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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有什么关系

张旭律师2022.02.07446人阅读
导读:

且为不可分之债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没有债的关系,就无民事责任可言,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在代理关系中,某两方当事人共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由此便与受害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另外,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同样是债的关系,此债是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前提,为从债,也即保证之债。这种共同债务的不可分割决定了各连带责任人在履行义务时,首先就应无条件地承担全部责任,其后才在内部关系中体现按份责任。因此,共同的不可分割性是连带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那么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有什么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且为不可分之债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没有债的关系,就无民事责任可言,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在代理关系中,某两方当事人共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由此便与受害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另外,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同样是债的关系,此债是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前提,为从债,也即保证之债。这种共同债务的不可分割决定了各连带责任人在履行义务时,首先就应无条件地承担全部责任,其后才在内部关系中体现按份责任。因此,共同的不可分割性是连带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关于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有什么关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且为不可分之债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没有债的关系,就无民事责任可言,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在代理关系中,某两方当事人共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由此便与受害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如在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下,代理人是对其进行代理活动中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也不是代人受过,而是对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与第三人在意思上的联系和行为上的配合,使得他们处于共同债务人的地位。另外,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同样是债的关系,此债是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前提,为从债,也即保证之债。

民法上所说的“连带”是指“共同的、一致的、不可分的”意思。但“共同的、一致的”是指几个责任人共同对某一特定主体承担义务:“不可分的”则强调了这些责任人对共负的债务必须不分份额地承担清偿义务。这种共同债务的不可分割决定了各连带责任人在履行义务时,首先就应无条件地承担全部责任,其后才在内部关系中体现按份责任。因此,共同的不可分割性是连带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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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吗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吗

    内容:所以,为了充分地、最大化地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在债权人进行代位权诉讼确认次债务人就债务数额向债权人负有清偿责任的同时,应确定债务人对该债款数额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包括债权人提起代位权的主张数额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款额,同时也不能超过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款额。代位权制度的设立,也就设定了与债务人负有连带关系的次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债务责任,这实质上是一种连带责任,以此保证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所以,在代位诉讼中,债务人对代位要诉讼确认数额应负连带清偿责任。那么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2022.02.07394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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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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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与担保之间存在哪些关系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保证与担保之间存在哪些关系

    内容:保证与担保之间存在哪些关系1、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的,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担保责任。债权人对到期受清偿的债权,既有权选择要求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保证责任,也有权选择要求物的担保人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连带责任的承担使直接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担保人享有了双重追偿权。如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两者均有承担担保责任的义务。那么保证与担保之间存在哪些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2.02.07420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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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雇员因工受伤 雇主和直接债权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雇员因工受伤 雇主和直接债权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内容:上午10时许,正在施工的民工发现振动机漏电立即告知李某。11点多钟时,农民工王某在干活时被电击倒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雇主张某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由雇主张某和侵权第三人李某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的焦点是雇员因工受伤,雇主和直接侵权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李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张某作为雇主对雇员王某的人身安全也负有保护责任。原告既可以基于李某的侵权行为向其主张权利,也可以基于雇员同雇主之间的雇佣关系向张某主张权利。那么雇员因工受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07348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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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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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结清确认函范本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结清确认函范本

    内容:生活当中债务人按照约定向债权人支付所应支付的款项后,债权债务的关系得以终结。这时债务人为了避免以后产生纠纷,常常会要求债权人出具一份证明债务人已经还款了的债权债务结清确认函。把不能够返还债务称为债务的不履行。另外,把债务自身资本的上涨称为债务超过。那么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结清确认函范本。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2.09799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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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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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承担连带责任后如何确定追偿权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夫妻承担连带责任后如何确定追偿权

    内容:夫妻连带责任是指夫妻一方在债务中应承担的债务份额不能作为拒绝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抗辩事由,并不意味着夫妻之间没有债务分担原则。因此夫妻一方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按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标准和原则行使其追偿权。夫或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仍然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夫妻双方在一方死亡前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离婚,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已作出明确判决的,债权人在夫妻一方死亡后又主张由另一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另一方在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之后,可以根据人民法院判决中确定的份额行使追偿权。那么夫妻承担连带责任后如何确定追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2.09449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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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担保合同与借贷合同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担保合同与借贷合同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内容:然而,担保合同随借贷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只是认定担保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则,并不是绝对的。1担保合同的特殊规定在特定情况下,担保合同可以独立存在,不受借贷合同效力的影响。在民间借贷、担保关系中,如果连续发生的多笔借贷关系中的一笔借贷关系无效,不影响整个担保合同的效力,对于其他有效的借贷关系,仍有担保的效力。2担保合同无效后的处理根据《担保法》第5条的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那么担保合同与借贷合同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2.09513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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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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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该如何处理?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该如何处理?

