉素律师2022.02.07599人阅读
导读:

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的不足通过对代位权相关理论的研究和根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我国现行的相关代位权的规定并结合现实进行分析,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仍有一些漏洞和不足。债务人债权一到期,判断是否怠于行使权利困难,不利于人民法院的掌握。而法律又未规定代位权的诉讼实行证明责任的倒置;有无不可抗力、已过诉讼时效未履行债务更是不得而知。债权人不愿提起代位权诉讼我国代位权的种类偏少3.对代位权行使方式规定过于狭窄我国法律规定代位权只能以诉讼方式行使,不允许债权人以直接形式向次债务人主张。那么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哪些不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的不足通过对代位权相关理论的研究和根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我国现行的相关代位权的规定并结合现实进行分析,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仍有一些漏洞和不足。债务人债权一到期,判断是否怠于行使权利困难,不利于人民法院的掌握。而法律又未规定代位权的诉讼实行证明责任的倒置;有无不可抗力、已过诉讼时效未履行债务更是不得而知。债权人不愿提起代位权诉讼我国代位权的种类偏少3.对代位权行使方式规定过于狭窄我国法律规定代位权只能以诉讼方式行使,不允许债权人以直接形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关于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哪些不足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的不足

通过对代位权相关理论的研究和根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我国现行的相关代位权的规定并结合现实进行分析,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仍有一些漏洞和不足。

1.产生法律上的冲突

(1)与有关执行制度产生冲突以及存在的执行困难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条规定的是“代位申请执行”制度,该制度与代位权制度会发生冲突,如依据现行代位权的法律规定和依据代位申请执行制度,对于多债权人都可以依据这两项制度在法律实现自己的债权,这样会产生冲突,使两种制度在最后都无法执行,因为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两种制度的效力的高低问题。

第二,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申请债权,也可以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这样就可能产生了两份生效的法律文书,而两个清偿者之间又不是连带关系,导致不知该执行那个生效的法律文书。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难以确认导致债权人举证困难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难以确认。债务人债权一到期,判断是否怠于行使权利困难,不利于人民法院的掌握。债务人不积极(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是恶意还是过失难以认定这样导致债权人举证困难,因为债权人起诉第三人(债务人的债务人)因债权人与第三人未发生经济往来,除了债务人和第三人主动提供,需要他们配合才能完成诉讼,否则无法知晓其债权是否到期以及债权的种类、数额。而法律又未规定代位权的诉讼实行证明责任的倒置;有无不可抗力、已过诉讼时效未履行债务更是不得而知。

2.我国代位权的种类偏少

基于实现债权人债权功能的定位,只能将代位权的客体限定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否则根本无法操作。这样一来,便大大缩小了代位权的适用范围,使得在享有同样债权的债权人之间,仅仅因为其债务人的债权标的物不同,而导致一部分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另一部分债权人却丧失代位权,对后者来说便显得不公平。而在国外立法中,代位权的客体非常广泛,除了与人身关系密切的权利外,几乎凡是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都可以列为代位权行使的内容。债权人不愿提起代位权诉讼我国代位权的种类偏少

3.对代位权行使方式规定过于狭窄

我国法律规定代位权只能以诉讼方式行使,不允许债权人以直接形式向次债务人主张。一般民事权利可以通过两种手段行使,即直接向义务人主张和诉讼手段。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代位权关系是可以通过直接行使的方式来实现的,这样也能够减少诉讼、降低成本。所以,法律应给债权人更多的选择,允许债权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来选择方式行使代位权,最大化地发挥代位权制度的功能。

4.代位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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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浅析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内容:代位权制度是民法中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本文从代位权中存在的不足进行阐述并对代位权的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而法律又未规定代位权的诉讼实行证明责任的倒置;有无不可抗力、已过诉讼时效未履行债务更是不得而知。那么浅析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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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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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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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

