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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代位权的法理基础及其适用范围(下)

张芸律师2022.02.07219人阅读
导读:

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性质,我国保险法应采法定债权移转理论,而非程序代位理论。保险代位权的适用范围应依补偿性保险和给付性保险的区分而划定,《保险法》修法的最终目标应是超越财产保险的范畴,但目前保险代位权在补偿性的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中的扩展适用应当缓行。针对保险代位权的适用范围,我国保险立法者的固执与保险法学者的抨击形成尖锐的对立。寿险则因明显不具备补偿性而不存在保险代位权。英美法在法定代位权之外,还承认约定代位权,这也就是间接认可了当事人之间通过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来扩展保险代位权的范围。保险代位权在适用范围上的拓展和更为积极效率的行使即是此类方法。那么论保险代位权的法理基础及其适用范围(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性质,我国保险法应采法定债权移转理论,而非程序代位理论。保险代位权的适用范围应依补偿性保险和给付性保险的区分而划定,《保险法》修法的最终目标应是超越财产保险的范畴,但目前保险代位权在补偿性的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中的扩展适用应当缓行。针对保险代位权的适用范围,我国保险立法者的固执与保险法学者的抨击形成尖锐的对立。寿险则因明显不具备补偿性而不存在保险代位权。英美法在法定代位权之外,还承认约定代位权,这也就是间接认可了当事人之间通过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来扩展保险代位权的范围。保险代位权在适用范围上的拓展和更为积极效率的行使即是此类方法。关于论保险代位权的法理基础及其适用范围(下)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出处】《清华法学》2010年第4期【摘要】保险代位权具有三项相互联系的本体性功能,分别是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付、避免损害赔偿责任人逃脱责任以及有利于保险人降低保险费和维系正常经营。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性质,我国保险法应采法定债权移转理论,而非程序代位理论。保险代位权的适用范围应依补偿性保险和给付性保险的区分而划定,《保险法》修法的最终目标应是超越财产保险的范畴,但目前保险代位权在补偿性的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中的扩展适用应当缓行。【关键词】保险代位权;功能;性质;适用范围【写作年份】2010年【正文】三、保险代位权的适用范围旧《保险法》第68条改为新《保险法》第46条,否定人身保险适用保险代位权的内容并无变化。针对保险代位权的适用范围,我国保险立法者的固执与保险法学者的抨击形成尖锐的对立。笔者不禁想问,保险代位权在中国的实践就真的只是简单的没有得到有效实施,且可实施的范围过窄吗?(一)扩展与退缩:保险代位权适用范围之争对于保险代位权的适用范围,在德国《保险契约法》中,基于第86条关于保险代位权的规定位于第二章“损失保险”,[1]一般认为它只适用于损失保险(schadensversicherung),而不适用于定额给付的人身保险(summenversichrung)。其理由在于损失保险中,保险人给付义务的范围是以一个具体的损失为指南的,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仅仅是就其实际遭受的损失得到填补。而在定额给付的人身保险中,保险人的给付义务并不取决于被保险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而是取决于一个在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固定的保险金。[2]然而在人身保险的另一些合同种类中,保险人给付义务的范围取决于被保险人具体数目的损失。