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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权不存在于哪些范围

段建国律师2022.02.07221人阅读
导读:

保险代位权不存在于哪些范围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代位权仅只用于财产保险中,仅仅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并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求偿的权利。同时,保险代位权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具有自身独立特殊的法律地位。因此,在这种理论支撑下,我国保险法把代位追偿权放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并且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明文规定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追偿权,于是代位追偿权成了财产保险合同所特有的制度,完全排斥其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那么保险代位权不存在于哪些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保险代位权不存在于哪些范围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代位权仅只用于财产保险中,仅仅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并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求偿的权利。同时,保险代位权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具有自身独立特殊的法律地位。因此,在这种理论支撑下,我国保险法把代位追偿权放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并且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明文规定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追偿权,于是代位追偿权成了财产保险合同所特有的制度,完全排斥其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关于保险代位权不存在于哪些范围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保险代位权不存在于哪些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代位权仅只用于财产保险中,仅仅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并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求偿的权利。但是,保险代位权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具有自身独立特殊的法律地位。同时,保险代位权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具有自身独立特殊的法律地位。我国保险理论界认为,由于保险代位追偿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权利,是对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充和完善,所以代位追偿原则与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于各种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主要有如下几点原因: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利益为被保险人的人格利益,不能够用金钱价值予以衡量;2、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已死亡,已无补偿的替代性可言,这与保险代位权所体现的填补损害原则相悖;3、更有学者认为,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人身上的专属性,不能任意转移。所以如果发生第三者侵权行为导致人身伤害,被保险人可以获得多方面的赔偿而无需权益转让,保险人也无权代位追偿。

因此,在这种理论支撑下,我国保险法把代位追偿权放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并且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明文规定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追偿权,于是代位追偿权成了财产保险合同所特有的制度,完全排斥其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虽然我国《保险法》将保险代位权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的部分,并在人身保险合同章节明确规定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从某种角度上来说,财产保险合同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但是人身保险合同也并非如以前所认为的那样,一概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因为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并不都是不具有客观价值的,像医疗费用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实际上就是以损害补偿原则为给付,具有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余地。例如,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中涉及关于死亡的保险,不适用保险代位权,较为合理;至于健康保险及伤害保险中的医疗、分娩及住院等费用的给付,被保险人因此所支出的费用,性质上属于损害填补,有客观确定的数额可以依据,应该可以适用保险代位权。

同时,这种完全排斥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的立法已经受到挑战,正如英国著名保险法学者克*克先生指出:“传统的分类还会继续起作用:生命险和事故险一般不视作补偿险。医疗费用保险和失能保险却被认为补偿保险。如果合同有规定将诉权转让给承保人,那可以说,事故险在这个意义上是允许代位的。”从世界上各个国家的立法来看,代位追偿权并非完全排斥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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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人偿付不足时再保险人代位权如何行使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第三人偿付不足时再保险人代位权如何行使

    内容:第三人偿付不足时再保险人代位权如何行使原保险为不足额保险而第三人偿付不足时,再保险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行使代位权:1、原被保险人优先受偿的原则2、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按比例受偿的原则对于原保险为足额保险,或者原保险为不足额保险但第三者应当并且能够赔偿全部损失时,若第三人造成保险事故,无论被保险人是先向原保险人还是第三者索赔,均可以获得相当于全部损失的赔偿,这一点不存在争议。那么第三人偿付不足时再保险人代位权如何行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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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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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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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位权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保险代位权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内容: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是保险人代位权的前提。保险代位权有什么作用《保险法》设置保险代位权的作用在于:1、被保险人受领保险金后,其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即转移于保险人,以免被保险人一边获得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一边又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而在补偿损失外获不当得利,违反保险法上的“不当得利禁止原则”。那么保险代位权的法律意义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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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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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否定再保险人代位权的理由有哪些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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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否定再保险人代位权的理由有哪些

    内容:保险人代位求偿的范围相当于被保险人获得补偿的范围,而与保险人最终承担的金额无关。这与原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以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方式对其损失进行补偿的道理是相同的。只有赋予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才可避免原保险人的双重得利,均衡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的利益。那么否定再保险人代位权的理由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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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位权不存在于哪些范围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保险代位权不存在于哪些范围

    内容:保险代位权不存在于哪些范围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代位权仅只用于财产保险中,仅仅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并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求偿的权利。同时,保险代位权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具有自身独立特殊的法律地位。因此,在这种理论支撑下,我国保险法把代位追偿权放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并且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明文规定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追偿权,于是代位追偿权成了财产保险合同所特有的制度,完全排斥其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那么保险代位权不存在于哪些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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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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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位权的时效是什么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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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保险代位权的时效是什么

    内容:保险代位权的时效是什么保险代位权的诉讼时效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短期时效为一年;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3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保险代位权的发生基础当损害事故发生后,赔偿权利人受有损害,但也有可能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而受有利益,对于这种利益,是否应从赔偿权利人获得的赔偿额度中扣除,存在两种完全相反的主张,一种为大陆法系的主张扣除的损益相抵原则;另一种为美国法上的否定扣除的平行来源规则。但这并非损益相抵理论,而是为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提供依据。那么保险代位权的时效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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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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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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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需要根据事故认定书看主观是什么情况,赔偿项目是否在保险范围内
  • 论保险代位权的法理基础及其适用范围(下)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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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论保险代位权的法理基础及其适用范围(下)