    内容:债权人的代位权起始于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我国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鉴于上述社会现实,为确保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加强对债权人的债权保护就突显必要,而作为债权保全手段之一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自然就在我国立法中得到了确立。这便是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债权人代位权不能独立产生,也没有独立存在的可能,只能依附于合同债权以及其他债权而存在。那么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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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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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是:1、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及建成后的生产经营实行全面负责;2、招标投标制:通过事先公开的采购要求吸引人群平等参与竞争;3、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4、合同管理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制度。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 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利弊分析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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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利弊分析

    内容:从此规定似乎可以理解为我国代位权制度并非保全债权的法律手段,而是实现债权的法律手段。变传统理论的入库规则为直接受偿这一根本性的变动,成了我国代位权制度与传统理论的主要差异。基于此,我国法律设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并规定法院可以直接判令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以抵消债权人对债务的债权,并且使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务债务关系消灭。也有利于发挥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对债权人的激励机制,与公平正义这一法律总的精神相吻合。那么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利弊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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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法律上不存在自动离婚的情形。离婚只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都需要双方有一定的行为,不属于自动离婚。协议离婚需要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去办理离婚登记,拿到离婚证之后就算正式离婚。诉讼离婚需要拿到判决离婚的判决书或者调解离婚的调解书,才算正式离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哪些不足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哪些不足

    内容: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的不足通过对代位权相关理论的研究和根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我国现行的相关代位权的规定并结合现实进行分析,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仍有一些漏洞和不足。债务人债权一到期,判断是否怠于行使权利困难,不利于人民法院的掌握。而法律又未规定代位权的诉讼实行证明责任的倒置;有无不可抗力、已过诉讼时效未履行债务更是不得而知。债权人不愿提起代位权诉讼我国代位权的种类偏少3.对代位权行使方式规定过于狭窄我国法律规定代位权只能以诉讼方式行使,不允许债权人以直接形式向次债务人主张。那么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哪些不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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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适用债权人代位权的条件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具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损害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 论我国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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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

    内容:论我国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如何理解和把握代位权的法定构成要件1、债权合法。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是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若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例如赌博之债、买卖婚姻之债,或合同无效、被撤销,则债权人均不能行使代位权。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日本民法典》第423条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43条对此都有规定,虽然债务未届履行期,但债权人专为保存债权人权利的行为,也可行使代位权,诸如中断时效、申请登记、申报破产债权等。所以,在例外情况下,应允许债权人在履行期届满前行使代位权。那么论我国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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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收制度按照构成方法和形式分类,可分为税种单一、结构简单的简单型税制和由多个税种构成的复合型税制,我国税收制度属于复合型税制。我国共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关税、船舶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19个税种。其中,17个税种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由国务院决定从2000年起暂停征收;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部门征收,另外,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也由海关部门代征。《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1、低丰度油气田,包括陆上低丰度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陆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二十五万立方米的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二亿五千万立方米的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六十万立方米的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六亿立方米的气田。2、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在每立方米三十克以上的天然气。3、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4、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三百米的油气田。5、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每秒五十毫帕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每立方厘米零点九二克的原油。6、高凝油,是指凝固点高于四十摄氏度的原油。7、衰竭期矿山,是指设计开采年限超过十五年,且剩余可开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开采储量的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剩余开采年限不超过五年的矿山。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 探析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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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探析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内容:代位权制度是民法中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本文从代位权中存在的不足进行阐述并对代位权的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而法律又未规定代位权的诉讼实行证明责任的倒置;有无不可抗力、已过诉讼时效未履行债务更是不得而知。那么探析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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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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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的离婚调解制度是指当事人在无利益牵涉的、中立的第三人主持下,试图化解双方的矛盾,谋求多种解决方案并在相互妥协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的过程。离婚调解是离婚诉讼中的必经程序,既可以在庭前也可以在庭审中进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论我国代位权撤销权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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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论我国代位权撤销权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内容:对债权人而言,在其债权范围内,可以同时或顺次向同一或不同次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一个乃至数个权利。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撤销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以诉讼方式行使,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效力上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那么论我国代位权撤销权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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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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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我国法定代位权制度的特点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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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论我国法定代位权制度的特点