[3]比如第192条第1款至第3款规定的医疗费用保险(krankheitkostenversicherung)和第194条第1款第1项中的私人护理费用保险(privatepflegekostenversicherung)。对于这些险种,根据第194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只要这些险种中保险人的给付义务是按照损失保险的基本原则,即给付义务的范围以一个具体的损失为指南来确定的,第86条的代位权就可以适用。但是对于在第192条第S款中规定的Krankentagegeld(即对因疾病而遭受收人损失的补偿),和第192条第4款中的Krankenhaustagegeld(即对法定医疗保险人所不予承担的,由于接受主治医生治疗和使用单人或双人病房而产生的额外费用的补偿),因为都是对某种损失种类的一概弥补(即数目不取决于实际损失或开销的大小),则不适用代位权,被保险人对于损害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仍保留在其本人那里。[4]可见,德国学者基本都认为,人身保险仍可进一步区分为补偿性人身保险和给付性人身保险。对于补偿性人身保险而言,完全可能适用保险代位权。[5]英美法的主流看法基本上与德国法一致,即判断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是否适用保险代位权的主要依据在于该保险合同是否属于补偿性合同。[6]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具有很强的补偿性质,一般允许保险代位权的适用。寿险则因明显不具备补偿性而不存在保险代位权。至于处于两者之间的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则依据不同的法院对各类保险是否具有补偿性的认定来判断。[7]在通说的做法外,美国学说和实务存在另两种彼此截然相反的态度。英美法在法定代位权之外,还承认约定代位权,这也就是间接认可了当事人之间通过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来扩展保险代位权的范围。保险公司最初很少关注,其后随着保险应用领域的日益扩大导致不少情况下的医疗和住院费用获得多重赔付。并且某些种类的保险不断升高的损失率和残酷的价格竞争使得保险公司开始寻求某种方式来压缩成本以扭亏为盈。保险代位权在适用范围上的拓展和更为积极效率的行使即是此类方法。于是保险公司不断地通过约定方式将保险代位权在人身保险的险种中扩展。[8]一些学者也认为,保险代位权可以适用于任何种类的保险,这其中包括人寿保险。[9]其理由在于,“补偿性合同”和“给付性合同”概念本身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以此作为区分方式具有内在缺陷。另一种精确程度更高的方式是将各种具体的保险合同分别归类为能与不能适用保险代位权。但对一些边缘性保险很难确定。比如对于一些定值海上或火灾保险,尤其是那些通过合同估价条款刻意将保险价值低定的海上保险,能否适用保险代位权值得商榷。更何况,哪怕对于绝大多数种类的保险而言,其结果仅仅看起来是清楚的。尽管财产比生命或身体更易于用金钱估价,但是人身保险几乎不设计为对难以确定价值的损失的弥补,而是对相应经济损失的补偿。并且潜在的假设是这类保险的补偿与损失之间虽没有精确的等价关系,不过确实是对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补偿,具有典型的补偿特性。这一点在商业性人寿保险(比如雇主保险)中体现的尤为明显。相反宠物和珍藏油画的损失将远超其经济利益,这又是相应的财产保险所难以完全弥补的。[10]再者,虽然一般认为人身保险中即使从保险人和损害赔偿责任人处皆获得赔偿,也可能不足以满足受害人或其利益承受人的需要。但是事实上在医疗或住院费用保险中可能不仅足够还重复补偿。如在美国受工伤的工人不仅受劳工赔偿法保护,还受医疗住院服务计划或商业保险的补偿,甚至可能从有清偿能力或有保险的侵权人处获得赔偿。在类似情况下,被保险人很可能获得对精神损害的充足补偿,并得到对经济损失的重复赔偿。[11]保险代位权适用范围的扩展可以消除重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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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保险代位权的法理基础及其适用范围(上)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论保险代位权的法理基础及其适用范围(上)