    内容: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性质,我国保险法应采法定债权移转理论,而非程序代位理论。保险代位权的适用范围应依补偿性保险和给付性保险的区分而划定,《保险法》修法的最终目标应是超越财产保险的范畴,但目前保险代位权在补偿性的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中的扩展适用应当缓行。针对保险代位权的适用范围,我国保险立法者的固执与保险法学者的抨击形成尖锐的对立。寿险则因明显不具备补偿性而不存在保险代位权。英美法在法定代位权之外,还承认约定代位权,这也就是间接认可了当事人之间通过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来扩展保险代位权的范围。保险代位权在适用范围上的拓展和更为积极效率的行使即是此类方法。那么论保险代位权的法理基础及其适用范围(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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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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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关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存在哪些争议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有关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存在哪些争议

    内容:有关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存在哪些争议肯定说,认为再保险人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此观点认为,再保险性质尚属于责任保险,就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的关系而言,再保险人为责任保险的保险人,而原保险认为被保险人。依照《保险法》所规定代位行使的条件考虑,再保险人于赔偿原保险人的损失后取得代位求偿权,我国学者周玉华也同意这种观点。此种观点主张基于再保险人的特殊性,再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应由原保险人为之,即原保险人以自己名义代位请求全部赔偿金额,并将追偿所得摊还给再保险人,因而再保险人没有代位求偿权。那么有关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存在哪些争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07443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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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位行使的权利范围是怎样的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保险代位行使的权利范围是怎样的

    内容: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害人应当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赔偿、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保险所代位权利的债权性质,保险人因侵权的代位求偿权指的是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包括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可见保险人行使代位权时不享有被保险人对第三方可行使的所有权利。保险人得代位的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被保险人实际享有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金额范围也不完全一致。此种情况下,保险人只能选择代位侵权的损害赔偿直接追究相对方责任,而不能选择承运人合同违约的赔偿责任。那么保险代位行使的权利范围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2.09135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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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之间代位权存不存在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夫妻之间代位权存不存在

    内容:夫妻之间代位权存不存在只要满足条件就可以行使代位权。代位权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成立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那么夫妻之间代位权存不存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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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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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保险代位权的书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关于保险代位权的书

    内容:保险代位权,又称权益转让,是指由于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害,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后,可以在赔偿金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而享有向该致害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源于但超越了民法代位权,作为法定转移的代位权,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该项权利不再属于被保险人,这是保险代位权与民法代位权的根本区别。保险代位权派生于保险法损害填补原则,所谓损害填补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能获得与其损害相当的赔偿,不得因而获得超过损害的利益,及不当得利。保险代位权不适用与人身保险领域。那么关于保险代位权的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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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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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位权的功能和条件是什么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保险代位权的功能和条件是什么

    内容:保险代位权为保险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保险代位权的行使须具备必要条件,否则不得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是保险人代位权的前提。被保险人因保险危险发生时,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若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于被保险人,则被保险人损害在受领保险给付的范围内已获补偿。那么保险代位权的功能和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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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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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保险人代位权的条件和范围有哪些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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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再保险人代位权的条件和范围有哪些

    内容: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无疑应当具备一般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四个基本条件: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须有赔偿请求权;保险人已对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代位权范围以保险补偿金额为限;损害赔偿的标的须一致。再保险人的保险给付义务不以原保险人对原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实际履行保险给付或者赔偿义务为要件。再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范围,自然不能超过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例如,英国法院的判例认为,再保险合同得以明示约定,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不承担超额给付责任,而将其保险给付责任限定于再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金额。那么再保险人代位权的条件和范围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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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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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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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议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浅议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内容:本文将通过不同的角度对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进行具体分析界定,从而对它在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以及再保险,不足额保险中的适用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同时,保险代位权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具有自身独立特殊的法律地位。那么浅议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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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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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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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抗辩要怎么提出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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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静月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抗辩要怎么提出

    内容:物上代位仅存在于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情况中。②权利代位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损失,如果根据法律或有关规定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保险人在先行赔偿后,即取得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保险标的的损害虽然由于第三人的行为所致,但不属于保险事故范围,保险人予以赔付的,保险人不享有保险代位权。此外如果第三人能主张此项抗辩,由于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害已经获得弥补,自然不能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保险人也不能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显然是不公平的。那么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抗辩要怎么提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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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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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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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保险代位权的法理基础及其适用范围(上)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论保险代位权的法理基础及其适用范围(上)

    内容: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性质,我国保险法应采法定债权移转理论,而非程序代位理论。保险代位权的适用范围应依补偿性保险和给付性保险的区分而划定,《保险法》修法的最终目标应是超越财产保险的范畴,但目前保险代位权在补偿性的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中的扩展适用应当缓行。面对我国保险代位权制度徒具空架的现状,本文不拟局限于对制度机体细枝末节的推敲,而欲在对两大法系的制度原理梳理和整合的基础上,探讨保险代位权的功能定位、性质及适用范围的问题,以期构筑我国保险代位权制度的理论根基。而且在保险人弃权情形下,被保险人双重获益也不违背保险法的规定。那么论保险代位权的法理基础及其适用范围(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2.07156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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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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