    内容: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3.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确立,使夫妻间因借贷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成为现实。因此,从贯彻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角度出发,夫妻间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有效。夫妻间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权利的性质属于债权。此外,夫妻间借贷纠纷与婚姻纠纷中财产分割处理的客体不同,借贷纠纷处理的客体是属于债权人一方所有的财产,而财产分割处理的客体是夫妻共同财产。3.夫妻间借贷纠纷与婚姻纠纷并案审理对审判实务的影响。那么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该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2.09320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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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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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债权人代位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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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论债权人代位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内容:我国通过立法将债权人代位权法律关系的内容仅限于金钱给付可能是出于如下考虑:首先,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是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为给付行为,因为只有债权人与债务人及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都是债的关系时,代位权人才可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其次,我国目前关于代位权制度的立法、法律研究及司法实践都是刚刚起步,如果债权人代位权内容规定过于宽范,可能会比较难于把握。事实上,在大陆法系各国的民法中,代位权的内容却广泛得多,除了与人身关系密切的权利以外,几乎凡是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都可以列为代位权行使的内容。那么论债权人代位权法律关系的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0993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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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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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雇员因工受伤,雇主和直接债权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雇员因工受伤,雇主和直接债权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内容:雇员因工受伤,雇主和直接债权人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农民工王某系张某的建筑队工地上干活的雇员。上午10时许,正在施工的民工发现振动机漏电立即告知李某。11点多钟时,农民工王某在干活时被电击倒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雇主张某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由雇主张某和侵权第三人李某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李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张某作为雇主对雇员王某的人身安全也负有保护责任。原告既可以基于李某的侵权行为向其主张权利,也可以基于雇员同雇主之间的雇佣关系向张某主张权利。那么雇员因工受伤,雇主和直接债权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2.07457人收看
  •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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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什么关系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什么关系

    内容: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什么关系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没有债的关系,就无民事责任可言,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共同的不可分割性是连带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连带责任的主体是指连带民事责任人承担义务的对象。而连带责任的客体则只能是其中的种类物,这是由连带责任的性质所决定的。其一是,连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所以其客体必须是物。其二,由于所履行债务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因而这种客体在客观上是可分别承担的,而不应是特定的。那么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什么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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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7424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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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是什么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是什么

    内容:保证期间是保证责任的期限,关系到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履行,它是确定担保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受诉讼时效的制约。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人对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2.09140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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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如何处理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夫妻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如何处理

    内容: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对财产分割问题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无疑对原夫妻双方之间有约束力。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这与婚姻关系之外的债权人无关,此时人民法院并未对债权人的权利进行审查处理,也没有改变婚姻关系当事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关系。那么夫妻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07135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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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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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内容: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一般担保人对债权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担保人无此项权利。担保人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事由。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主要是保证债务人能及时偿还债务,在债务人不履行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反担保合同,这可以说是担保合同的从合同。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债权在主体、发生原因及范围等方面,均有别于主合同债权人的债权。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因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那么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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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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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有什么关系

    内容:且为不可分之债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没有债的关系,就无民事责任可言,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在代理关系中,某两方当事人共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由此便与受害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另外,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同样是债的关系,此债是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前提,为从债,也即保证之债。这种共同债务的不可分割决定了各连带责任人在履行义务时,首先就应无条件地承担全部责任,其后才在内部关系中体现按份责任。因此,共同的不可分割性是连带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那么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有什么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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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带债权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吗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连带债权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吗

    内容:《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当合同债权全部转让的协议生效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存在,因而债的主体发生变化,由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债权人因转让协议的生效而完全退出原来债的关系,丧失债权人的地位,对债务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原债权人不再享有权利,当然对债务人履行不能也不负担保责任。那么连带债权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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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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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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