    内容: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性质,我国保险法应采法定债权移转理论,而非程序代位理论。保险代位权的适用范围应依补偿性保险和给付性保险的区分而划定,《保险法》修法的最终目标应是超越财产保险的范畴,但目前保险代位权在补偿性的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中的扩展适用应当缓行。面对我国保险代位权制度徒具空架的现状,本文不拟局限于对制度机体细枝末节的推敲,而欲在对两大法系的制度原理梳理和整合的基础上,探讨保险代位权的功能定位、性质及适用范围的问题,以期构筑我国保险代位权制度的理论根基。而且在保险人弃权情形下,被保险人双重获益也不违背保险法的规定。那么论保险代位权的法理基础及其适用范围(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2.07156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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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础保险费的计算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基础保险费的计算

    内容:基础保险费的计算1、年期基础保险费的计算投保年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相对应的金额确定基础保险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浮动因素和浮动比率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执行。那么基础保险费的计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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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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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恶意抵押的概念及法理基础

    内容:我国现行法上的恶意抵押包括破产法上的恶意抵押与担保法上的恶意抵押两类,其中破产法上的恶意抵押属于商法领域,而担保法上的恶意抵押则属于狭义民法的领域。该种恶意抵押具有下列特点:设定于破产临界期内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不涉及债务人、债权人主观上是否为恶意的问题;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抵押,属于所谓的厚此薄彼的做法。这就扩张了破产法上恶意抵押的适用范围。我国破产法上的恶意抵押是无效行为,这与国外破产法上的撤销权性质不同,因无效行为不能构成撤销权的客体。二是抵押人很容易规避法律。那么恶意抵押的概念及法理基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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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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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数计算公式养老保险缴费指数=养老保险实际缴费金额/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乘以养老保险缴费指数。从上面两个公式可以清楚的看到基数与缴费指数挂钩,进而与实际缴费金额挂钩,可以推算出,当实际缴费金额作为一个变量,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不变时:实际缴费金额越高——缴费指数越高——缴费基数越高。进而得出基数、指数、实际缴费金额之间的关系为正相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 保险中代位追偿权和物上代位权的区别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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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保险中代位追偿权和物上代位权的区别

    内容:理赔后,保险公司获得代位求偿权,以补偿保险公司的损失。那么,代位求偿权与物上代位权有什么区别呢?所谓保险代位追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获得在其赔偿金额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那么保险中代位追偿权和物上代位权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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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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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理基础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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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理基础

    内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性质在理论上有两种观点。二是抗辩权说,认为双务合同当事人的请求权是相互独立,仅其实现因他方当事人行使抗辩而互相发生牵连而已。抗辩权依其性质属于形成权,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抗辩权中的一种,是一时的抗辩权或延时的抗辩权。因此,同时履行抗辩权依其性质应由当事人来行使,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若被告缺席,又不提出抗辩,法院应判决被告败诉。存续上的牵连性,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不能履行时,债务人免给付义务,债权人亦免对待给付义务。那么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理基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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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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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方面是服务项目类的,另一方面是非疾病治疗的费用以及医疗设备和材料的费用的,还有就是治疗项目类以及其他方面的,好处是居民们看病没有报销门诊费用或者是门诊没有超过规定的可以降低报销起付费,另外就是门诊医保未超过额度的可以累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 保险代位权的时效是什么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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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保险代位权的时效是什么

    内容:保险代位权的时效是什么保险代位权的诉讼时效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短期时效为一年;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3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保险代位权的发生基础当损害事故发生后,赔偿权利人受有损害,但也有可能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而受有利益,对于这种利益,是否应从赔偿权利人获得的赔偿额度中扣除,存在两种完全相反的主张,一种为大陆法系的主张扣除的损益相抵原则;另一种为美国法上的否定扣除的平行来源规则。但这并非损益相抵理论,而是为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提供依据。那么保险代位权的时效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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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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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的分析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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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的分析

    内容:有必要进一步分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质和适用范围,对此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本文拟在简要阐述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的基础上,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及在我国的适用进行初步的探讨。债权人代位权的来源债权人的代位权起始于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现代意义上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最先出现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确立。那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的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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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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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保险委付是指在海上保险中,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2.代位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假如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应承担责任,被保险人应将对该第三人享有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废除保险代位权的理由是什么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废除保险代位权的理由是什么

    内容:本文检取保险代位权争议的焦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围绕有关学者提出的废止保险代位权的理由,对应当保留保险代位权的观点进行论证。总体而言,废除保险代位权的理由认为在现实中保险代位权的效果不甚明显,积极作用微乎其微,保险代位权对于保险公司几乎没有价值等几方面,具体可归纳为以下几点。首先,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困难重重,代价很大。因而保险代位权的实行并没有达到降低保险费率的效果。其次,从被保险人的立场看,保险代位权的施行,剥夺了其依侵权事由对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请求权,并且限制了其免除相对人责任的权利,实质上是对被保险人权利的践踏。那么废除保险代位权的理由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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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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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代位权需要多长时间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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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申请代位权需要多长时间