    内容:我国《合同法》第73条仅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我国《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相应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那么论我国法定代位权制度的特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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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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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凭证制度实施中存在哪些不足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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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债权凭证制度实施中存在哪些不足

    内容:债权凭证制度实施中存在哪些不足第一,债权凭证制度的法律属性不明确,是制约其社会功能的发挥。现在各地法院逐渐以债权凭证代替执行中止,案件大量终结执行。法院系统内部逐步形成了债权凭证是解决“执行难”良方的意识。但现有的债权凭证制度由于规定持证人不得抵押、质押和作其他担保,不能作为有价证券流通使用,不得转让。发放债权凭证的前提是穷尽各项措施后债权不能实现或部分不能实现,而由人民法院发放的一种权利证书。那么债权凭证制度实施中存在哪些不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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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7891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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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代位权制度的缺点有哪些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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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我国代位权制度的缺点有哪些

    内容:我国代位权制度的缺点有哪些1.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债权。而依据现行代位权制度,债权人一旦行使代位权,就造成了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定的债务承担,从而实现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履行风险的法定转移,这对于债权人而言显然有失公正。这两种消极后果的出现,将直接危及代位权制度存在的价值及意义。那么我国代位权制度的缺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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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的代位权诉讼制度是怎样的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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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我国的代位权诉讼制度是怎样的

    内容:《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内容首次在我国大陆确立了代位权诉讼制度,即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因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利益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使该债权的利益直接归于债权人。该条规定使债权人在成功行使代位权后即能获得偿付,不必再次向债务人提出请求,减少了诉累,提高了诉讼效率,而对债务人、次债务人的利益也没有实质上的损害。本着上述原则,本文仅从诉讼实务的角度出发,对代位权诉讼涉及的几个问题作初步探讨,以促进该类纠纷案件的正确审理。那么我国的代位权诉讼制度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2022.02.09324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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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我国代位权制度的规定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论我国代位权制度的规定

    内容:代位权体现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也适用于我国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规定。我国法律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有其自身的功能和作用,对此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具体阐述。而日本法和我国台湾法对此方面均是作了高度概括性的规定,即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在此限。可以看出,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法律对代位权的规定较为笼统,仅对代位权制度设立的目的、行使要件作了简单规定。相比较而言,我国的代位权制度内容完整,能为债权人提供便利,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那么论我国代位权制度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2.09154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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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和效力——兼评我国《合同法》第73条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和效力——兼评我国《合同法》第73条

    内容:从而确立了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因为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的一项从权利,它必以债权合法有效的存在为前提。债权人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如果债务人对于他人无权利存在,或者权利已经行使完毕,债权人就不能代位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关,也不得对该第三人行使代位权。

    郭铭芝律师
    2022.03.23555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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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诸问题之探讨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诸问题之探讨

    内容:笔者认为,代位权制度作为我国一项新的民法制度,由于欠缺实践经验,代位权制度在我国的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是在所难免的,本文就代位权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多个问题发表以下粗略的见解。代位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正式确立于法国。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反对者认为,允许在代位诉讼中对次债务所享有的债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实际上允许债权人行使双重的代位权,债权债务关系过于繁杂,也损害了次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权益。那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诸问题之探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2.10122人收看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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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评析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评析

    内容:尤其是将入库规则改为直接受偿的实践,成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一项开创性工作。我国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这一立法空白在《合同法》中得到了弥补。我国规定的代位权要件外国法律规定相比,均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到期和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作为代位权成立的要素。我国法律代位权制度的特点1、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单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行使。我国《合同法》第73条仅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那么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评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2.09582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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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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