    内容:由于立法没有明确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时效问题进行规定,在实践中存有争议,是适用独立的时效期间,还是以被保险人的权利为基础确定。一种观点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不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而是法定请求权转让,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与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相同,从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第三者侵害时计算。那么申请代位权需要多长时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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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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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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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位权的功能和条件是什么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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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保险代位权的功能和条件是什么

    内容:保险代位权为保险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保险代位权的行使须具备必要条件,否则不得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是保险人代位权的前提。被保险人因保险危险发生时,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若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于被保险人,则被保险人损害在受领保险给付的范围内已获补偿。那么保险代位权的功能和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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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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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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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位权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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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保险代位权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内容: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是保险人代位权的前提。保险代位权有什么作用《保险法》设置保险代位权的作用在于:1、被保险人受领保险金后,其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即转移于保险人,以免被保险人一边获得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一边又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而在补偿损失外获不当得利,违反保险法上的“不当得利禁止原则”。那么保险代位权的法律意义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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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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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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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适用工伤保险的范围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劳动者。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人身保险代位权禁止及受益人赔偿请求权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人身保险代位权禁止及受益人赔偿请求权

    内容:[论文关键词]意外伤害和健康保险损失补偿代位权受益人受益权赔偿请求权[论文摘要]02版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人身保险代位权禁止,09版保险法第四十六条①延续了这一规定。另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受益人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亦属立法错误,保险受益人与侵权第三人并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保险受益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没有法理基础。保险代位权是指被保险人因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的损害发生而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时,保险人在其作出保险给付之后,在给付金额的限度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请求权的权利。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受益人的赔偿请求权值得商榷。那么人身保险代位权禁止及受益人赔偿请求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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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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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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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位权禁止及受益人赔偿请求权思考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保险代位权禁止及受益人赔偿请求权思考

    内容:[论文关键词]意外伤害和健康保险损失补偿代位权受益人受益权赔偿请求权 [论文摘要]02版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人身保险代位权禁止,09版保险法第四十六条①延续了这一规定。另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受益人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亦属立法错误,保险受益人与侵权第三人并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保险受益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没有法理基础。保险代位权是指被保险人因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的损害发生而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时,保险人在其作出保险给付之后,在给付金额的限度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请求权的权利。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受益人的赔偿请求权值得商榷。那么保险代位权禁止及受益人赔偿请求权思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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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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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政府根据国家和省部署,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市区基础养老金标准,同时,对65岁及以上参保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从2020年1月1日起,对已年满65岁不满70周岁、满70岁不满75周岁、满75周岁及以上的市区参保老年居民,每月在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上分别加发10元、15元、20元。加发部分不纳入一次性丧葬补助费计发基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 论债权代位权对保险法的补充作用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论债权代位权对保险法的补充作用

    内容:新合同法作为一般法,对《保险法》的缺漏或不完善之处的补充作用,便显得尤为重要了。侵权行为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所生之债称为侵权行为之债。具体到这类案子中,很显然受害人是债权人,而被保险人则充当着债务人的角色。那么论债权代位权对保险法的补充作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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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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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保险代位权的法理基础及其适用范围(下)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论保险代位权的法理基础及其适用范围(下)

    内容: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性质,我国保险法应采法定债权移转理论,而非程序代位理论。保险代位权的适用范围应依补偿性保险和给付性保险的区分而划定,《保险法》修法的最终目标应是超越财产保险的范畴,但目前保险代位权在补偿性的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中的扩展适用应当缓行。针对保险代位权的适用范围,我国保险立法者的固执与保险法学者的抨击形成尖锐的对立。寿险则因明显不具备补偿性而不存在保险代位权。英美法在法定代位权之外,还承认约定代位权,这也就是间接认可了当事人之间通过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来扩展保险代位权的范围。保险代位权在适用范围上的拓展和更为积极效率的行使即是此类方法。那么论保险代位权的法理基础及其适用范围(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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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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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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